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3日 星期二

台灣論壇:陳世雄_當代台灣憲法提議



當代台灣憲法提議



美國是台灣首要佔領政權(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將地位未定的台灣授權台灣統治當局[(1979/01/01)之前美國所承認的中華民國流亡到台灣的政權]治理並防衛台灣。台灣並不等於中華民國,也還沒有建國。台灣將來要成立州政府,自治政府,或是國家,都需要一部基本法或憲法。世界局勢隨時在變,七十多年來台灣人建國的志業也需要與時俱進。參考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研究世界各國憲法,及詳讀歷年來台灣建國或成立自治政府的憲法及基本法,得以完成此《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台灣將來要成為一州,一個自治政府,或是一個國家,都可以將此草案作修改以便適用。

憲草中的領土界定台灣、澎湖群島、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乃因二戰日本投降,美國發布《總命令第1號》,蔣介石奉命佔領上述島嶼,舊金山《對日和約》與《台北和約》日本也放棄這些原先佔有的島嶼之權利。本憲草的重點在於:1).台灣建國後所有政黨必須重新登記以淘汰並去除不良政黨;2).行政採用總統制,總統為國家元首及最高行政首長,但總統及副總統不可兼任黨魁;3).監察委員由公民直選無黨籍人士擔任,以避免陷入政黨惡鬥及官官相護;4).考試院,成立人力資源部檢核終身職之法官與檢察官,並由總統府與人民直選的監察院複核;5).台灣新憲法生效後,前業已存在之台灣統治當局(ex-ROC)法律,如不牴觸本憲法者,應繼續有效。茲將憲草附於後,以廣徵博引並拋磚引玉。


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
台灣(福爾摩沙)全球志工團

主 旨
制定此憲法乃為成立台灣共和國以維護台灣人民的和平、安全、人權、發展。

第一章  總 綱
1 條 台灣共和國政府及人民遵守並奉行下列宣言及公約:
        一、世界人權宣言;
        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2 條 台灣共和國領土包括台灣、澎湖群島、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台灣共和國領土之變更,應尊重當地住民自決原則,經立法院決議通過並由總統簽署,方屬有效。

第 二 章  國民與公民
3 條 台灣共和國國民身分可經認證取得如下:
一、      台灣住民在日本殖民時代已辦理戶籍登記者及其後裔。
二、      領有中華民國在台灣所發給的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其出生地為台灣及澎湖群島者及其後裔。
4 條 台灣共和國公民為年滿十八歲,具有台灣共和國國民身分者。
5 條 非台灣共和國國民經審核可取得居留證。
6 條 公民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公民權。
7 條 公民年滿二十二歲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8 條 國籍之取得與註銷,另以法律定之。

第 三 章  政治團體
9 條 制定政黨法以規範所有政治團體的活動。
10條 行使本憲法後,政治團體必須重新登記方可開始活動。

第 四 章  立 法
11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        行使立法權。
12條 立法院之職權為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特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
13條 立法院之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期滿前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立法委員:
一、立法委員由各縣市選出一名;以人口二十五萬為單位,每逾二十五萬可加選一名。
        二、平地原住民選出三人,山地原住民選出四人。
14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15條 立法院得設置或廢除各種行政部門及委員會。
16條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17條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18條 立法院開會時,總統府秘書長、各院院長及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19條 各部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人士到立法院備詢。
20條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總統之咨請。
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21條 立法院對於總統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22條 重大現行犯或定讞犯之立法委員無需經立法院許可,立可逮捕或拘禁。
23條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務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
24條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        提議,並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25條 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五 章  行 政
26條 總統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27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及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台灣共和國。
28條 台灣共和國公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29條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30條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31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下:
       「我以誠信向全國人民宣誓,我一定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維護台灣人民的和平、安全、人權、發展。謹誓!」
32條 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依次由立法院長、監察院長、司法院長代行職權。在三個月內補選總統與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33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必要時須有關部會首長副署。
34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35條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可

