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平反扁案調查之最新
近況及其重大影響
平反扁案的事件在監委陳師孟的積極介入調查後,加上2020選戰的迫近,近日在豬年開春之後再度成為大家茶餘飯後注目的焦點。畢竟扁案發生至今,超過十年的光陰;這十餘年來,堪稱台灣本土陣營的「黑暗十年」。陳總統本尊飽受煎熬,之前也無端地被關了6年又40天之久。此舉對當事人不僅是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待遇,而且也讓數百萬計的阿扁們萬分不捨、沉痛無比,國人普遍認為扁案若一日無法平反,台灣社會將無法正常化。筆者心想曾任元首者都會受到黨國體制下的政治迫害、司法冤獄,更遑論是我們升斗小民的權益,幾乎停留在過去「黨國要人民死,莫敢不從」的白色恐怖時代陰影,在解嚴後台灣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等皆淪為虛空或空談,令人無法接受,為何二十一世紀的台灣原地踏步,沒有任何的進步,還是和1950至80年代初期相同嗎?!
筆者參照自由時報記者謝君臨本月13日報導:「監院通過扁案調查報告 促請北院檢討改進」、中央通訊社記者侯姿瑩本月14日報導:「扁案中途換法官
監委調查:人為干預」以及監委陳師孟在尖尾週記本月16日撰寫「扁案調查的意義」等重點摘要,如下所述:
(一) 監委陳師孟調查「前總統陳水扁被訴四大案 (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更換承審法官案,質疑此程序有其隱情與政治動機;雖為一審判決,但影響後續所有審判之關鍵至鉅。監察院日前召開司法獄政委員會,本案調查報告已經通過,但未提出彈劾 (必須要在去年12月25日、併案發生滿10年之前提出才有效力,但現在已超過10年時效) 或糾正,僅為還原當初真相,並促請台北地院檢討改進,也還阿扁總統一個公道。台北地院於2008年12月召開庭長會議,就原抽籤分由審判長周占春審理陳水扁及其家族成員涉及的四件貪瀆案件,特偵組曾兩次聲請羈押阿扁總統,周皆裁定駁回,僅予以限制住居;決議併入審判長蔡守訓審理的「吳淑珍等被訴貪污案」,有無不當適用與隱匿相關分案規定及施壓部屬情形,造成後來各界質疑「中途換法官」、「大案併小案」等程序不正義的疑慮。四大案轉入蔡守訓的手中後,即就被判處無期徒刑,雖僅為一審判決,但社會大眾對阿扁總統的刻板印象,皆源自於此 (等於傷害已經造成,至今雖逐漸解開。遲來的正義,還是正義嗎?!)去年4月,陳師孟立案調查此案,提到換法官在動機、時機上皆非常的可疑,恐有隱情與政治動機;若換法官確實不合法,等於是解開扁案後續審判最樞紐的問題所在;亦有法官認為,換法官程序不合法,所做的裁定應自始無效。蓋「法定法官原則」,是民主法治的基石;北院卻以「訴訟經濟及避免判決歧異」為由,令人不解。
(二) 扁案「中途換法官」,點出相關人員名單,顯有「人為干預」的因素存在。監察院調查「前總統陳水扁被訴4大案」更換承審法官案,時任台北地院庭長陳興邦要求受命法官何俏美上簽呈請求併案,否則就會被「帶案調庭」(註:97年12月23日陳興邦主動找何俏美談話談1.5小時,要她趕快上簽呈主動要求併案,若不上簽呈,可能面臨「帶案調庭」;這是相當嚴重的人為干預。在該談話中,何俏美當場哭泣,隔天即提出請求併案的簽呈,北院刑事庭審核小組乃召開會議決定,將陳水扁涉及的4大案併由蔡守訓的合議庭審理。在調查過程中,因掌握何俏美與另一名法官錢建榮的電郵往來,得知有調庭的威脅,此導致何俏美覺得不公平而落淚的主因)。調查發現台北地院由刑事庭審核小組分別於97年12月16日及22日召開併案協商會議,要求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收回98年1月7日準備程序傳票後,再由刑事庭審核小組召集人陳興邦庭長於97年12月23日到審理陳水扁被訴國務機要費等「4大案」受命法官何俏美的辦公室。扁案在中途更換法官,有損被告之訴訟權益,呼籲司法院檢討改進,以維護憲法保障的人民訴訟基本權利,並確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憲政基礎。調查發現,沒有併案必要性。