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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台灣論壇 台灣與聯合國核心人權條約

台灣與聯合國核心人權條約

蔡百銓

太陽花學生起義甫告落幕,自由台灣陣線等團體接棒延續。有人推崇台灣公民運動蠭起,顯示台灣是個充滿活力的新興民主國家。大錯特錯!台灣是一座民主憲政的原始叢林,經常刀光劍影。台灣再不從根救起,將會不斷失血而死亡。試問南韓民主化後,南非政權移轉後,誰像台灣這樣騷動不安。摩西制定十誡,我曾七度上書建議李登輝制定第二共和憲法。錯過制憲大好良機,如今革命永遠尚未成功,同志永遠必須努力。

余英時讚美太陽花學運「保衛並提高台灣民主體制」。然而台灣果真擁有民主體制嗎?如果有,怎麼會有公民運動層出不窮?學運暫時落幕,民主體制真的提高了嗎?憲政制度仍是總統有權無責的人治或帝制,司法正義仍然乏人信賴。召開公民憲政會議嗎?不是已經開過大大小小至少一百次,也曾經修憲七次了嗎?

不管怎樣,民主與人權互為表裡。2013年四月馬英九公佈我國第一部《國家人權報告書》,今年四月應該如期公佈第二部。本文就來談談台灣與聯合國核心人權條約,結尾提出小小建議。

《世界人權宣言》與《兩盟約》

聯合國鑑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戰禍荼毒世人,因此積極推動人權建設與世界和平。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宣言除了序言之外,共有正文30條。前兩條是總綱,最後三條是結論。其他條文分為兩大類: () 公民權與政治權,從第3條到第21條;(二)經濟權與社會權、文化權,從第22條到第27條。

《世界人權宣言》只是一紙宣言,缺乏國際法效力。因此1966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把它拆開,訂為兩個盟約(covenants)《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盟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台灣把盟約譯為公約,導致盟約與公約(conventions)混淆不清。本文把國內譯錯的《兩公約》正名為《兩盟約》,敬請讀者留意(參見第80期拙文「從翻譯管窺台灣文化劣根性」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與《兩盟約》合稱為《國際人權清單》。《宣言》就像一隻巨鵬,《兩盟約》就像它的兩個翅膀,才能展翅翱翔。

九個核心人權條約

聯合國把九個涉及人權的國際條約,列為核心人權條約(cor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reaties),包含《兩盟約》與《七公約》。稱為「核心」,乃因聯合國針對這些人權條約設置不同的監督機關,規定締約國每隔數年必須向監督機構提出報告。其他人權公約未設置監督機制,因而不列入核心行列。

在《兩盟約》方面,締約國每隔數年不等,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該國執行《兩盟約》的報告書,再由他分別轉交給「人權事務委員會」與「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審核。

《七公約》是從《兩盟約》衍生而出的。締約國每隔數年不等,向秘書長提出執行報告書,再由他轉交各相關監督機關。《七公約》包括《消除一切形式婦女歧視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酷行公約》、《兒童權利公約》、《保護所有移徙勞工與其家眷權利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細節敬請參考拙著邁向人權國家:人權學18》相關章節,2007年前衛出版社出版。這本小書是我的政治遺囑,感謝李永然大律師在其部落格簡介這本小書。

向台灣人民報告

目前我國只通過《兩盟約》與《消除一切形式婦女歧視公約》,政府也依照其個自的《施行法》發表報告書。我國不是聯合國會員國,因此報告不是提交給聯合國秘書長,而是向台灣人民報告。
 
2007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消除一切形式婦女歧視公約》,陳水扁簽署批准,2009年行政院發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華民國(台灣)初次國家報告》。2011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施行法》並自次年元旦起實施。其第七條規定政府「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

2012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兩盟約》,馬英九批准《兩盟約》與其《施行法》。2013420馬英九發表我國第一部《兩盟約國家人權報告》三冊,並且承諾未來每年都要提出國家人權報告。

這兩部《施行法》的第八條分別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二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幾項建議

(一)《七公約》方面,我國目前只加入《消除一切形式婦女歧視公約》,應該儘速加入其他六公約;

(二)政府不妨每隔四年向人民報告一次。例如在總統任期第二年1210日國際人權日前報告三部公約、第三年報告其他四部公約、第三年報告《兩盟約》執行成績。《兩盟約》位階高於《七公約》。前者由總統府報告,後者由行政院報告;

(三)《兩盟約施行法》第三條條文錯誤。原文「適用兩盟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盟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應該改為「及『兩盟約人權事務委員會與經濟暨社會理事會』之解釋」。聯合國設有兩個不同機關監督這兩個盟約。

制憲救台灣


陳水扁提出人權建國,馬英九希望台灣變成人權之島。如何提升人權?在政府施政方面,當然必須確實落實前述人權條約施行法第八條的規定。然而畢竟憲法才是根本大法、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制定合乎憲政學理的新憲法,確保司法獨立,把法院交給人民開,更是最迫切的當務之急。不肯正本清源,不願從根建立良好憲政體制,公民永遠上街運動,學生永遠荒廢學業。政府提出一堆人權報告,虛應故事。等因奉此,勞官傷財,無濟於事。