        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36條 總統得召集國務會議以解決國政問題。國務會議成員為總統、副總統、
        立法院長、監察院長、司法院長。
37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38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39條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40條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41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疫癘,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        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國務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42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告訴與追究。
43條 總統府依下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總統府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可向總統府秘書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
二、立法院對於總統府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總統府變更之。總統府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簽署,若不簽署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總統可以召集國務會議解決爭議。
三、總統府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行時,得經總統之核示,於該決議案送達總統府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總統可以召集國務會議解決爭議。
44條 總統、各部會首長得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        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國務會議聽取部會首長報告並協調。
45條 總統府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46條 總統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47條 總統、副總統不可兼任政黨黨魁。
48條 總統府組織與轄下各部會及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六 章  監 察
49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審核及審計權。
50條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任期六年,連選得連任一屆。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        內,依下列規定選出監察委員:
一、由非營利及非政黨組織在各縣市提名四十歲以上,無刑事紀錄,五年內無黨籍的專業人士,經總統府及立法院審核其資格,由公民直接選出。
二、監察委員由各縣市選出一名;以人口二百萬為單位每逾二百萬加選一名,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選一名。
三、監察委員候選人,不可同額參選,不可進行任何公開或私下競選活動,必須參加兩次以上的公辦政見發表會;違反上述條件者,取消候選人資格,即使當選亦無效。
51條 監察委員不可參加政黨及營利組織或擔任前兩項團體之職務,違反者等        同辭職。
52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與本院及其各部會        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53條 監察院得按總統府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        檢查其是否違法或人員失職。
54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總統府、立法        院、司法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55條 監察院對於本院、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及公職人員,對有失職或違法情        事,得提出糾舉案、糾正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56條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公職人員及司法人員之彈劾案,須經        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57條 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        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向立法院提出。
58條 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人員、公務人員或執行業務。
59條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監察院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60條 審計長應於總統府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於立法院提        出審核報告。
61條 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七 章  司 法
62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        人員之懲戒。
63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64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及監察院同意任命之。院長及副院長任期三年,不可連任。
65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三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及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無法官終身職待遇。
66條 大法官任期六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67條 大法官有解釋憲法、法律及命令之權,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台灣共和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之秩序者為違憲,若不改善可令其解散。
68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69條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總統府不得刪減,但得加注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70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71條 法院審理影響社會秩序及國家安全的可議案件須採行陪審制。
72條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八 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73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外交,國防與軍事,國籍、刑事、民事及商事等法律,司法制度,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中央財政與國稅,國稅與縣市稅之劃分,國營經濟事業,度量衡,幣制及國家銀行,國際貿易政策,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其他依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74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縣市執行之。
行政區劃,工礦及商業,教育制度,銀行及交易所制度,航業及海洋漁業,森林、公用事業,合作事業,水陸交通運輸,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土地法,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公用徵收,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移民及墾殖,警察制度,公共衛生,賑濟、撫卹及失業救濟,重要文化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考核、糾察及保障,其他依國家法律及地方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75條 下列事項,由縣市立法並執行之。

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財產之經營及處分,公營事業及合作事業,        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債務,銀行,慈善及公益事項,財政及稅務,警衛,其他 
76條 縣市實行自治;關於縣市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市長及其他縣市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77條 縣市地方制度,應包括下列各項,以法律定之。
設縣市議會,議員由縣市民選舉之;屬於縣市之立法權,由縣市議會行之;設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由縣市民選舉;中央與縣市之關係;中央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第 九 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78條 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        方法行之。
79條 台灣共和國公民無被宣告褫奪公民權者有依法選舉、被選舉、創制及複        決之權。
80條 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        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監察委員之選舉另依本憲法第50條、第三款之規定行之。
81條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82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原住民族及不同性別縣市議員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83條 總統府轄下設置人力資源部以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門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
        二、公務人員及公職人員任職資格審查與考試。
        三、公務人員及公職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四、公務人員及公職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及褒獎等事項。
        五、其他與人力資源相關之事項。
84條 人力資源部應於本憲法實施六個月內,檢核已擔任終身職之公務人員、敎師,及經總統府與監察院複核適任之法官與檢察官,依資歷與專門技術繼續任用。如不適用於所任職務,得於通知後三個月內令其退休、退職,或另等候任用,或轉任俸給較低之其他職位。
85條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四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第 十 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86條 台灣共和國憲法實施後法優於前法原則。本憲法生效前業已存在之台灣統治當局(公元19791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法律,如不牴觸本憲法者,應繼續有效。
87條 任何法律或命令與本憲法牴觸者無效。
88條 業經批准之涉外政治實體的條約及協定有國內法之拘束力其效力優於法律,但不得牴觸本憲法。
89條 法律或命令是否違憲,由司法院統整解釋。
90條 憲法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立法委員五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立法委員員四分            之三贊同之決議,並經公民複決同意。
二、由公民二十五萬人以上之聯署,公投贊成修改,並經立法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及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91條 台灣共和國憲法之擬定、公告、公投、選舉及施行得請美國政府諮詢。        成立台灣制憲委員會配合美國政策籌辦各項事務。台灣新政府成立並執政之後,三個月內自行解散。台灣共和國政府成立半年內須完成政權轉移各項事宜。

