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台南「不亮票」的懲處論
一邊一國行動聯盟秘書長 郭長豐
【公告:基於一邊一國連線12/26的同步開除決定,台南市議員陳朝來,曾王雅雲及梁順發三人所涉的未亮票案,違反民意期待及責任政治原則,傷害連線至深,故予以除名,不得再加入。】以上是一邊一國連線辦公室的公告。
回想2008年11月11日阿扁總統被特偵組上手銬送進土城看守所,當時的媒體與多數的「社會民意」都認定阿扁總統貪污,對於司法過程的不正義,包括先押後審、押人取供、特偵組漠視「無罪推定原則」開記者會公開說辦不成就要集體辭職,乃至台北地方法院漠視「法定法官原則」公然違法更換法官。後來更發現連要脅(二次金改案杜麗萍)利誘(龍潭案辜仲諒)證人作偽證都出現了,但是「社會民意」都視若無睹,阿扁總統因此被烙上「貪污」的罪名以致民進黨絕大多數的同志都選擇「與阿扁切割以自保」。只有我們幾個傻瓜「堅信阿扁無罪」,甚至在2009/5/15投書台灣時報(因為當時連自由時報都不願意刊登),要求堅守「無罪推定」、「程序正義」與「藍綠同一標準」三原則來審理扁案。陳昭姿還為了阿扁總統出面競選北社社長,期待利用北社有限的資源繼續為阿扁總統發聲。可惜我們這些微弱的聲音都被「社會民意」完全淹沒,阿扁總統也在黑牢中受盡凌虐以致重病纏身至今。
從阿扁總統的前例來看這次台南「不亮票」的懲處,我依然秉持「無罪推定」與「程序正義」的基本原則,而不是看「社會民意」的期待。所謂的「罪」,對民進黨而言是「不亮票」,所以五名黨員罪證確鑿,被開除民進黨籍無可厚非。但是,對一邊一國而言,「罪」是票投中國黨,這與民進黨是不一樣的,應該分開處理。
大家都知道,參加一邊一國連線者不限黨籍,只要遵守簽署的兩項共同政見即可。其一是主張台灣中國一邊一國,其二是主張扁案是政治事件應予平反。如此而已!所以連線成員有人只有一種身份(無黨籍的),有人同時具有兩種身份(民進黨籍的),而這兩種身份不能混為一談,因為彼此參加的條件不同。具有民進黨籍的,違反黨團「亮票」的決議,被開除民進黨籍理所當然。但是「拒絕亮票」並不違反當初簽署參加一邊一國連線的公約,除非證明當事人投票給中國黨,那就違反公約第一條(因為中國黨主張統一),才符合從連線除名的條件,這就是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
據報載,監票的陳金鐘議員在中國黨女議員以身體的干擾下不斷冒汗,最後只好脫下外套和眼鏡,因此他只看到幾位民進黨議員投給誰,其餘的幾乎都沒看到。
既然監票員都已經公開說,亮票的人大部分他都沒看清楚投給誰?這五位違反「不亮票」是事實,所以開除黨籍無話可說。可是,是否「不亮票」就代表「跑票」?這還需要證據證明。甚至「亮票」也不代表「不跑票」,因為監票員說,亮票的人大部分他都沒看清楚投給誰?更何況,既然王定宇有確切資料提供給檢察官,何不等檢察官查到三位連線成員真的有投票給中國黨再來開鍘?這就是「程序正義」原則!
法律為何要講求「無罪推定」與「程序正義」?為何一定要罪證確鑿才能定人家的罪?就是怕萬一錯殺,對當事人所受到的傷害,日後是無法彌補的。江國慶被冤枉槍斃了,國家賠他媽媽幾億也換不回他的生命。「政治清譽」攸關政治人物的政治生命,是何等的重要?何況台南地方派系的鬥爭路人皆知,沒有比照台北、新北與高雄等三都經過民主程序來推舉正副議長人選,卻要求人人必須遵守黨團決議,事件本身就已經有瑕疵,在所謂「社會民意」的強大期待下,連線辦公室漠視「無罪推定」與「程序正義」而跟隨民進黨給予三位成員如此重大的懲處,個人認為,應該先予「停權」處分,等到罪證確鑿再開除併永不得再加入也未遲。
「社會民意的期待」已經害慘了阿扁總統,希望這次沒有再度嚴重傷害到自己的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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