民主政治的真諦

民主政治的真諦

台灣聯合國協進會秘書長 羅榮光
201442

不少台灣人民對於現代民主政治的瞭解還是很有限,這可能是由於受外來的「中國」國民黨長年來洗腦灌輸的後果。

在與親友鄰居的談話或在媒體的報導中我們常受所謂「藍綠惡鬥」或「不要介入統獨爭議」這種和稀泥不分是非與對錯的用詞所誤導。

()不是藍綠惡鬥而是藍惡鬥綠

民主政治本來就是執政黨與在野黨在制定法律與公共政策以及政策之執行方面有不同的看法與爭論,執政黨握有統治權力,若為了緊抓權勢與金錢而違法硬幹,在野黨必須加以監督與反制。目前藍色政黨─「中國」國民黨擁有龐大的不義黨產可以操控選舉,而且與對岸中國共產黨政權之間有不少黑箱作業的會談協議,在野黨有責任加以揭發與監督,這就是「藍綠惡鬥」嗎?!其實長年來的觀察,我們可以發現台灣的民主政治還是尚未成熟,由於國會席次一直過半,國民黨長年來就是「一黨專政」,民進黨陳水扁總統執政時期,政府提出的良好政策常遭國民黨立委杯葛與阻絕,如今國民黨馬政府又重新執政,其實是「藍惡鬥綠」並不是藍綠惡鬥,國民黨中央也常用黨紀操控其黨籍立法委員,使藍惡鬥綠更是變本加厲。

()統獨爭議是必須面對的

由於外來的「中國」國民黨以「終極統一」為其政策,所以必會使台灣再次被外來的中國共產政權統一併吞,本土的政黨民進黨及台聯黨則以維護台灣主權獨立為其目標,台灣究竟要被中國統一併吞或是維護台灣獨立主權,我們台灣國民必須作出正確的選擇,因此統獨爭議是必須勇於面對的問題,不能閃躲與拖延以致喪失時機。正如這次318太陽花學運傑出的領袖林飛帆所強調的「台灣的前途應由台灣人民決定!」對台灣前途與世代子孫的命運我們台灣人民必須把握時機作正確的抉擇,即積極建立民主自由與獨立自主的國家。


在這次學運佔領的立法院議場門口有好幾位民進黨立委每天輪流守護議場內的學生們,而台聯黨的立委周倪安在行政院前為了保護學生卻被暴警打傷,仍住在台大醫院治療中,民進黨與台聯黨都值得我們真正的台灣人支持,這就是民主政治的真諦!

美國會挺服貿嗎?

美國會挺服貿嗎?

北美政治評論家 廖東慶

台灣大學生佔領國會議場的果敢行為,己經受到全世界的注意及認同,尤其是323事件。馬英九政府的先暴後鎮的殘酷打壓手段,更引起國際特赦組織的不滿。他們己經去向美國白宮及國會告發並提供受傷學生的證詞,還有影片和照片作為證據,並希望美國政府及國會能有所行動,施加壓力給馬政府停止對佔領國會的學生採取下三濫的手段去對付抗議團體。3302014A.I.T. (美國在台協會)理事卜道維首先在美國媒體刊登一篇文章,指出這場學生抗議行動是民進黨在背後運作,目的是今年年底的71選舉。由此可見這位卜道維先生的資訊全部都是來自馬政府的一面之詞。但是國際特赦組織為什麼就不會接受馬政府的一面之詞呢?因為國際特赦組織有派人在現場觀察並立即回報,所以他們可以馬上得到最新的資訊。馬政府有沒有隱藏事實,國際特赦組織難道會不知道嗎!

 43日美國國務院亞太助卿羅素在一場國會聽證時就明白指出,美國非常希望台灣的反服貿學生負責任的運用自由,並以文明與和平的方式來抗爭。針對學生因為反服貿而進占立法院及行政院,美方表示希望對話並能夠平和、文明的進行。美國沒有反對更沒有批判反服貿學生的所有言行,這己經可以完全證明美國了解而且也不反對反服貿學生的訴求及行為。美國官方的資訊來源管道是來自多方面的。因為資訊越多越詳細的話,對美國政府在發表任何言論及採取行動,可以更精確及有力的介入。駐守在台灣台北分站的C.I.A. (美國中央情報局,不但派人潛進立法院的會議場內收集任何有用的資訊,並回報到台北分站裡,美方也監聽國民黨的高層黨政軍的所有手機和電話及傳真通訊及網際網絡,包括潛伏在國民黨內的C.I.A. 線人的第一手的報告。還有國共的衛星電話的通話記錄,包括對內和對中國的所有通話內容,全部都被記載下來,經人員分析研判編譯成一份報告,再傳送回C.I.A. 的蘭利總部。