羅榮光牧師觀點專欄:正名為台灣國民黨吧



正名為台灣國民黨吧!



現代民主政治是多黨政治,至少也有兩個政黨可以輪替執政,讓人民作選擇。
中國國民黨政權在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派陳儀來台灣專制統治,發生二二八屠殺事件後不久蔣介石政權也因國共內戰敗亡來台統治,以戒嚴統治台灣,並且以「反攻大陸、消滅共匪!」的口號來操控台灣。

由於當時台灣有不少菁英開始謀求台灣的民主化,以致被蔣介石政權判刑入獄,甚至被處死刑。因民主鬥士持續的奮鬥,終於使台灣逐漸民主化,到現在台灣終於成為政黨輪替執政的民主國家,也使國家釘根在台灣本土上。

「中國」國民黨敗亡來台統治,到現在他們對台灣的國家認同還是很薄弱。中國國民黨究竟是屬於當今的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嗎?!還是屬於台灣的政黨呢?!當今全世界大多數國家,認同對岸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他們已經長年與中國建交了!目前只有10幾個小國家與所謂「中華民國」建交,為何中國國民黨還不願認同台灣,正名為「台灣國民黨」呢?!有人說中國國民黨到現在還漂浮在台灣海峽上空,沒有真實落地在台灣美麗的海島上。沒有真正認同台灣,為台灣的前途共同打拼,這對國民黨沒有什麼好處,對台灣全體國民更沒有什麼幫助吧!

「中國」國民黨如果早日正名為「台灣國民黨」,對他們本身的存在有益,對台灣全體國民也有助益,利己利人,何樂不為呢?!

有句話說:「名正言順事成!」在台灣美麗島領土上的政黨真正認同台灣,始能被全體台灣國民接受,而且這樣健全的政黨也始能「事成」,做許多建設與善事真正貢獻台灣國家與人民吧!!

我們也要期盼「民主進步黨」也能正名為「台灣民主進步黨」,把台灣的國名向全世界傳播,在國際社會上推廣台灣國名,讓全世界各國政府與人民明白台灣與中國是不同的國家,中國是一個共產專制的國家,而台灣是個民主自由的國家,當然我們也期盼中國能早日轉變為民主自由的國家,與台灣成為兄弟的邦國,手牽手貢獻全人類的進展吧!!

邱顯洵專欄:中華巨嬰



邱顯洵專欄
中華巨嬰



沈建德_鴻海先免費過戶給中國再談九二共識



鴻海先免費過戶給中國再談「92共識」、中華民國



圖:郭董昨天在印太論壇發飆,怒責民進黨不敢面對中華民國,媒體解讀為參選中華民國總統的起手勢(來源:youtube),用大聲嚇唬台灣人,使以為中華民國統治台灣有正當性。可是中華民國竊據台灣非法統治的事實,並非郭董有錢、大聲就可改變(見http://www.taiwannation.com.tw/cairo01.htm)。

頭戴車輪帽,堅持「92共識」的鴻海郭董,昨天在印太論壇因感覺蕭美琴回話沒看著他而發飆,怒責不敢面對中華民國。

他說他問的問題是「全台灣的問題」,然後指了一下頭上的車輪帽說:「還是你不敢看中華民國的國旗!」,發洩完掉頭就走,邊走邊說要向白宮告狀。

這是郭董的悲哀,中華民國竊據台灣,不是什麽光榮的事。否則,郭董拿得出一張中華民國擁有台灣的法律文件嗎?

