嘲諷公眾人物的底線應劃在哪裡?
曹長青
嘉義的國民黨市長候選人陳以真強調她是以「超越黨派」參選,並因馬英九支持率只剩9% 而有意與馬保持距離。但事實是,她明明是國民黨推出的候選人,媒體還刊登過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給她授「國民黨黨旗」、倆人在舞台上揮舞的照片。這哪是超黨派?所以有選民不滿,在陳以真的競選廣告牌子旁,掛上網絡合成照片,畫面上陳以真的胸罩是國民黨黨徽。旁白是:支持陳以真,就是支持馬英九。
陳以真要提告,緝拿製作這個合成照片的人。媒體報導說,國民黨還通過在嘉義的公權力(市長是國民黨籍),迫使那個房東(其建築物上掛上了這個陳以真國民黨黨徽胸罩的廣告牌)同意拆掉了這個廣告牌(只掛了三天)。而陳以真的「超越黨派」廣告,卻一直放在那裡。
陳以真的這個要「提告」的法律動作,明擺著是要通過法律制裁言論表達自由。
也有人認為,這樣的政治胸罩廣告,格調不高,並說在美國,也會被人認為「品味不雅的」。事實上,品味高低和“能否表達”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層次。能否表達是“原則”,原則是不可撼的!陳以真可以組織人寫文章、發廣告批判、攻擊那個做“不雅”廣告牌的人,但是,逼迫拿掉廣告牌,並告上法院,則違背了原則。
那麼美國是怎樣面對這種格調問題的?對政治人物(包括public figure 公眾人物、名人)的嘲諷,到底應該在哪裡劃一條線?或者說底線設在哪裡?
眾所周知,美國是最保護言論自由的國家之一,《美國憲法》是根本大法,過去200多年,基本沒變,只增加了27個修正案,其中第一修正案,就是關於言論自由,開宗明義,就斬釘截鐵地說,國會不可立法限制言論自由。由此從根本上(法律根基)保護了言論自由。
美國跟中國、台灣等國家的立法都不一樣,美國是案例法(而不是條文法)。案例法比條文法更加準確,因為它以具體的案例裁決作為今後同類案件的判決標準,會更清楚,更準確。而不是像「條文」那樣,容易掛一漏萬、以偏概全、解釋的餘地也會要么有限,要么太大。
在美國歷史上有很多重要的關於言論自由的案例裁決。其中在八○年代美國色情雜誌《皮條客》被著名的牧師福韋爾( Jerry Falwell)控告誹謗案,就是典型一例。該案從地方法院一直打到了美國最高法院。其裁決結果,成為這類案例的判決指南;也成為如何劃定對政治人物、公眾人物的嘲諷(挖苦、貶低等)的尺度標準。
這個官司的緣由是:《皮條客》曾刊登一個訪談,並配發漫畫,畫面是美國著名牧師福韋爾( Jerry Falwell)和自己的母親發生性關係。專訪說,這位宗教家承認,他的第一次性經驗,是和自己的母親亂倫。
這位宗教家當然憤怒至極,因為這一切都是編造的,他從未接受過採訪,更沒有說過這樣的話。他控告《皮條客》「誹謗,造成精神損害」,索賠四千五百萬美元。在地方和聯邦法庭,雖裁決「誹謗罪」無法成立,但都認為確實造成這位宗教家「精神損害」,判被告賠償二十萬美元。
《皮條客》老闆不服,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結果九名大法官一致裁決,「精神損害罪」不能成立。大法官們接受了被告律師提出的辯護——雖然專訪和漫畫是編造的,不是事實;但讀者看到這些內容,不會真正認為宗教家和自己母親亂倫;它只是一種嘲諷,一種政治意見的表達,而不是事實上誹謗。
被告律師特別提到,二百年前美國曾有一幅政治漫畫,嘲諷美國的開國之父華盛頓。當時最高法院大法官說,對嘲諷性模仿,人們可以接受,喬治.華盛頓本人也可能接受,但是,能不能在拙劣的嘲諷性模仿和污辱之間劃一條界線呢?辯護律師回答說:不能。因為假如我們讓政治人物劃這樣一條線,這條線就會劃穿我們的自由。
也就是說,要在言論自由和意見公正公平(包括格調,品味)之間「劃」一條線,其結果一定會像美國大法官們所確信的:損害甚至剝奪表達自由。美國人寧可付出意見表達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趣味低下、野蠻的代價,也要保護新聞和言論自由。
這位著名宗教家的官司,成為美國言論自由的里程碑之一。
從美國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的一致裁決(全票通過)的這個著名案例來看,對政治嘲諷,不能劃線。也就是說,不能在「拙劣的嘲諷性模仿」和「污辱」之間劃一條界線。寧可那些「拙劣的嘲諷」、「低格調的挖苦」存在,也不可把它定為對政治人物(公眾人物)的「侮辱」。換句話說,就是不可因此定罪。所以,陳以真的「提告」、要捉拿這個製作「國民黨黨徽胸罩合成照片」的人的舉動,不僅是不懂得言論自由的真諦,更是明目張膽地要扼殺言論自由。