在亞太卿羅素的發言上,雖然在表面上他也稱讚馬政府對兩岸關係的努力與進展,但這也是美國官方一貫的外交式敷衍的表面辭令,因為這麼一句話,就聽過好几次了。但是在背後,美國己經嚴厲警告過馬政府,不允許使用任何手段來驅離佔領國會的抗議學生們。如果不是美方事前予以警告的話,憑馬英九的個性,他早就已經動手了。馬英九他並不是吃素長大的。他都敢無緣無故的要拉下王金平院長了,也敢下令以先暴後鎮的手段來驅離在行政院前和平理性及無暴力靜坐的學生們,如果要對立法院採取武力鎮暴驅離的話,對馬英九而言,這只是小菜一碟而己。他是敢這麼做,因為他的性伴侶兼參謀──金溥聰先生,也建議他一定要驅離學生,然後服貿議題才能進入院會表決。以國民黨在立法院的多數來暴力表決並強行過關,就可以出賣台灣了。馬英九為什麼那麼在意美國的警告呢?只因為台灣的主權是屬於美國的,而且國民黨也知道C.I.A. 一年365天,一天24小時全天候的在監控及監聽。但是國民黨也從來沒有向美國白宮提出抗議過,一次都沒有!

美國會挺服貿嗎?絕對不會!因為一旦讓服貿在台灣運作的話,會嚴重傷害到美國在亞太區域的利益和安全。而且美國也認為服貿是中國要漢化台灣的第一步。美國也從來沒有說過,服貿不過,就別想過TPP。而且國民黨也喜歡拿南韓和中國簽下FTA作為例子,再不通過服貿就來不及了,那為什麼台灣不能和中國來簽FTA呢?打死中國也永遠不肯和台灣簽FTA,因為中國並不承認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它一向的認知是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國民黨也跟著中國,一起瞞騙兩千三百萬的台灣人民。國民黨還辯解說,服貿是以WTO的架構之下來運作的。這更是胡說八道到極點!如果服貿真的是在WHO的架構之下來操作的話,台灣全國要對中國全部開放,為什麼中國只單單開放一個福建省給台灣,而且還嚴格規定只能在福建省定點開放投資,並嚴禁在別的省份投資,否則會嚴懲峻罰?!

中國打算以省對省的方式來貶低台灣人民的地位,並視台灣人民為二等公民。如果拿福建省和廣東省來作比較的話,在經濟繁榮方面是有天壤之別。憑甚麼要台灣去幫中國投資建設極為落後的福建省呢?這完全都不對等及不公平!如果雙方要對等公平的話,沒關係,中國只願意開放福建省的話,台灣這一方面,也只能開放澎湖群島。如果中國認為這還不夠的話,台灣還可以再開放金門和馬祖,這樣對兩方來說才能算是完全的對等和公平開放。如果服貿在美國,中國和美國簽下服貿的話,中國要美國全國全部開放,但是中國只限定美國只能在新疆和內蒙古這兩省開放投資,而且更慘的是,歐巴馬竟然沒有事先知會參眾兩院的審查同意,就已經和中國先簽約了,事後歐巴馬總統拿這服貿協議到參眾兩院去審查,並警告這兩會的國會議員說,可以審查,但是不可以更改或退回,想知道歐巴馬這樣做會有什麼樣的下場嗎?被國會議員提出彈劾法案,通過了彈劾案,歐巴馬總統就要下台去坐牢!



人民議會意見書

人民議會意見書

你參加過的人民議會,意見書出爐了!

台灣的代議政治已經完全失靈了。政府黑箱決策阻斷人民的參與,國會依循黨意踐踏人民的意見。人民佔領立法院的行動,不但要捍衛民主,奪回人民參與決策的權力,也要為台灣民主開創活力和生機。我們要向世人展現,台灣人民可以透過國會看不到的多元對話和民主審議,匯集集體的智慧,提出我們對重大政策的共同主張。

政府國會蔑視民意,我們人民召開議會直接發聲。這份「人民議會意見書」,便是人民集體智慧的結晶。2014年四月五日這天,我們在青島東路,立法院議場內和濟南路,進行「人民議會,接力審條例」的民主審議。每一場審議,先由兩位專家介紹比較行政院版和民間版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然後進行分組討論;參與的人民,大約二十人一組,在主持人帶領下,比較兩個監督條例版本的優劣差異,提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最關心的議題和期待,最後形成小組結論,提出報告。三場審議總共有五十一個小組,超過一千位人民直接參與討論。一千位人民在街頭、在國會裡,進行集體審議,提出政策主張,這在全球的民主實踐中,是罕見的經驗。這顯示我們台灣人民追求民主的草根活力!

每一個小組的結論報告,都仔細地記錄。我們從五十一個小組的結論報告,歸納一些共同的主張,形成這份「人民議會意見書」。總結來說,人民議會的審議,對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有以下六大主張:

第一, 公民要有廣泛的機會,實質、細緻與平等地參與兩岸協議處理與監督;對於涉及主權、關乎人民重大福祉的兩岸協議,人民有權透過公投的直接民主方式來參與決定。

第二, 資訊要公開透明,充分保障人民知情的權利。

第三, 兩岸協議內容,必須要維護國家安全、民主自由、文化認同、環境生態,和分配正義等人權價值。這些價值,必須優先於經濟發展。

第四, 兩岸協議的衝擊評估必須全面,長期,確實,客觀;除了政府評估之外,應納入民間的獨立評估;產業評估必須重視對弱勢產業與勞工的衝擊。

第五, 國會對於兩岸協議必須有實質的審查和監督權力,但也要有相關的制度改革,避免具有審議和監督權力的立委,只聽黨意不聽民意。

第六, 兩岸協議,必須依據對等談判,維護主權的原則進行;台灣主權國家的地位不得矮化,民主自由的國家體制不容犧牲。

在這六大共同主張之下,有些是部分小組的個別意見。人民提出非常豐富多元的意見,我們也會公布每個小組討論結果的摘要。

最後,人民議會擔心朝野有可能在政治計較與盤算中,通過一個無法落實監督的鳥籠監督條例。請朝野務必正視公民們的主張與擔憂,在立法中審辯相關精神與原則是否入法。人民,才是偉大的立法者!總統、行政院長和立法委員,你們的權力來自人民。請傾聽人民的聲音,請接受人民的領導!