郭董早在200851日晚上出席「33會」就力挺「92共識」,說是兩岸的山盟海誓,之後台灣大企業家,像王雪紅、張榮發、徐旭東、嚴凱泰、尹衍樑、林伯豐等跟進,現在的高雄市長更稱之為定海神針。

可是當前台南市議員李文正和我們去向他要「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法律文件時,却支支唔唔推給民進黨,說是它在執政。可是民進黨並不認同「92共識」,話是高雄市長說的,却要別人負責,敢做不敢當。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是「92共識」的核心意義,但所有主張「92共識」者都不講這個含義,郭董及高雄市長都一樣,存心欺騙。

高雄市長拿不出法律文件來證明中國對台主權,郭董也拿不出,却堅持「92共識」,這才是他說的「全台灣的問題」,但台灣人至今不把它當做問題。

若郭董不改正說法,我們有理由要求把鴻海免費過戶給北京,先把鴻海送給中國看看,證明不是存心賣台求富。

劉國松_民進黨變質轉型記



民進黨變質轉型記

2019/4/10


2016民進黨重返並全面執政下,在黨政要員充斥反扁倒扁甚至害扁人士,內閣更重用老藍男馬官,很多施政偏離本土理念,更將民主公義放兩邊,威權利益擺中間,綠營支持者殷殷期盼的四大議題「赦扁、司改、勞民權益和轉型正義」,不但不落實,還倒退嚕,不由得思考這個政黨怎麼了?

回顧當2008/5民進黨要改選黨主席前,綠營各野心人士派系李許謝蘇和新系為取得掌控最大在野黨權力,由不明就理的李遠哲以蔡英文推動政務和協助翁啟惠主持中研院的生技產業有功(事實是王金平配合通過政商掛勾法案和私吞宇昌的),提名區區只有4年黨齡為黨主席;

在有老黨員的蔡同榮和辜寬敏投入時,即由臨時修定初選辦法,年輕黨員入黨即可投票又可加成,當然在現有利益派系以先支持傀儡主席在做權力分配下,由蔡英文贏得黨主席了,也種下引狼入室的後果。
自此,在她家族史周旋於黨國高官利益掛勾和1984留學回台受李宋一路栽培入黨校政大和財經兩岸諮詢顧問要職,且1997與政治明星馬英九親密互動禮讓國貿法3學分之馬粉作為;

有意無意與馬英九在朝野兩大政黨的一搭一唱密切合作下,除了單一選區兩票制的國會可以兩大黨掌控法案預算外,就算有小黨也以內規協調定之;因此,只有利益輸送均霑的國會分贓法案可順利快速通過,反而利台愛民但沒利頭的公益民生法案,卻遲遲未過否決或被擱置多年,而同流合污下,多有把柄在國安東廠檢調手裡;

另由以人頭賄選為由,漸次修改黨內初選辦法,由黨員再民調混合再不排藍全民調,讓與媒體關係良好的新潮流系以譁眾取寵,時而以批鬥非新系政要自傷取悅藍營支持,甚至不惜反獨就華統和違反民主理念之論述,而有與泛藍保持曖昧或抓耙子背景的問題政客和派系,反而有黨國司法庇護養人頭的空間,本土逐漸變質資進樁腳化;



因蔡英文黨齡少又沒經過民主歷練和任何民主貢獻洗禮,對黨魂精神理念又沒多所涉獵和認同,因此除了廢除三級黨部減少基層參與,在民代候選人,也以世代交替和提拔無財勢之新人為由,年輕非政二代可加成,在僅存兩級黨部充斥"特異"新觀念黨工,對關心社會公義之建言和訴求,每每以漠視甚或揶揄消遣,除了降低老黨員參與意願,也讓黨漸漸忘了獨立建國和成為正常民主有公義國家之使命感。



其中,原由社會賢達和派系推薦保障部份政學弱勢名額並由黨員選出其他之不分區立委,2011即改由黨主席提名7~9名組成提名委員會來選出,再由黨主席主持會議決定人選排序。

再由中執會包裹表決全數通過或全不通過,不得取捨任一位。

誰說的算?