而且,強調政治諷刺是低格調,從某種程度上也會(因輿論影響而)限制那些敢於做政治諷刺的人們。
在美國,無論是現任總統奧巴馬,還是前總統克林頓、前第一夫人希拉莉等政治人物,更不要說那些好萊塢的影星等公眾人物,都是大眾喜歡嘲諷的對象。關於他們的合成照片,在網上比比皆是。
那些權力人物、公眾人物,沒有誰像台灣的政治人物們那樣,動不動就告。像金溥聰一告再告地。而普通百姓,如果認為這是「格調低」,就不理這會事兒。對有些大眾就是fun,看個樂子。這裡很重要的一點是:政治認為和公眾人物,都是有權力、有影響力的。能夠嘲諷他們,就是打掉他們由於權力而帶來的威嚴、由於影響力而帶來的偶像光環,這是限制權力人物、公眾人物的一個方面。
對於真正言行端正的權力人物、公眾人物來說,假的、被玩弄的部分,不會對他們構成真正的損失,即使構成,也是做權力人物、公眾人物所必須付出的代價。
所以,能夠自由地、不受限制地嘲諷政治人物(公眾人物),是一個國家真正民主,有充分言論自由的標誌。
距離這個目標,被國民黨長期統治的台灣,看來還有很長的路。不僅權力者,被國民黨文化長期侵蝕的民眾,可能也要有一個思想解放的過程。
2014年11月20日於美國
附後是幾張從網上看到的諷刺奧巴馬、克林頓、希拉莉的合成照片。
陳以真要提告,緝拿製作這個合成照片的人。媒體報導說,國民黨還通過在嘉義的公權力(市長是國民黨籍),迫使那個房東(其建築物上掛上了這個陳以真國民黨黨徽胸罩的廣告牌)同意拆掉了這個廣告牌(只掛了三天)。而陳以真的「超越黨派」廣告,卻一直放在那裡。
陳以真的這個要「提告」的法律動作,明擺著是要通過法律制裁言論表達自由。
也有人認為,這樣的政治胸罩廣告,格調不高,並說在美國,也會被人認為「品味不雅的」。事實上,品味高低和“能否表達”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層次。能否表達是“原則”,原則是不可撼的!陳以真可以組織人寫文章、發廣告批判、攻擊那個做“不雅”廣告牌的人,但是,逼迫拿掉廣告牌,並告上法院,則違背了原則。
那麼美國是怎樣面對這種格調問題的?對政治人物(包括public figure 公眾人物、名人)的嘲諷,到底應該在哪裡劃一條線?或者說底線設在哪裡?
眾所周知,美國是最保護言論自由的國家之一,《美國憲法》是根本大法,過去200多年,基本沒變,只增加了27個修正案,其中第一修正案,就是關於言論自由,開宗明義,就斬釘截鐵地說,國會不可立法限制言論自由。由此從根本上(法律根基)保護了言論自由。
美國跟中國、台灣等國家的立法都不一樣,美國是案例法(而不是條文法)。案例法比條文法更加準確,因為它以具體的案例裁決作為今後同類案件的判決標準,會更清楚,更準確。而不是像「條文」那樣,容易掛一漏萬、以偏概全、解釋的餘地也會要么有限,要么太大。
在美國歷史上有很多重要的關於言論自由的案例裁決。其中在八○年代美國色情雜誌《皮條客》被著名的牧師福韋爾( Jerry Falwell)控告誹謗案,就是典型一例。該案從地方法院一直打到了美國最高法院。其裁決結果,成為這類案例的判決指南;也成為如何劃定對政治人物、公眾人物的嘲諷(挖苦、貶低等)的尺度標準。
這個官司的緣由是:《皮條客》曾刊登一個訪談,並配發漫畫,畫面是美國著名牧師福韋爾( Jerry Falwell)和自己的母親發生性關係。專訪說,這位宗教家承認,他的第一次性經驗,是和自己的母親亂倫。
這位宗教家當然憤怒至極,因為這一切都是編造的,他從未接受過採訪,更沒有說過這樣的話。他控告《皮條客》「誹謗,造成精神損害」,索賠四千五百萬美元。在地方和聯邦法庭,雖裁決「誹謗罪」無法成立,但都認為確實造成這位宗教家「精神損害」,判被告賠償二十萬美元。
《皮條客》老闆不服,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結果九名大法官一致裁決,「精神損害罪」不能成立。大法官們接受了被告律師提出的辯護——雖然專訪和漫畫是編造的,不是事實;但讀者看到這些內容,不會真正認為宗教家和自己母親亂倫;它只是一種嘲諷,一種政治意見的表達,而不是事實上誹謗。
被告律師特別提到,二百年前美國曾有一幅政治漫畫,嘲諷美國的開國之父華盛頓。當時最高法院大法官說,對嘲諷性模仿,人們可以接受,喬治.華盛頓本人也可能接受,但是,能不能在拙劣的嘲諷性模仿和污辱之間劃一條界線呢?辯護律師回答說:不能。因為假如我們讓政治人物劃這樣一條線,這條線就會劃穿我們的自由。