以下是「人民議會」六大共同主張的內容。

一、 公民參與要擴大:實質、細緻與平等的公民參與

兩岸協議深深影響人民權益和國家安全,為落實主權在民的憲政原則,人民對於兩岸協議簽署前後的各個階段,都應該有實質參與的權利。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必須對公民參與程序作明確的規範。如果是採取公聽會或聽證會的形式,參與者必須廣納具有利害關係的各方代表、社會團體、學者專家以及一般公民;產業界的代表不能只有資方,也必須有勞工代表。參與層面必須確保弱勢群體的意見能夠呈現。政府有責任提供翔實易懂的資料,讓公聽會或聽證會的參與者了解協議內容和影響評估,避免政府和民間代表資訊不對等。舉辦公聽會或聽證會的次數要足夠,時間要充裕,代表要多元,以讓各界的意見能夠充分表達,政府必須在會議中確實回應專家和人民的提問,不能流於單向的政令宣導。公聽會或聽證會的發言意見必須廣為公布,納入政府評估、決策和國會實質審查的民意依據;政府如果不採納公聽會或聽證會的意見,必須說明理由。

此外,公聽會或聽證會的形式經常是單向的意見表達,一般人民也缺乏參與這類會議的機會,因此,應該採取審議民主的形式,提供更直接、更細緻與更平等的廣泛參與機會,讓各地不同階層的人民都能平等參與,在資訊充分的情境下,一起進行有品質的討論,經過對話溝通來表達集體的意見。

公民參與兩岸協議的途徑,不僅是傳達意見給政府和國會,要求他們傾聽人民的聲音;人民也可以透過直接民主的方式,來決定是否同意兩岸協議的簽署。許多小組都認為必須將公民投票納入公民參與機制,主張涉及主權或人民重大福祉的兩岸協議,必須交付公投。民間版的監督條例也引入公投機制。雖然民間版主張立法院所提出的兩岸協議公民複決,可不受公投法投票人數之限制,但有些小組則主張修改「鳥籠公法」,讓人民可以在代議政治失靈時,發動公投來決定攸關人民福祉與國家主權的兩岸協議。

二、 資訊要公開透明

有效參與的前提是充分的資訊。人民必須具有充分的資訊,才能明智地判斷兩岸協議內容對人民權益以及對台灣社會整體所帶來的影響,也才能提出合理的意見,進行實質的參與。因此,在簽訂兩岸協議的各個階段,資訊應該公開透明,而且要透過多元管道來公布(如公聽會、聽證會、網站、漫畫、廣告、傳單等)。資訊內容應該淺顯易懂,讓大多數人民都能了解。政府提供的資訊和相關評估報告,內容必須充分、翔實,不得隱匿重要資訊,否則應追究責任。 

有的小組認為,政府在對外談判時,有些事項確實有保密的需要,以維護談判籌碼,但「機密」的範圍,不應由行政權恣意認定,應以法律明定其定義與要件,避免動輒以機密為由,不公開資訊而傷害人民知情的權利。

三、 國家安全、人權價值與弱勢權益要維護

兩岸協議內容,必須要維護國家安全、民主自由、文化認同和環境生態,也要保護弱勢者的權益。受到衝擊產業的勞工,必須積極維護他們的工作權。為落實社會正義,避免兩岸協議內容造成過度偏袒既得利益者的後果,必須訂定受益產業應有的回饋機制,以保護弱勢群體和產業,防止產業發展不均且惡化貧富差距。這些價值,要優先於經濟發展;不能只以經濟面的考量,而傷害國家安全和人權價值。

四、 衝擊評估要全面確實

兩岸協議內容的影響評估,必須全面且長期。除了經濟面向之外,還必須就國家安全、民主自由、社會文化、自然生態、公平正義等各個層面,提出長期的衝擊評估。政府必須在協議簽署前和施行後的各個階段,提出評估報告。除官方評估外,應納入產業界、學術界和公民團體各方的獨立評估。各方評估報告,都應該提出客觀的證據,必須具體說明利弊得失,而非僅有「利大於弊」如此籠統結論。
在產業衝擊方面,政府必須在簽署協議前,做好產業衝擊影響評估,對於受衝擊產業,政府要扮演扶植角色,輔導業者轉型,使傷害降到最低。對弱勢產業的扶植、轉型等配套措施應在協議簽定前事提出配套措施並向公眾說明。