2018索性將所有中執委中評委中常委,全部由17名中常委開會由黨主席拍板指定再同額競選,當選率百分百。

這是世代交替或民主獨裁交替?

相對2006游錫堃黨主席的全代會由各方推薦自由參選的黨代表提案近30件,幾乎耗時2天充份討論通過有關解散派系和正常國家決議文等攸關黨務改革尊重民意和深化民主理念之作為;

蔡英文擔任前所未有5任長達11年之黨主席,卻每況愈下,除了黨政要員充斥1986黨成立時蔣經國安排的臥底和2000為求利益由藍轉綠,以及後來為派系利益被藍金黃如許洪之問題人物;

不但黨幹和民代初選報名費愈漲愈高,投入選舉也動用地方樁腳和金主耗費大筆人力財力,形同富人遊戲;就連攸關政黨社團權力來源的黨代表和大會,也成了黨政要角民代的橡皮圖章,攸關黨務改革和民主理念民意訴求也漸闕如,聊表一格,多只為選舉和個人派系權利的考量。

這種充斥黨國思維和為利益考量,聽令於黨國栽培兼有中國意識形態的黨主席和有中國奴才之派系掌門親信發號司令之政黨,一再有違反黨魂和民主理念的作為,那不是獨裁一言堂的奴才情治四合一的恐龍政黨嗎?

凱達格蘭基金會14週年感恩募款餐會


凱達格蘭基金會14週年感恩募款餐會



湯潮勳_台灣經濟發展落後於韓國之探究_0417



台灣經濟發展落後於韓國之探究


台灣在過去三、四十年間與李總統任內,因為有「戒急用忍」政策留下半導體、石化等產業發展與陳總統任內曾經實施金融改革,得以降低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之衝擊,故擁有穩健的金融體系,以支撐今日的台灣經濟基石。蔡政府應善加利用此次中美經濟在貿易戰角力之契機下,建議「大幅限縮」台商對中國投資,把經濟主體性從中國拉回台灣本土,期能再創繁榮盛世與高峰。時至今日和台灣經濟同質性甚高的韓國,二者同為1980~90年代的四小龍國家,台灣今日經濟發展相較於韓國,卻普遍呈現落後的態勢,令我們不禁感嘆萬分,究竟是哪個環節上出了問題呢?!

從自由時報本月5日社論:「台灣經濟被韓國迎頭趕上的原因--錯在西進」,提及在先天條件上來說,韓國土地面積約10萬平方公里與人口5,150萬人,土地與人口皆超過台灣分別為2.8倍與2.2倍,故韓國有其規模上的相對優勢;若與其比較成長性,台灣處於相對劣勢,但勉強還可以拿來做為類比、借鏡的對象。台灣與南韓皆曾為日本殖民地,日本統治台灣、韓國分別為5035年,兩者有15年之差,故台、韓的近代化進程,台灣在基礎建設、社會軟體建設皆略優於韓國;加上韓國在二戰結束後曾承受韓戰的戰禍侵襲,大約遲至1960年才漸漸回復元氣,因此台、韓經濟成長軌跡之比較應可以1960年為起點。韓國GDP1960年為390億美元,約為台灣170億美元之2.29倍。因韓國人口數當時約為台灣的2.4倍,兩者平均所得可謂相符,台灣略高些。但日後的發展,兩國就有差異性的產生。第一階段從19601999年之39年間,台灣經濟成長遠優於韓國。1999年韓國之GDP僅為台灣的1.59倍,相較1960時的2.29倍縮小些,顯示台灣經濟成長較韓國稍為快速些。台灣當時領先韓國之主要因素,在於台灣有較為完善的日治時期留下的基礎建設、社會軟體,加上台灣較韓國早採取出口擴張的經濟發展策略,加上台灣人也較為勤儉。至2000年以後,台、韓比較即進入第二階段。台灣領先韓國之態勢,在本世紀2000年以後就漸被倒轉過來。至2016年時,韓國GDP數字竟然超越台灣達到2.66倍。這段期間內,台灣與韓國在政治環境、國內經建政策在基本上相異不大,為何出現重大的不同?主因在於台、韓兩國對中國經濟往來之冷熱程度有很大差異性。台灣在中國「以經促統」、「以商圍政」政策的利誘蠱惑下,傾國過度投資中國,致使台灣經濟成長動能之大部分皆轉移到中國,但韓國則無此明顯的過熱現象。


