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6日 星期四

Uber撞不破的殖民體制利益網羅

Uber撞不破的殖民體制利益網羅

自由台灣黨組織部主任 李嘉宇

Uber的優勢及爭議

Uber以共享經濟的名義進行科技運輸的新型商業模式,APP叫車以及電子支付,同時多數司機高等社經地位的優勢觀感,加上可評分以及挑選司機的附加功能,以及最重要的在成功滲透運輸業市場之後更有本錢進行的低價競爭策略,很快地取得市場的優勢地位。雖然司機平均的里程收益不一定高於傳統計程車司機,但是在民眾優先選擇乘坐的情況之下,載客排程的高周轉率依然嚴重威脅到傳統計程車產業的運作。

然而Uber的爭議也漸漸增大。在共乘名義之下駕駛員沒有職業駕照,以及迴避掉的繳稅、納保、納管所造成的運輸風險,並且變相讓資方剝削勞工的行為合理化,出事無法可管亦求償無門,削價競爭更是公然藉由寡佔優勢來挑戰市場機制。終於到最後,在今年116日公路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並且在22日開出裁罰。交通部開出Uber重罰條款上路後的首張罰單,合計23100萬元罰款,同時將Uber勒令歇業並撤銷原登記公司(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登記。Uber當天中午發佈新聞稿宣佈將於210日起暫停在台灣的服務。

傳統計程車司機的處境

回到傳統計程車的處境。近年來導航系統的普及造成計程車司機的進入門檻大幅降低,同時在現行社會結構中必須選擇以計程車執業來維生者原本就多數是位處階級弱勢的勞苦大眾,結構上無法擁有與Uber司機相比擬的外顯文化資本,被迫與抽菸、喝酒、嚼檳榔等生活習慣形象畫上等號,較為草根的駕駛聊天文化亦不見得容於現代都市的消費者特性。

在極度不友善的社會觀感之下造成年輕人不願意進入,年齡層逐漸老化,越來越與掌握主流生產力的年輕中產階級脫節。同時在既有牌照許可制的高度門檻之下,整個產業被透過工會來控制底層司機的資方所把持著。行費繳納的規則更形成產值被剝削的嚴重分配問題。司機的收入無法在結構中翻身,但又需要這份工作,在體制中被架空的競爭力導致無法負擔抗爭或改變的風險跟成本,只能讓僵化的產業長年剝削自己。

中華民國政府的角色
很顯然的,在新舊經濟模式衝突的情況下,傳統的結構幾乎無法與脫離政府控制的新技術對抗。如果無法進行轉型,就只有透過政府的介入才能繼續生存。然而為何政府在介入的時候會選擇透過勒令停業的方式來處理Uber,而不去面對新舊經濟模式的衝突所凸顯出來的產業問題呢?

從政治上來解讀並不難理解。如同每次選舉期間一定會有所政治表態的工商團體,原有的廣大計程車工會或車行系統,在政治結構中早已是各黨團積極拉攏的目標。計程車司機有沒有票?絕對有票,同時在前段所描述的執業維生高度依賴需求之下,除了計程車司機本身之外,甚至連同其家庭成員都是票。相較於多數Uber司機的兼差、年輕特性的低轉職門檻,與選票的連結是相對低的,各黨團面對計程車產業的政治壓力絕對遠遠大於Uber

在計程車工會及車行系統沒有要放棄透過許可制以及行費所形成的龐大利益之下,計程車司機所面臨的剝削及宰制情況永遠會存在。但同時他們又只能接受作為工會車行與政治團體談判時建構弱勢形象的棋子,政府在選票壓力之下也很願意買單。在這個情況之下,Uber被勒令停業是必然的結果。同時新舊經濟模式的衝突所凸顯出來的壟斷、剝削問題沒有被打算拿出來討論,才能繼續維持原本的產業模式。同時這又完全符合殖民體制刻意引導的階級鬥爭以及維持的階級設定。

產業跟體制的沉痾

Uber勒令停業,撇除掉政治上的考量,確實是現階段顧全傳統計程車司機生計的作法。Uber的作法充滿法規上的爭議,甚至破壞市場行情的作法更是值得商榷。然而可以確定的是,Uber對原有的運輸產業問題提出強力的挑戰。

其實回頭看所有的台灣產業轉型都可以看到相關脈絡——嚴重向代工業及重工業傾斜的產業結構,無視所造成的巨大環境成本以及嚴重的剝削問題,一再用基層員工的就業權利來綁架社會,華而不實的GDP政府願意買單,就能閃避掉產業轉型的社會需求,以及被壟斷利益結構的重新分配,同時綁架自己的員工。

財政部在20169月時曾經研擬境外電商法案來納管所有類似的境外公司。當時Uber台灣總經理顧立楷也認為「這個做法很先進,願意配合,目前就是等待修法完成。Uber是境外公司,當然要用境外方式納稅。」顯然雙方並不是完全沒有討論的空間。最後的局面演變成對Uber勒令停業收場。如果在這當中政府的態度是將全部責任推到Uber身上,那就只是繼續延續計程車產業中資方(工會及車行)剝削司機的局面而已。所有被觸及的討論都失去意義,甚為可惜。

真正怕結構被改變的不是計程車司機,是計程車工會,但卻被引導成Uber與政府及司機的鬥爭。無論是Uber議題之於計程車司機,或者是整個產業之於所有被剝削的勞工,都是殖民體制所鞏固的利出一孔結構的政治問題。只有政府及人民願意去面對現行的政治結構中刻意被維持的計程車產業現況,並且做出破除原有結構的政治選擇,明確表態不願意維持有如死水的產業現況,才有可能迫使政府從法規上做出改變,並進一步留給產業轉型充足的空間與資源以及進行輔導,才有改變的可能。保障弱勢不是為了延續弱勢的存在。體制中的任何人都不應該被用來鞏固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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