五、 國會要有實質審查權

兩岸協議的處理與監督機制應在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政原則下進行,行政權主導協商,立法權進行審議與監督。參與「人民議會」討論的各組,都認為行政院版的監督條例,將造成行政權獨大,而使國會無法經由審查與監督加以制衡。根據行政院版本,政府在簽署兩岸協議之前,國會如果對協商結果不滿,也不能要求政府重起談判。簽署協議後,沒有涉及法律修改的協議,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雖然可以將備查改為審查,但如果沒在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就自動生效。各組大都認為這些規定剝奪了國會實質審查的權力。

各組都主張必須賦予國會實質審查權,才能使人民的意見透過代議政治來影響兩岸協議的決定。許多組提到監督條例必須賦予國會要求重起談判和修改協議條文的權力。協議生效後,國會仍須持續監督實施情形,定期檢討修正。兩岸協議的實施若有重大缺陷,也應有緊急「煞車」機制。

也有一些組別認為,雖然民間版的監督條例賦予國會較大的實質權力,但這可能帶來決策效率的問題。民間版設立許多關卡,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權益,但是否具有可行性?例如,民間版主張,立法院如果認為政府影響評估報告與民間的評估有重大差異,可決議要求政府重新與對岸協商,這會不會使協議的簽署曠日廢時?國會參與過多,會不會造成政黨相互杯葛的僵局而延誤決策?因此有些組指出,如何在國會實質審查權和決策效率之間取得平衡,需要在兩個版本間權衡利弊。

許多小組也指出,要落實國會的實質審查權,就要讓立法委員能夠確實反映民意,才能使人民的意志影響兩岸協議。只順從黨紀,卻不聽民意的立委,造成代議機制失靈,因此,應該要求立委返回選區徵詢民意並表達立場,同時,也要降低罷免門檻,讓違反民意的立委受到制裁、以利人民監督國會。

六、 談判要對等,主權要維護


兩岸協議,必須建立在對等互惠的原則;台灣主權國家的地位不得矮化,民主自由的國家體制不容犧牲。任何協議的簽署,都必須拒絕對岸的政治壓力,而且要做政治影響評估,考量對台灣國家主權和民主自由體制的影響。許多小組主張,兩岸之間的任何協議應基於「國家對國家」的主權對等原則,而非「地區對地區」的協議;因此,有些小組認為監督條例的立法應重新思考兩岸關係的性質,提高兩岸協議的法律位階。也有的小組主張,兩岸協議應納入國際仲裁機制,以解決爭議,維護我方利益。否則若發生損失或危害,即使我方提出訴求,對方也可相應。若對方不接受「國際」仲裁概念,可循國際多邊協定以「會員」方式界定。

困於十字「馬」口的台灣民主

困於十字「馬」口的台灣民主

作者:美國華府人權行動中心創辦人 傑克希利 (Jack Healey)
節譯者:凃瑞峰 (Jay Tu)
英文原稿發表於 Huffington Post
201443日於美國華府

台灣近代人權受難史可追溯到1945年開始的國民黨獨裁統治。當時國民黨違反人權聲名狼藉,和一些亞洲落後國家一樣不堪。自從黨禁打破之後,陳水扁在2004年成為第一位非國民黨總統,並連任成功。之後,民進黨在2008年輸掉總統大選,國民黨重新取得政權,對前朝官員進行司法追殺。台灣好不容易有所進展的人權開始退步,成為台灣目前一個大問題。

人權行動中心(HRAC)20122013兩度赴台調查前總統陳水扁受監禁的狀況。每次我們刊登於赫芬頓郵報的調查報告都被國民黨投書否認並指控我們的調查不客觀。事實上,我們一直保持超黨派的立場。反而是馬英九推動個人之私的政策越來越極端,視人民的反對如無物。不願和他同流合污的人,例如曾和我們見面會談的立法院長王金平及前司法院長曾勇夫都遭到整肅。雖然馬英九的支持率只剩個位數,且不能連任,他仍執意不讓陳水扁保外就醫,也拒絕特赦。目的就是殺雞儆猴。這種違反人權的行徑和過去國民黨將異議人士「離奇失蹤」的手段沒有兩樣。

馬英九總是藉口他無權赦免或假釋陳水扁。實際上他是玩弄法律,對打破國民黨專權統治的陳水扁進行報復。我們不是法律專才,對台灣的法律條文也不很清楚。但是陳水扁起訴和審判的過程中,法律的公正性一直遭到質疑。最奇怪的是,我們上一次訪問台灣時,竟然沒有一個政府官員能夠明確告訴我們到底陳水扁仍有多少案件在審理中,或是審判何時可以結束。似乎目前的「遊戲」計畫是要將他困在樣板監獄,不讓他有任何重獲自由的希望。馬英九似乎不顧一切要以不人道的監禁作為慢性死刑,來警告民進黨支持者或任何反國民黨人士。

現在看來,馬英九甚至要與所有台灣人民對幹。他試圖黑箱作業強行通過與中國的服貿協定,剝奪人民決定自己的經濟前途與政治制度的權利。這個蠻橫的濫權行為引起青年人恐慌,激起目前的太陽花學運。這些年輕學生代表台灣的未來。他們警覺到黑箱服貿對台灣將是禍害無窮。這項協議從談判到簽訂,完全規避人民與國會的監督。協議內容等於是將台灣控制邊界/工資/貿易/的權力割讓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是出賣台灣國家主權。