也就是說,要在言論自由和意見公正公平(包括格調,品味)之間「劃」一條線,其結果一定會像美國大法官們所確信的:損害甚至剝奪表達自由。美國人寧可付出意見表達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趣味低下、野蠻的代價,也要保護新聞和言論自由。
這位著名宗教家的官司,成為美國言論自由的里程碑之一。
從美國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的一致裁決(全票通過)的這個著名案例來看,對政治嘲諷,不能劃線。也就是說,不能在「拙劣的嘲諷性模仿」和「污辱」之間劃一條界線。寧可那些「拙劣的嘲諷」、「低格調的挖苦」存在,也不可把它定為對政治人物(公眾人物)的「侮辱」。換句話說,就是不可因此定罪。所以,陳以真的「提告」、要捉拿這個製作「國民黨黨徽胸罩合成照片」的人的舉動,不僅是不懂得言論自由的真諦,更是明目張膽地要扼殺言論自由。
而且,強調政治諷刺是低格調,從某種程度上也會(因輿論影響而)限制那些敢於做政治諷刺的人們。
在美國,無論是現任總統奧巴馬,還是前總統克林頓、前第一夫人希拉莉等政治人物,更不要說那些好萊塢的影星等公眾人物,都是大眾喜歡嘲諷的對象。關於他們的合成照片,在網上比比皆是。
那些權力人物、公眾人物,沒有誰像台灣的政治人物們那樣,動不動就告。像金溥聰一告再告地。而普通百姓,如果認為這是「格調低」,就不理這會事兒。對有些大眾就是fun,看個樂子。這裡很重要的一點是:政治認為和公眾人物,都是有權力、有影響力的。能夠嘲諷他們,就是打掉他們由於權力而帶來的威嚴、由於影響力而帶來的偶像光環,這是限制權力人物、公眾人物的一個方面。
對於真正言行端正的權力人物、公眾人物來說,假的、被玩弄的部分,不會對他們構成真正的損失,即使構成,也是做權力人物、公眾人物所必須付出的代價。
所以,能夠自由地、不受限制地嘲諷政治人物(公眾人物),是一個國家真正民主,有充分言論自由的標誌。
距離這個目標,被國民黨長期統治的台灣,看來還有很長的路。不僅權力者,被國民黨文化長期侵蝕的民眾,可能也要有一個思想解放的過程。
2014年11月20日於美國
附後是幾張從網上看到的諷刺奧巴馬、克林頓、希拉莉的合成照片。
*** 台灣人還要挺426打台灣人嗎?? ***
回覆刪除挺連勝文, 就是在挺馬英九!
挺朱立倫, 就是在挺馬英九!
挺朱挺連, 就是在挺國民黨!
挺國民黨, 就是在挺頂新黑心臭溝油!
挺連勝文, 就是在挺中國人太子黨!
挺朱立倫, 就是在挺兩岸紅潮新貴!
挺朱挺連, 就是在挺馬九傾中賣台!
挺國民黨, 就是在挺中國併吞台灣!
挺朱挺連, 就是在挺馬英九!
挺馬英九, 就是在挺傾中賣台!
挺朱挺連, 就是在挺中國黨紅潮新貴!
挺紅潮新貴, 就是在挺匪機半夜空降台北!
挺朱挺連挺馬, 就是在挺野蠻的426打台灣人! (註1)
「阿陸仔」打台灣人, 「阿陸仔」在台北101打台灣人 ---
蔡英文, 台灣人沒有憤怒的權力嗎? 台灣人不能講「阿陸仔」嗎? (註2)
別再跪什麼拜什麼包庇頂新的慈濟做奴才的「普天三無」啦,
台灣人站起來, 叫野蠻的426們通通滾回中國去!
挺朱挺連挺馬, 台灣人還要繼續挺野蠻的中國黨用黑油毒死台灣人嗎??
挺朱挺連挺馬, 台灣人還要繼續挺野蠻的426打殺台灣人嗎??
Bill Huang, 11/9/2014, Sacramento
(註1) 中國共產黨台北101前公然暴力,正義何在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VtT03txG24
(註2) 台湾不能永远只取不给 称呼大陆人"阿陆仔"不友善http://news.china.com/focus/taiwan/11165943/20141024/18893504.html
*** 再搞溫和溫柔, 就當「台奴」去吧! ***
回覆刪除國民黨不倒, 台灣不會好!
台灣人不憤怒, 國民黨不會倒!
再搞溫和理性溫柔和諧, 就當「台奴」去吧! (註1)
怒吼主動攻擊, 國民黨才會倒!
Bill Huang, 11/8/2014, Sacramento, 11/27 再貼
(註1)中國共產黨台北101前公然暴力,正義何在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VtT03txG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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