「通而不緝」的台灣「通緝犯」
陳水扁 總統
[通緝犯陳同佳]
2018.12.3陳同佳被通緝在案,就是要捉拿歸案,並接受台灣國法的制裁。「港人也可以台審」,港人在台犯罪,台灣政府當然有權偵辦,而且早就在辦。根本不存在「香港不辦,台灣辦」的問題。
後來陸委會會定調在沒有司法互助前提下,司法不處理陳同佳。法務部隨即「建議港府續押陳同佳」。接著是內政部長、法務部長二人都說「港人港審」或考量「審判之優先與便利性」,港府應優先審理本案。哪有台灣的通緝犯,不逮捕歸案,而請港府續押人犯,再由「港人港審」!?
[通緝犯許信良]
1986年12月2日凌晨3點,許國泰接到胞兄許信良由菲律賓打來的電話,聲稱將在當天上午十點闖關回台,許信良離開成田機場轉往菲律賓馬尼拉,展開偷渡作業,離鄉7載的許信良,果然抵達了桃園機場。
飛機降落在桃園機場的停機坪上時,許信良步出機艙,摘掉帽子,大聲宣布:「我就是許信良,我回來了,請大家告訴大家。」國民黨政府的政治策略,就是不讓許信良下機。許信良說:「你們不是通緝我嗎?為何不抓我?」,二位便衣密探押送許信良原機遣返馬尼拉。原來台灣的通緝犯也有「通而不緝」的!
《通緝犯林毅夫》
1979年5月16日,也就是40年前,金門馬山喊話站的馬山連連長林毅夫上尉,本名林正誼,從金門泅海2公里叛逃到中國厦門。國民黨政府與軍方為了顏面,不敢張揚,以失蹤結案。其間沒偵辦也沒通緝,更沒有任何內部的行政處分。
直到2002年5月9日,林毅夫的父親林火樹在台灣宜蘭過世。5月29日蔡同榮立委跟政府陳情,認為當年叛逃追訴時效已過,政府應讓「林正義叛逃案」結案,批准林毅夫回台奔喪。蔡英文擔任主委的陸委會以「人道精神」考慮同意林毅夫入境;出入境管理局也將核發入境許可。如有犯罪追訴與偵辦,再由軍法單位依法論處。國防部長則不同意林毅夫回台也不想偵辦,卻發布通緝令。
馬總統時代,林毅夫還想返鄉祭祖。國防部表示,因林毅夫是因為《陸海空軍刑法》「投敵罪」發布通緝,還擔任中共黨政軍組織的政協常委,符合投敵「繼續犯」。其投敵犯行仍繼續中,犯罪行為尚未終了,追訴權時效尚未開始起算。
馬總統的行政院曾指政府雖在1991年5月1日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兩岸在軍事上仍處「武力對峙狀態」,中共仍屬陸海空軍刑法所定的「敵人」。前陸軍少將羅賢哲間諜案,最高法院也是認定中共為「敵人」。那麼兩岸黨政軍高層的往來,像韓國瑜還跑到香港中聯辦,不是「投敵」也是「通敵」?!
《通緝犯辜仲諒》
2006年12月辜仲諒於紅火案發後滯留海外不歸,台北地檢署發布通緝。特偵組為羅織阿扁罪刑,特派檢察官越方如夥同她的閨蜜貪檢陳碧珍,於2008年年11月12日赴日本與通緝犯辜仲諒會面,涉嫌教唆辜仲諒偽證咬扁,誣陷阿扁收受3億元賄款,以換取回台後不予聲押的處置。
後來辜仲諒因紅火案一審遭判重刑,辜仲諒及其辯護人於上訴審法院均坦承是承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之意,對阿扁為不實誣陷。迄今越方如檢察官仍沒有受到法律制裁。原來檢察官不用抓通緝犯,還可以談條件,只要咬扁就可以不收押。而台灣通緝犯「通而不緝」又添一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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