面對台灣史上最大的學生抗議運動,馬英九如何回應?他調動鎮暴部隊,以警棍重擊,讓非暴力抗議者頭破血流,更用高壓水槍驅離和平靜坐群眾。台灣年輕人對抗威權,表達意見的勇氣可以說是陳水扁八年總統堅持百分之百言論自由所播下的種。這些青年學生的抗議聲音是台灣的未來,國際社會不應忽視他們。

台灣社會從上到下,各個階層,甚至國民黨內部對馬英九不滿的情緒,日益高漲。人權超越政治,超越黨派,是普世價值。台灣人民不再沉默,馬英九現在像是暴君,一意孤行,只在意他個人利益以及中國關愛的眼神。國際社會必須支持台灣青年學生,對馬英九大聲說「不」。台灣正困於人權民主的十字「馬」口。台灣人民有權決定自己的未來,國際社會則有義務關心觀察台灣人民的抉擇。


終結馬騜之亂,全民連署,要求美國依法公告馬的美國綠卡真相

終結馬騜之亂,全民連署,要求美國依法公告馬的美國綠卡真相

我是台灣人.台灣是咱的國家

前兩週10萬人白宮連署行動,我們成功讓美國國務院發表「全面支持台灣民主」的聲明,並要求馬英九必須與人民對話。現在有一個瓦解馬政權更有效的連署,徹底解決馬騜聯中亂台的問題。請大力連署並分享此陳情書~要求美國政府回答馬英九是否為美國公民?馬聲稱其綠卡在2008年失效,但從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台灣人民有權利知道這一切的真相。 要求美政府公告馬英九國籍連署網址:



截止日期 4/23/2014,請大家幫忙連署並分享。大家加油!


WE PETITION THE OBAMA ADMINISTRATION TO:
Answer if Taiwan President Ma Ying Jeou is one of US citizen or not. and does he have permanent resident?
Taiwan President Ma claimed his green card was invalid in 2008, however he did not provide relevant formal document, and it will affect his position of being Present of Taiwam. Therefore Taiwanese will have to know if President Ma is American, or he has dual-nationality.
Created: Mar 24, 2014
SIGNATURES NEEDED BY APRIL 23, 2014 TO REACH GOAL OF 100,000
76,727
TOTAL SIGNATURES ON THIS PETITION
2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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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服貿學生「轉守為攻,出關播種」的退場聲明

反服貿學生「轉守為攻,出關播種」的退場聲明

2014040719:55

佔領立院行動至今已滿二十一天,這場行動能撐到現在都是台灣社會強大民意所賦予的正當性,我們在此深深感謝台灣人民的支持與參與。今日,我們將在此宣布一個重大的決定,佔領立院行動已完成其階段性任務,取得重要進展,也就是讓所有台灣人都理解到我們可以不受制於過去人物、不受制於已成勢力,讓憲法揭示的「國民主權」從理念成為活生生的、我們這一代台灣人的經驗。我們明白所有人對這場運動有各種期待與想像,但在盤點各種運動成果後,我們宣布,學生運動累積的能量已經足以轉化為全民運動,此刻,正是青年從立法院走向全國各地的最佳時刻。 

針對運動四大訴求,我們列點說明目前已達致的成果:

訴求一 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民間版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配套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已完成提案連署送交立法院議事處;另一方面,行政院亦提交行政院版本草案送交立法院。我們在此重申對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的五大原則:貫徹公民參與、國會監督、人權保障、資訊公開、政府有責。

訴求二 先立法,再審查服貿:王金平院長於46日承諾「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完成立法前,將不召集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相關團協商會議」。稍晚,國民黨籍台北市長郝龍斌、台中市長胡志強也公開表態支持「先立法,再審查」。

訴求三 召開公民憲政會議,學生與公民團體已於46日於議場外舉行公民憲政會議草根論壇,並將草根論壇的決議於48日於議場內舉行公民憲政會議推動論壇,具體對社會大眾提出我們對公民憲政會議的期待與想像。

訴求四 退回服貿:根據立法院324日聯席會決議:要求行政院撤回服貿協議,並重啟談判,後續有待院會處理。 

我們所獲致成果並不僅限於上述四點具體訴求,無論從國內的民主憲政層次或國際的地緣政治,此次運動所達成的效果更為驚人,遠超出我們預計。 在國內憲政層次上,自從2008年以來,馬政府專斷濫權、破壞法治、人權,造成民主倒退的憲政危機。此次服貿事件不過是冰山一角,學生們和無數公民社運團體,在國家危急的關鍵時刻挺身而出,不但阻止了馬政府強令「服貿協議」闖關的企圖,徹底凸顯馬政府完全喪失統治正當性,更揭發了在國共兩黨私下交易的兩岸互動模式下,圖利跨海峽政商資本集團、犧牲大多數人民利益之事實。從此兩岸協商再也不允許密室協商,任何政權再也不敢明目張膽的出賣台灣。 