台灣人口約為韓國之45.77%GDP亦在50%左右,依照比例對等原則,台灣對中國之投資金額在正常情況下,實應不高於韓國投資中國金額之一半。實際上台灣對中國之投資金額自2000年後,扁政府八年期間達到503億美元,為韓國之1.69倍。馬政府時代推動「一中市場」政策,與中國簽署ECFA,猶如脫韁野馬般狂奔中國而不可遏止,馬政府八年對中國投資高達900億美元,為韓國對中國投資之3.58倍。若以人口與GDP之比例來換算,馬政府台灣投資中國之狂熱度為韓國7.16倍。台灣將可投資資金過度挹注中國之結果,導致國內投資的急遽下降,投資率由2000年的26.83%下降到2015年之20.19%,約為6.64%,等於台灣自我閹割因而喪失經濟成長動能。台灣經濟動能約有1/3轉移到中國發展,故台灣經濟落後於韓國乃是司空見慣的事。海外投資主要目標應為協助國內產業確保海外市場為主,但台灣自2000年以來所採取製造業全面外移並且「以中國為生產基地」的投資策略,蠶食國內既有產能,給予本國勞工飽受低薪與失業之「悶經濟」痛苦,而國內投資之萎縮亦嚴重壓低國內消費,致使經濟成長率下降,馬政府任內最後一年之經濟成長率僅達到0.81%,最後一季為負0.3%,此即台灣經濟「由悶轉為壞」的明證。蔡政府於2016年重返執政後,兩岸雖進入冷和階段,台灣對中國之投資熱度未退卻,仍為韓國對中國投資之四倍,這也是經濟雖止跌,表面出口暢旺、股市上萬點,全民無感,成為引發「韓流」之主因。所以,台灣成為四小龍之最末,主因是「商人(財團)治國」之氛圍與「過度西進中國」之結果下,把商業利益置放於國家利益之上的錯誤經建政策所致。

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高為邦博士,曾在自由時報20141224日發表「誰讓韓國追上台灣?」指出前經建會主委陳博志發表「是誰讓台灣追不上韓國的FTA?」(http://www.watchinese.com/article/2014/18061) 結論就是馬英九讓台灣追不上韓國,這點無庸置疑。但是高博士要反問:是誰讓韓國追上台灣?就人均數字來說,1992年平均每人GDP在台灣為10,589美元,韓國為7,193美元,約為台灣的七成左右;可是到了2004年韓國平均每人GDP15,029美元,已經超越台灣的14,663美元,微幅超過366美元,台灣居四小龍之最末。台灣為何經濟被韓國追上,主因就是出在產業外移。台灣的外銷型製造業逐漸外移,致使韓國經濟能持續成長,但台灣經濟卻停滯不前,至少台灣島內的就業機會減少,工資無法上漲,民間消費力道趨於微弱。高博士從中國訂定「反分裂國家法」(20043月)以後,一再強調產業外移等同是經濟的慢性自殺!今日台灣的高失業、低薪資、派遣工、過勞死、少子化、貧富懸殊、人才外移、工廠缺工、外資卻步、GDP停滯、國家破產等問題浮現,正是嚴重產業外移的後遺症。若不解決產業外移這個問題,經歷再多次的政黨輪替也救不了台灣經濟,只是原地踏步,不斷地惡性循環罷了!陳博志認為馬英九之前先和中國簽訂ECFA再與東協及歐美簽訂FTA,這是走一條非常危險的路,後來此路果真不通啦!自1992年後的外勞政策有其錯誤,本應採市場機制訂定,外勞薪資由市場決定之,而不是和「基本工資」綁在一起,此看似對外勞優惠,但台灣外銷型製造業從此出走外移,讓台灣無法繼續大量向歐美日出口並造成鉅額貿易出超,原本若產生高額貿易順差反而會迫使美國祭出「301條款」(像去(2018)3月美國總統川普依據此法,對中國實施單邊增收關稅的貿易制裁,開啟今日的美中貿易戰的爭端)、逼迫幣值升值,或者歐盟課以反傾銷稅等措施,但最後有利於台灣簽訂FTA以平衡雙邊貿易逆差,也可讓歐美日的優勢產品如農產品、高科技產品、尖端武器 (間接有利於台灣國防) 等大量出口至台灣,以平衡雙邊貿易逆差。加上,台灣大量引進東南亞外勞,協助這些國家如越南、印尼、菲律賓等國養活他們的人民,最後和這些國家簽訂FTA並進入東協乃為水道渠成之事。若能如此,台灣國際能見度勢必大幅提升,等同就是「類主權國家」,因為擁有大量外勞、鉅額外資前來台灣工作、投資後,台灣經濟與全世界密不可分,台灣將變得更為安全,不似今日在遭到中國的步步進逼下,弄得危機四伏的國安危機叢生。


