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9日 星期二

湯潮勳_北市府政風人員行政過當 查核北農會計帳_0612


北市府政風人員行政過當?!查核北農吳音寧會計帳務

阿湯哥 「台灣中國,一邊一國」與「推動台灣公投入聯」理念之堅定支持者

日前北市府兩度派遣公司監察人與政風單位處理北農的查帳事項,引發各界的議論紛紛。按照公司董事會設有「監察人」制度,北農配合並提供相關帳務資料供其調查,市長柯P之前曾提及將交代監察人查明此事,而後續結果則留待政風處處理。北市府的政風人員亦牽涉其中,此舉是不是有「行政過當」的行為,儼然有戒嚴時代的風潮再起之譏,柯P代表白色正義恐怖力量掀起另一波的「白色恐怖」,實不無疑義?!

參閱今年36日中央社新聞:「北農總經理多由北市和農委會協調」一文得知,台北市長柯文哲表示,北農總經理人選以後由他決定,他完全負責;但台北市與農委會在北農的股份相當,北市府市場處主秘王夢龍則說,北農董事長和總經理多是北市和農委會協調產生。依照過去經驗,北市府指派董事長,農委會就會推薦總經理人選,這是雙方「既有默契」。按公司章程,董事會選出常務董事,再由常董選出董事長,最後由董事長提名總經理,經董事會通過並派任。

筆者查閱經濟部商業司登記資料得知: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4550147,資本總額()200,000,000,實收資本額()189,792,000,代表人姓名:陳景峻,公司所在地:臺北市中山區民族東路336號,登記機關:臺北市政府,核准設立日期:63109日,最後核准變更日期:1070316日。董監事之資料如下:董事設置23席,其中常務董事7 (臺北市政府佔2席並由副市長陳景峻兼任董事長、中華民國農會具1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具2席、自然人佔2席,持股259),董事16 (臺北市政府佔3席、保證責任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佔2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佔3席、中華民國農會佔4席、自然人佔4席,持股740);而監察人設置3 (2席為零持股的北市府、農委會代表,另1席代表南投縣草屯鎮農會代表持股275)。其中四大法人中,臺北市政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別持股21,600 (22.76%),中華民國農會持股2,044 (2.15%),保證責任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持股9,000 (9.48%)。換言之,北市府即使結合和其親近、有好的中華民國農會所占總持股數僅為24.91%,尚不足全體1/4的股權數。

北農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2億元,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8,979.2萬元,其中民股占54.48%,兩大公股占45.52%,故應屬民營企業,殆無疑義。民股股東包含青果運銷合作社、各級農會、農產品販運商,其中農會佔最大比例為24.79%;公股部分,係由北市府與農委會各占一半,持股分別為22.76%。北農去(2017) 6月初召開股東常會兼改選董事會議,北市府事後公布北農23席董事中,包含北市府5席、農委會5席、中華民國農會5席、青果合作社2席,民股6席,公股必須取得過半席次,才可推派董事長,最後民股增加2席支持公股,由北市府推派副市長陳景峻 (此層級亦屬空前,和過去推派具農業背景者不同) 兼任董事長,而總經理則由農委會推派吳音寧擔任。由此觀之,中華民國農會或號稱具農業專長與背景,但持股僅佔2.15%,遠低於青果社持股數,究竟何德何能,有何能耐和公股分庭抗禮,和兩大公股一樣,各佔有5席董事,此為相當弔詭且不合情理法之處,是不是有不足以向外人道的隱情藏匿其中,實值得探究之。

按照法律規定:公司股東欲進行查帳動作,必須有其規定程序,始可為之。依據公司法第245條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換言之,符合前述條件的股東,皆可依據前項條文,向法院請求選派會計師作為檢查人,並進入公司檢查公司的財務帳簿。在實務上的操作,公司一方多半會行使「抗辯」該股東,且從未曾在股東會上就公司帳務表示異議,亦即「未曾先向公司表示要查帳,即驟然向法院聲請強制查帳,因而認為該股東無權查帳」。然依據裁判實務與法條規定,公司採此主張是不成立。股東則可撰寫一份「聲請狀」給予法院,狀紙內需檢附「股東名簿」(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申請抄錄)。法院通常在收到股東聲請狀後,將會通知公司到法院表示意見,經調查後如認符合公司法第245條規定,法院就會下裁定,同意股東的聲請,並會在裁定中直接指派某一會計師前往公司查帳 (而非任由政風人員前往查核帳務)。若該公司無故拒絕,將「依法課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至於會計師查帳之酬金,依法乃由公司支付,多半由聲請人先行墊付之。

至於北市府的政風人員是不是合法前往北農查帳,實不無疑問?!按照現行政風人員執行業務的法律依據,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5條規定:「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左:一、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二、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三、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四、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五、關於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六、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首先,北農屬於北市府 (本機關) 的分支機關在法理上恐不會成立。蓋公司查帳本不是不可為之,但商業問題理應採用商業方式解決,故北市府派遣政風人員會同監察人前往北農查帳,顯有「行政過當」之嫌。按全國農業行政的最高指導機關應為農委會,始具有較高的行政裁量權。筆者建議農委會應該硬起來,站出來捍衛北農的基本權益,實不容北市府的任意妄為,在搞政治小動作而意圖從中取利,公司內部的運作應有其監督、稽核的程序,實不容有不當的法政惡勢力從中干擾或霸凌。再者,若以「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北市府動用並會同相關政風或其他單位,有無符合公司治理的程序?簡言之,若將現任總經理吳音寧在其任內所做出的績效、改革、業務費用等,拿出來和前幾任的總經理進行比較、對比之,接受社會各界公評,這應是最直接、最透明而且是最快速的辦法,以杜悠悠之口並平息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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