在國際地緣政治上,我們徹底宣示了台灣人不願意受中國擺布的全民意志,也打亂近年來中國、美國甚至日本等對於台灣問題私相授受的強權布局。而我們非暴力、和平抵抗的嶄新發想,更引起東亞乃至於全世界青年的注目、同情與深深地共鳴。 此刻我們需要討論、規劃下一波的運動進程,我們希望以巡迴全國深入社會基層,以演講、集會、草根論壇、網路公民運動與國會監督等方式,深化「反服貿運動」與「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運動。關於「公民憲政會議」的訴求,最近幾天我們已經在立法院內外,舉辦了一系列的「草根論壇」、「人民議會」、「推動論壇」,我們將持續在全國各地舉辦更多的論壇與公民審議活動,以持續推動「公民憲政會議」的主張。

總之,我們需要讓更多國人關心我們國家目前正面臨的巨大挑戰。 在我們佔領立院的同時,有一群來自中南部的同學,自發性的組成民主黑潮聯盟,並發起多場針對馬意立委的施壓行動,這幾天,他們揮軍北上,分別在林鴻池、林德福、吳育昇的選區對選民宣達理念,獲得熱烈響應,這代表,台灣民間尚有強大的動能,我們走出立院正是要承接這股動能,轉化為改變台灣的力量。除了民主黑潮聯盟,尚有許多學生、公民團體在這次運動中聚集、成形並進行串聯,走出立院後,我們將在各地開始進行組織化,把具有同樣改革理念的青年匯聚成流,洶湧向前。 

從我們走出立法院到從事草根組織動員的這段期間,我們要求朝野立委恪守職責,進行兩岸監督機制的立法工作,尊重多數民意,在法制化完成之前,不得審查「服貿協議」。我們也要求反對黨及其立院黨團,確實負起監督執政黨的責任,阻止馬政府持續傷害我們的國家。我們也要求民間版監督機制確保付委,並且不能讓立法院通過行政院版法案。

我們邀請台北的朋友於周四下午六點再次聚集立法院,迎接從議場走出的同學,大家攜手轉守為攻、出關播種。我們也歡迎台灣各地支持這場運動的朋友與我們遙相呼應,當怠惰的國會議員背棄選民、處心積慮經營一己私利之際,就讓我們接手深耕地方,讓社會成為我們的新議場。



檢察官應徹查國家暴力的真相!一群法學教授致北檢楊治宇檢察長及檢察官的公開聲明

檢察官應徹查國家暴力的真相!一群法學教授致北檢楊治宇檢察長及檢察官的公開聲明


我們是一群法學教授,本於和魏揚聲押事件聯合聲明的相同立場,我們再度就行政院的武力驅離事件,針對全國各級檢察官尤其是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長楊治宇及承辦檢察官,提出下列鄭重呼籲。我們的公開聲明由近四十多位國內刑事法學者共同發起,並開放全國法律系教授參與連署:

一、程序事項

檢察官應恪遵法定性、中立性及客觀性義務,秉持法律守護人的本分,遵守《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228條規定,主動開始偵查、徹底釐清事實並追究「行政權」有無過度使用武力的行為,勿枉勿縱。為達偵查目的並避免證據湮滅,檢察官應立即依法保全相關證據,如府院高層及警察首長之前後通信(聯)紀錄、當夜行政院內外所有監視錄影器拍攝畫面,以免坐失偵查良機。

二、實體爭點

由於驅離行動涉及一體行政的上、下級公務員,實體刑事法律問題的層次有別,檢察官偵查時應遵守相關《刑法》規定並注意向來實務見解,我們特別指出下列實體爭點:

(一)員警驅離學生及民眾時的對人身犯罪問題

1、構成要件該當性問題
員警對學生(及民眾,下同)的驅離作為,可能干擾學生的自由、身體等法益,若警察確實有持警棍攻擊學生頭部的行為,依最高法院向來實務見解,以棒、槌敲擊致命之頭部可構成不確定殺人故意,甚至可能考慮殺人未遂罪名(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09號判例、101年度台上字第5183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73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584號等判決參照)。縱無殺人故意,亦有傷害或重傷害等問題。此外,另有公務員犯非純粹瀆職罪(刑法第134條)之加重其刑問題。

2、違法性問題
關於員警能否基於《刑法》第21條的「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首應注意:當國家機關為達成公益而執行侵害人民利益的行為時,因為國家機關是整個社會中,唯一可以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實施強制力以執行公權力者,自應切實遵守程序性及實體性的規範,否則不能阻卻違法。

1) 出示證件義務之違反問題: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2項的規定,警察必須出示證件,穿著制服,並告知受侵害的人民其事由,這是警察執行勤務的程序規範。警察執勤若未依法穿著制服並標誌其個人身分(包含蓄意遮掩、去除臂章),就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明定的程序規則,也使得受其侵害之人未來無從具體追究警察可能犯法的責任,其行為當無阻卻違法的空間。

2) 比例原則之違反問題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開宗明義揭示「比例原則」,僅容許警察採取「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此乃任何警察行使職權時皆應遵守的一般性誡命。針對集會遊行,《集會遊行法》第26條明文規定: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違反以上規定即為違法執行職務,並無阻卻違法之可能。 

