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7日 星期四

滿清入台持續驅漢,閩客在台灣立足都有問題,那來後代?可是很多台灣人說祖先中國來,應該檢討了!

滿清入台持續驅漢,閩客在台灣立足都有問題,那來後代?可是很多台灣人說祖先中國來,應該檢討了!

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 沈建德

(1)  驅漢:1683年閩客被趕回中國,至1688年僅剩數千人。然後重稅,台灣丁銀5錢,中國僅13錢。

(2)  禁過番:清時稱渡台為「過番」。滿清禁止過番。偷渡者杖100,船東徙黑龍江,海防官員降一級。

(3) 禁入番:不得進入生熟番地界(佔台灣面積98%以上)
(a)大清兵律,私出外境及禁下海之罪則:「偷入台灣番境及偷越生番地界者,杖一百(100大板);抽籐釣鹿伐木採椶者,杖一百,徒三年」。
(b)大清戶律戶部則例:「台灣奸民私贌熟番埔地者,依盜耕本律問擬,於生番界內私墾者,依越渡關塞律問擬,田仍歸番」。

(3)  禁帶眷:有3次短暫開放家眷,但來了很少。康熙禁令:來台須領照單(許可),由兩岸官署稽查驗可,始許放行;不准攜家帶眷;嚴禁客家人渡台。禁令後來雖有放鬆,但仍不准攜眷。

(4)  禁娶番:乾隆2(1737)進一步禁止閩客娶台灣人。大清戶律婚姻嫁娶違律主謀人罪附例:「福建台灣民人,不得與番人結親,違者離異,民人照違制律杖一百」。台灣人從此無唐山媽也無唐山公。

所以,族譜記載祖先在乾隆或之後來台者,多半是假的。

而來台者多是作奸犯科,豺心鼠性,有什麼光榮?

(1) 康熙60(1721)藍鼎元上書閩浙總督:「台民不馴特甚,皆內地作法犯科,逋逃萃止,豺心鼠性,隨處欲張」。
(2) 嘉慶12(1807)謝金鑾「續修台灣縣志」:「惰游失業或負罪逃奔,名在士師之籍,謂海外可以藏奸,指此邦為利藪……莫不躍身以東,飄風而至」。
(3) 道光13(1833)北路理番同知陳盛韶「問俗錄」:「台灣有一種無田宅,無妻子、非士、非農、非工、非買、不負載於道路者,俗指稱為羅漢腳,嫖賭、摸竊、械鬥、樹旂,無所不為,其所以稱為羅漢腳者,謂其單身遊食於四方,隨處結黨,且衫裾不全,赤腳終生也,大市不下數百人,小市村亦不下數十人,台灣之難治在此,是為清莊之時,另造閒民一冊,使總理族長嚴加管束,分授執事,不令閒遊,不率教者,稟官逐水內渡」。
(4) 同治13(1874)丁紹儀「東瀛識略」:「羅漢腳,驅之不勝其驅,無復知有逐水事矣」。

逐水,就是逐令過水趕回中國面刺「逐水」二字,遞解過海。

歷史記載,來台閩客可分為兩種,一為無妻室產業者,俗稱羅漢腳,佔絕大多數;一為有妻室產業者,人數很少。因滿清不歡迎閩客逗留台灣,羅漢腳固然要抓回中國,即使有妻室產業者,稍有差錯也遞解回國,臉上還刺著「逐水」兩個字,讓他們永遠不能再來台灣。兩種人都抓,剩下的不是原住民是什麼?相關規定如下:

康熙22年「台灣編查流寓六部處分則例」:無妻室產業者:逐令過水,交原籍管束。有妻室產業者:移知原籍申報台灣道稽查,不許招致家眷。但徒罪以上者,押回原籍治罪。

雍正更嚴。雍正8年規定「台灣流寓之民凡無妻室者,應逐令過水,交原籍管束」。亦即有產業但無妻室者也趕回中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775

來台閩客多棍徒流匪乞丐。屏東和台南以北地區一樣,舊屬番地,但閩客亦四處流竄,有碑文3處為證。屏東如此,可見一般。

(1) 嚴禁棍徒流匪侵擾碑記
時地:乾隆43(1778) 5月現存枋寮村德興宮。
碑文:枋寮孤懸海角,居民雜處,每有無賴棍徒,潛往斯境勾結匪類乘間為盜,賒借不遂,架詞妄控,捏名告害,難以枚舉,准街眾查寔呈稟究逐。(逐水!)
(2) 嚴禁開賭強乞翦綹碑記
時地:乾隆47(1782) 6月現存里港大平村雙慈宮。
碑文:照得阿里港街近有一種無藝之徒,聚賭釀禍;一種流丐,身無殘疾強乞圖賴;一種羅漢腳,混竊翦綹。合出示嚴禁,違者按律嚴究。
(3) 禁頑保蠹差藉命索詐諭碑
時地:乾隆48(1783)713現存屏東市天后宮。
碑文:照得台地五方雜處每多游手失業或為飢驅...串謀鄉保里差謀死外來流丐將屍抬於套出無賴棍徒冒親告命分肥種種弊害殊堪髮指本司正在嚴拿示禁。


圖:「過番」船。106死,31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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