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1日 星期四

誰來計畫並主持台灣住民的公民投票

誰來計畫並主持台灣住民的公民投票

大學校院退休教職 陳世雄

公投的源頭是個人主義,它強調個人自由與個人權利,以個人權益決定行為,重視自主的價值。個人主義反抗威權以及所有束縛個人的行為,特別是那些由政府或社團強加的限制與逼迫。個人主義主張政府應該是保護個人自由的機構,保護個人在不侵犯他人同等自由的情況下,作他想做的事情。但個人主義必須遵守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即個人的意願必須順服邏輯、公義與人道。個人主義反對不健全的民主制度。每一個人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個人主義是民主政治與民主社會的基石。

民主政治是一個依據主權在民、個人政治權利平等、人民諮商並自決方式的多數決等原則而組成政府的政治形式。主權在民是國家最高的權利應屬於所有人民,因為治理者必須建立在被治理者的同意。此一原則必須有以下前提:1).政府的權利來自人民直接或間接賦予,政府對人民負責,落實責任政治;2)人民透過有意義選舉的方式賦予政府權力,有意義選舉即過程中堅守自由、平等及合乎普世價值(理性、人道、公義、良知)的選舉;3).重要及有重大爭議的政策或法案(例如:憲法或政府基本法)需經人民諮商及公投的過程才能定案,而後政府必須實行。

領袖是組織價值與意義的化身。民主社會的領袖可分為法理(de jure)領袖與事實(de facto)領袖。各級政府及法人組織的法理領袖是憲法及組織法,依據具有意義與價值的憲法或組織法,自然人或代表推選出合乎眾望的事實領袖,依法執行並帶領民眾實現大多數民眾的共同目標。事實領袖違反法理領袖時,事實領袖必須下台;法理領袖本身失格時,權力賦予者可經過公民投票廢除或補正,也可另立新的法理領袖(制憲或制定基本法)

公民投票簡稱公投或複決,由整個國家或地區的全體人民投票決定國家或地區的重要法案(包括制憲或修憲)/或政策的修改、制定與廢除等等。公投的優點至少有下列兩項:1).避免代議士的壟斷或扭曲;2).可明確了解人民所需。公投缺點至少有下列幾項:1).可能造成多數霸凌少數;2).政府為壓制反對意見,利用公投鞏固政權;3).欠缺政治協商,撕裂社會。至於公投的限制至少有後列幾項:1).在資訊自由的民主社會方為可行;2).公投項目需要兼顧理性及可以明確回答;3).答案必須二分(Yes or No),否則沒有結果;4).人民必須知悉公投的過程並接受結果。

筆者在台灣守護周刊自292-296期已刊出的(292)「第三路線」-只有殘存國家中華民國(金馬)佔領台灣的問題,台灣沒有統獨的問題。(293)「台灣住民如何超脫台灣地位未定的困境」-台灣事實主權可經由台灣、澎湖及周邊島嶼的住民直接向美國(權責國)請求准予台灣住民自決公投。(294)「覺醒是救贖的開端」-台灣民眾要覺醒並擺脫中華民國(金馬)Chinese Taipei的糾纏。(295)「台灣真正的轉型正義要從那裡開始」-執政當局要重新登記台灣住民的身分並核發「台灣人身分證」。(296)「美國終究必須收拾台灣地位未定的殘局」-美國聯邦法案(Public Law 96-8)《台灣關係法》不但保護台灣住民與台灣當局,也維護台灣海峽的安全與和平。綜合上列諸文要旨並審視當今中華民國(金馬)的《公投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行政機關對此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並且有鑑於中華民國(金馬)政府辦理的公投有其符合《國際法》的問題;美國在台協會(AIT)似乎責無旁貸的要負起台灣住民公民投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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