此外,警察若使用「警棍」等危險性武器時,必須更嚴格遵守《警械使用條例》的特別規定,例如該法第1條第2項的制服、證件要求,第34條的使用警棍例外容許要件,及第89條「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等執行基本要求,違反者即非刑法上的依法令之行為,不得據此阻卻違法。

檢察官應徹查在場員警使用警械時,是否遵守以上程序要件及比例原則的基本要求。驅離集會僅能採取「侵害最小」的手段,如果學生僅是靜坐地上,消極地造成警方淨空現場的困擾,依據比例原則,員警應該優先採用較小侵害的手段,以合抬方式將學生搬離現場;倘若使用警棍、盾牌或鋼棍,毆打靜坐者甚或追打、腳踹正離去中的學生,即屬重大違反比例原則的行為,不得阻卻違法。

至於員警若確有以警棍敲擊學生頭部等「致命部位」之行為,不但違反比例原則的情節極其明顯、嚴重,依前述最高法院見解,可能屬不確定故意之殺人未遂行為,更無阻卻違法之可能。

(二)員警強制撤出急救站並驅離醫療人員的犯罪問題

檢察官應徹查員警有無脅迫醫療人員撤出急救站並驅離醫療人員之犯罪行為。
首先,具有我國內國法效力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書,亦再三重申禁止歧視之醫療中立要求,並誡命國家不得阻撓醫療照護,或以強暴、威脅等手段驅離醫療站、逮捕或拘留醫護人員。

其次,我國《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明定:「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規定:「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刑度相同。同有公務員加重其刑之適用問題。檢察官應徹查有無上開犯罪情事。

(三)政府高層下命令的刑責問題

政府高層縱未直接以其行為侵害學生法益或阻撓醫療行為,但若透過在前台實施的警察(或檢察官)而為之者,亦無礙其成立前述(一)(二)所列相關罪名之正犯。

我國刑事司法向來承認只參與謀議而未為實行行為的「共謀共同正犯」(釋字第109號: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據此見解,若政府高階官員指示基層員警(或檢察官)故意實施違法的公權力行為,因而侵犯學生法益或阻撓醫療時,已足以構成共謀共同正犯,自應依《刑法》第28條一併共同負責。此外,若政府高層係以「使命必達」而下命基層員警,要求其無論如何達成「限時淨空目的」,則執行員警使用不合比例原則手段,已是下命者「有預見或可得預見」的範圍,下命者自更應為違法命令負起刑責。

從犯罪支配角度而言,下命者可能不只是共謀,而是首謀。當政府高階公務員違法而以命令介入時,其掌握了極其有效的公權力機制,雖然沒有自行出手,但他們卻是整件事情背後真正的操弄者。猶如國際上違反人道等罪名的審判原則所示,「整體來說,離實際殺戮行為越遠,需負的責任越大」,下命者更應為濫用國家暴力所造成的法益侵害負責。檢察官自應徹查證據並依法追究下命者的刑責。

三、如果,連檢察官也不給人民真相

檢察官乃《刑法》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若有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或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們期許檢察官作為「法律守護人」,秉持良知與法律,並依《檢察官倫理規範》要求,公正、客觀、中立地還原行政院驅離事件的真相,釐清上述相關刑事責任問題。若有「上級」甚或「上上級」不當指導或干擾辦案,請承辦檢察官務必遵守《法官法》第92條的明文規定,不得遵守違法命令,且合法命令應符合「以書面附理由」的法定要式。否則,承辦檢察官自身亦無法免除刑事責任(無法主張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且可能依《法官法》第89條規定而被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

這一週來,台北地檢署傾全力要找出佔領行政院的首謀,甚至到了急切聲押的程度,但對於國家施用違法暴力部分,卻顯得毫無作為。我們再次呼籲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要真正做到《法官法》內所規定的公益代表人,超出黨派以外,公正超然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

作為法學教授,我們也將持續關注楊檢察長及檢察官處理這些案件的程序及結果——無論起訴、不起訴或行政簽結。

共同發起人(近40位刑事法教授,依加入發起先後)
楊雲驊(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許恒達(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何賴傑(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許澤天(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吳俊毅(高雄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李聖傑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古承宗(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薛智仁(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陳志輝(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王乃彥(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周漾沂(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謝志鴻(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李榮耕(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王皇玉(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謝煜偉(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李茂生(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王正嘉(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蔡聖偉(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盧映潔(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徐育安(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黃榮堅(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志龍(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子平(高雄大學法律系教授)
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蕭宏宜(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林書楷(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王榮聖(玄奘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張麗卿(高雄大學財法系教授)
鄭文中(文化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張明偉(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系副教授)
謝如媛(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高金桂(東海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蔡蕙芳(中興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
王勁力(高雄第一科大科法所 副教授)
鄭昆山(中正大學犯防系刑事法退休教授、高雄空大政法系兼任教授)
徐偉群(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 副教授)

連署人(法律院系教授,依連署先後)
謝銘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張懿云(輔仁大學法學院院長)
林國彬(台北大學法律學系主任)
廖大穎(中興大學法律學系主任)
許惠峰(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所主任暨所長)
(開放連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