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與聯合國核心人權條約
蔡百銓
太陽花學生起義甫告落幕,自由台灣陣線等團體接棒延續。有人推崇台灣公民運動蠭起,顯示台灣是個充滿活力的新興民主國家。大錯特錯!台灣是一座民主憲政的原始叢林,經常刀光劍影。台灣再不從根救起,將會不斷失血而死亡。試問南韓民主化後,南非政權移轉後,誰像台灣這樣騷動不安。摩西制定十誡,我曾七度上書建議李登輝制定第二共和憲法。錯過制憲大好良機,如今革命永遠尚未成功,同志永遠必須努力。
余英時讚美太陽花學運「保衛並提高台灣民主體制」。然而台灣果真擁有民主體制嗎?如果有,怎麼會有公民運動層出不窮?學運暫時落幕,民主體制真的提高了嗎?憲政制度仍是總統有權無責的人治或帝制,司法正義仍然乏人信賴。召開公民憲政會議嗎?不是已經開過大大小小至少一百次,也曾經修憲七次了嗎?
不管怎樣,民主與人權互為表裡。2013年四月馬英九公佈我國第一部《國家人權報告書》,今年四月應該如期公佈第二部。本文就來談談台灣與聯合國核心人權條約,結尾提出小小建議。
《世界人權宣言》與《兩盟約》
聯合國鑑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戰禍荼毒世人,因此積極推動人權建設與世界和平。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宣言除了序言之外,共有正文30條。前兩條是總綱,最後三條是結論。其他條文分為兩大類:
(一)
公民權與政治權,從第3條到第21條;(二)經濟權與社會權、文化權,從第22條到第27條。
《世界人權宣言》只是一紙宣言,缺乏國際法效力。因此1966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把它拆開,訂為兩個盟約(covenants)《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盟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台灣把盟約譯為公約,導致盟約與公約(conventions)混淆不清。本文把國內譯錯的《兩公約》正名為《兩盟約》,敬請讀者留意(參見第80期拙文「從翻譯管窺台灣文化劣根性」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與《兩盟約》合稱為《國際人權清單》。《宣言》就像一隻巨鵬,《兩盟約》就像它的兩個翅膀,才能展翅翱翔。
九個核心人權條約
聯合國把九個涉及人權的國際條約,列為核心人權條約(cor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reaties),包含《兩盟約》與《七公約》。稱為「核心」,乃因聯合國針對這些人權條約設置不同的監督機關,規定締約國每隔數年必須向監督機構提出報告。其他人權公約未設置監督機制,因而不列入核心行列。
在《兩盟約》方面,締約國每隔數年不等,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該國執行《兩盟約》的報告書,再由他分別轉交給「人權事務委員會」與「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審核。
《七公約》是從《兩盟約》衍生而出的。締約國每隔數年不等,向秘書長提出執行報告書,再由他轉交各相關監督機關。《七公約》包括《消除一切形式婦女歧視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酷行公約》、《兒童權利公約》、《保護所有移徙勞工與其家眷權利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細節敬請參考拙著《邁向人權國家:人權學18講》相關章節,2007年前衛出版社出版。這本小書是我的政治遺囑,感謝李永然大律師在其部落格簡介這本小書。
向台灣人民報告
目前我國只通過《兩盟約》與《消除一切形式婦女歧視公約》,政府也依照其個自的《施行法》發表報告書。我國不是聯合國會員國,因此報告不是提交給聯合國秘書長,而是向台灣人民報告。
2007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消除一切形式婦女歧視公約》,陳水扁簽署批准,2009年行政院發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華民國(台灣)初次國家報告》。2011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施行法》並自次年元旦起實施。其第七條規定政府「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
2012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兩盟約》,馬英九批准《兩盟約》與其《施行法》。2013年4月20日 馬英九發表我國第一部《兩盟約國家人權報告》三冊,並且承諾未來每年都要提出國家人權報告。
這兩部《施行法》的第八條分別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二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幾項建議
(一)在《七公約》方面,我國目前只加入《消除一切形式婦女歧視公約》,應該儘速加入其他六公約;
(二)政府不妨每隔四年向人民報告一次。例如在總統任期第二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前報告三部公約、第三年報告其他四部公約、第三年報告《兩盟約》執行成績。《兩盟約》位階高於《七公約》。前者由總統府報告,後者由行政院報告;
(三)《兩盟約施行法》第三條條文錯誤。原文「…適用兩盟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盟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應該改為「及『兩盟約人權事務委員會與經濟暨社會理事會』之解釋」。聯合國設有兩個不同機關監督這兩個盟約。
制憲救台灣
陳水扁提出人權建國,馬英九希望台灣變成人權之島。如何提升人權?在政府施政方面,當然必須確實落實前述人權條約施行法第八條的規定。然而畢竟憲法才是根本大法、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制定合乎憲政學理的新憲法,確保司法獨立,把法院交給人民開,更是最迫切的當務之急。不肯正本清源,不願從根建立良好憲政體制,公民永遠上街運動,學生永遠荒廢學業。政府提出一堆人權報告,虛應故事。等因奉此,勞官傷財,無濟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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