這項併案審理違反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規定:相牽連案件前後案件承辦法官視有無合併審理之必要而主動協商決定,協商併辦不成時,僅後案承辦法官有權自行簽請刑事庭審核小組議決併案爭議,刑事庭審核小組不能主動決定併案。利用此公布調查報告,將查到的事實公諸於世更為重要;在調查過程中共計約詢12位法官且經過交叉比對後,完成499頁的調查報告。調查委員指出,有關4大案併案,經陳水扁前總統聲請釋憲,司法院於民國98年10月16日公布釋字第665號解釋,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及第43點等刑事相牽連案件併案程序規定與憲法第16條規定訴訟權保障的意旨,尚無違背。據悉今年農曆過年前陳師孟就曾提出調查報告,被多名馬系監委擋掉 (包括:仉桂美、林雅鋒、方萬富、江明蒼),會中有4名監委提出書面「不同意書」,王美玉則提出「協同意見」,陳師孟也提出書面答覆,皆列入調查報告書中。陳水扁總統的態度,認為「沒找到真正幕後黑手,就不需要彈劾」,否則對於還他公道而言,不差這個程序 (按:陳興邦,充其量只是另一個「余文」,若不能指認並懲罰背後的「影武者」,不如作罷!)。針對司法行政操縱併案、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問題檢討改進,並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6條等有關相牽連案件併案的程序規定,並建議以扁案為鑒,進行通盤檢討有關司法行政監督與審判權核心領域的界限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憲法第16條:保障的人民訴訟基本權利,以確保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憲政基礎。
(三) 扁案調查報告:十年前在台北地方法院發生的「中途換法官」事件,就是特偵組向北院起訴扁珍「四大案」後,北院先由「重大金融庭」抽出周占春合議庭(受命法官何俏美)承審,不及兩週後,卻決議併案到普通庭的蔡守訓合議庭(受命法官徐千惠),理由是蔡守訓合議庭之前所承審扁嫂的「國務機要費案」,與後案係為相牽連案件 (此理由顯為藉口)。中途換法官,曾有多位法界知名人士質疑此舉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也侵害被告接受公平法院審判的訴訟權;北院拿出〈北院刑事分案要點〉,表示換法官完全合於規定。事後扁案律師提出釋憲,但 9個月後,大法官釋字 665 號釋憲文出爐,肯認〈分案要點〉的相關條文合憲無誤。蔡守訓針對和馬英九類似的特別費案子,將陳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案」判處無期徒刑,此點難令人信服;雖然目前扁案中有些被上級審推翻、也有些在停審中。北院引為併案基礎的〈分案要點〉第10點大意是:『不同法官審理中的相牽連案件,如果有合併審理的必要,要先經過前後案的受理法官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則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由各庭庭長組成的「審核小組」議決』;此舉出現無端判決陳總統有罪的重大爭議,令人無法接受。雖曰「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意良善制度在碰到「有心人」時,往往就成為私心自用的工具。故北院當時「併案審核小組」召集人陳興邦庭長,引發重大的後續爭論,難辭其咎,天理不容。
陳師孟監委們發掘出真相結果,表示『扁案在審理過程之程序正義確已遭到污染,四大案「換法官」確受到不當行政干預之嫌』。建議蔡總統此刻至少應該啟動「政治平反」,善用總統特赦權。蓋在正常的司法作為與手段窮盡時,對有特殊政治意涵的事件及人物,進行完整的人格恢復,以彰顯特殊的理念價值。蔡總統若能善用這項專屬的特赦權,當能團結本土人心,讓台灣社會正常化並打贏2020選戰,免除陳前總統莫須有的罪與刑,將使監委們辦理扁案調查案價值能夠真正發揮與完成最大心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