台灣經濟不如韓國還有一重大因素,就是台灣不是主權國家的地位,故無法隨心所欲和許多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TA)。因此,陳總統任內,曾經發動「入聯」公投,這不是拚政治或者搞意識形態,也是在「拚經濟」的另一型態展示。陳博志2014125日在《看》雜誌第150期「是誰讓台灣追不上韓國的FTA?」提出,「中韓宣布已達成自由貿易協定(FTA)談判,馬政府立即表示台灣的出口和經濟將受到極大傷害,國民黨並大肆宣傳廣告說民進黨要為這極大傷害負責,因為民進黨阻礙兩岸貨貿、服貿等協議。但這樣的宣傳其實又是違背事實與推卸責任的做法。人民和在野黨並未反對FTA,而是不贊成馬政府所用的錯誤方法」。FTA雖對台灣經濟會有若干傷害,像在農業部門,但不像馬政府的說法那麼誇張;在台灣能夠承受的範圍內,並不會使台灣被邊緣化,因為各種FTA本身是「雙刃劍」,也不是只有利益而無傷害。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曾經批評馬政府把對中國談判的牌都打出來,故談判必會輸掉。台灣無法和其他國家簽訂FTA與加入區域合作組織,參與國際經貿整合乃是中國的阻擾,因此台灣若要和中國談到進一步合作,一定要交換中國同意其他國家也和我們合作,才不會落入像今日中共步步進逼下的「一中市場」與「終極統一」之困境,也才能有機會達到真正的全球化合作。換言之,台灣若要和中國談判合作協定時,和美國、日本、東協等國家的FTA談判時,也要同時展開並比照兩岸同時加入世貿組織 (WTO) 之模式,讓各項自由貿易協定同時生效。

至於台灣經濟發展是不是始終無法樂觀,遠落後於韓國呢?筆者認為並不全然是如此,台灣向來鮮少運用台幣貶值,以刺激出口的模式在對外貿易上;但韓國則常見此法,使用在外貿出口市場的競爭。過去曾有產業界人士認為台商應善加利用台幣貶值,以利於出口;但央行始終不同意這種作法。從經濟日報記者陳美君今年元月22日報導:「台幣競爭力 仍高於韓元」得知。

依據BIS(國際清算銀行)統計,新台幣實質匯率指數自20137月以來,至去(2018)年12月止為105.95,創下連續五年半、66個月皆低於韓元的紀錄,該數字差距也擴大至8.27,亦為三個月最大,較之於去年11月下滑0.94,為七個月來的新低。而韓元則為114.22,創下五個月的低點。此數字表示我國出口廠商報價競爭力,長期以來皆勝過貿易對手的韓國。國人萬分憂心美中「貿易戰」恐演變成為「匯率戰」,導致台灣出口競爭力的下滑,曾有相關業者近期再度呼籲,央行應啟動防禦性貶值,以拯救產業。但央行強調,不會貶值救出口。因為匯率是由市場供需所決定,必須尊重市場機制,除非有過度波動或失序之疑慮或者不規則、季節性因素等出現,恐不利於經濟金融穩定時,央行才會適時地進場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