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藍綠和解 馬英九應該特赦阿扁
立法委員 高志鵬
前陣子高雄市與台南市議會接連決議,建議馬英九特赦陳前總統,以達藍綠和解與減緩社會對立之效,扁案再度獲得社會關注,柯文哲市長與謝長廷前院長也紛紛表達看法,認為若是由馬英九特赦,將會比蔡英文上任後特赦更合適。
針對各界呼應特赦,扁家除感謝以外,陳致中也表示:「除了感謝之外,怎樣去恢復父親名譽、健康和自由,當然也是家屬最關心的事情。」
很多喊出平反扁案、阿扁無罪的訴求的人們,並不是單出自於對陳水扁總統的個人崇拜或盲信盲從,只是當藍營與媒體們說「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時,我想問的是:
「不要跟黨證的人比好了,馬政府真的給過陳前總統,與一般民眾同樣、正常標準的司法嗎?」
為什麼法院可以未經判決定讞就先羈押陳前總統?一羈押就這麼久?
為什麼原本一案可以拆解成數案,只為了給特定的法官抽中審判?
為什麼同一案原法官判無罪,可以違憲更換法官後,改判有罪?
為什麼法律上「無罪推定」的鐵則,在陳前總統身上就轉彎?
為什麼特偵組檢察官可以在未經司法判決前,先開記者會一字排開聲明:「辦不出扁案我們就下台」?
為什麼當法官判決扁案無罪時,馬英九總統立即宴請司法院長與大法官,共同發表:「司法不能違背人民的期待」,然後情況馬上大逆轉?
為什麼最高法院可以無視以往的「法定職權說」原則,自創法條改以「實質影響力說」,無限擴大法官自為判決的權力,因此將龍潭案、龍潭案洗錢部分、陳敏薰案、元大併復華案此四案的因果強制連結,終而定罪阿扁?
為什麼上述陳列各項,倘若發生在任何民主法治國家時皆屬違憲,發生在中華民國一般民眾身上時皆屬違憲,唯獨發生在陳前總統身上時就變成合憲合法?
這不是政治迫害?什麼才是政治迫害?
回到正題,現在,馬政府依然不改與民意做對的風格,傳出高等法院將於5月13日再度開庭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前台北市長郝龍斌更認為:「違法拿錢,不管有再偉大的理由,人民也不會認同。」
扁案律師鄭文龍表示,此案為國務機要費一案,但一審時被判無期徒刑、後來改判無罪,之後最高法院又發回重審,此案已停審1、2年。扁案「政治性」濃厚,在這個時刻突然啟動審理,難免有政治性揣測。另外,醫界方面也認為陳前總統的身體不太適合再度出庭。
說到這邊,我們來整理一下扁案的各項進度:
一、機密外交案,2011年4月28日駁回上訴,無罪定讞。
二、教唆幕僚偽證案,2012年08月18日高院改判,逆轉改判扁無罪。
三、海外洗錢案,2014年8月06日,特偵組查無不法實據,全案簽結。
四、侵占機密案,2014年8月29日,特偵組查無犯罪事證,全案簽結。
另,定讞服刑的案子,目前總計四案,分別是:龍潭案貪汙部分、龍潭案洗錢部分、陳敏薰買官案、元大併復華案等四案。上述四案皆為「實質影響力說」才牽扯到陳前總統身上。意思就是,如果不是最高法院自創這個理論,而是用正常的「法定職權說」,那陳前總統本來就是無罪的。
前一陣子,北檢對辜成允所涉龍潭案洗錢不起訴,因為本案「沒有不法所得」;接著竹科告的龍潭案民事官司,二審維持一審見解,陳前總統勝訴,因為本案金錢「沒有對價關係」。
當初被藍營與媒體抹黑的多數案件皆已無罪或簽結不起訴,而定讞服刑的四案當中,龍潭兩案目前看來也極有可能是冤案,我們不禁要問:「這個社會是否該平反扁案,還其公道?」
然而,扁案更嚴重的問題在於,「程序正義」嚴重被侵害、以及最高法院自創「實質影響力說」,兩者任一條皆屬違憲,所以當初洪英花法官堅持認為:扁案判決,自始無效!
再來我們來討論,何為平反?平反扁案的含意為何?我個人看法是這樣:
1. 恢復陳前總統自由之身,與卸任總統待遇
2. 還其清白與公道、冤獄及精神損害賠償
前者在於恢復陳前總統法律上本該擁有的權利,後者在於否定法律上對陳前總統的制裁,以及認定司法誤判與政治迫害的事實。
平反的意義,在於先了解該案為冤屈與不公不義!如同江國慶案,因為大眾瞭解到是冤案,才有為其平反的民意基礎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