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不是PRC的一部分
楊上民
麥克阿瑟將軍派遣的行政當局,是由中國蔣介石的國民政府來佔領,在1945年10月以後的台灣,還是日本的主權地區,直到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才結束,很明顯地,舊金山和約裡面指明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由上述的資訊,我們很快地做出三個重要的意見:
第一、在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ROC)僅是被派遣來執行軍事佔領台灣的執行當局而已。
第二、在1949年12月,ROC中央政府遷來被佔領的台灣,它是遷到中國國土以外的區域。
第三、由於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起,盟軍已經解散,但是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卻默認,(或是既成事實的安排),繼續佔領台灣,換句話說,ROC是當作代理美國佔領,另外為了維持流亡政府的合法地位,在這點上有兩個疑問:
(1)台灣是ROC的一部分?
(2)台灣是PRC(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一部分?
事實上,美國行政當局從未承認台灣被武力合併到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區域內。
暗示這兩個問題的答案很清楚,相關的文件證明如下:台灣不是ROC的一部分,在Shen對Rodqer的案子裡,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庭於1959年10月6日由國務院官方宣示表決,法官判決認為中國共和國臨時首都,從1949年起ROC的臨時首都在台灣台北,並且在島上執行行政權,但是福爾摩沙的主權並沒有移轉給中國,福爾摩沙不是中國的一部分,至少還沒有而且除非有適當的條約生效之後,福爾摩沙可說是被ROC政府管理的區域,或被佔領的地區,但不是被官方認定為ROC的一部分,台灣不是PRC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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