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4日 星期四

台灣論壇:美國終究必須收拾台灣地位未定的殘局

美國終究必須收拾台灣地位未定的殘局

大學校院退休教職 陳世雄

地位未定的台灣不是中華民國,反之亦然,此可由下列陳述得知。開羅公報(1943)公布福爾摩沙與澎湖群島必須歸還中華民國。波茲坦宣言(1945)宣示開羅公報的規定必須履行。二戰日本帝國(1945/08/15)宣布向同盟國投降,且於同年(09/02)舉行投降儀式並簽署降書。日本投降後,美軍參謀長聯席會議制定(General Order No.1)經過總統杜魯門(1945/08/17)簽署,授權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元帥(1945/09/02)在受降儀式上發布;條文甲、在中國(滿洲除外)、台灣及北越境內的日軍應向蔣介石大元帥投降。蔣介石旋即派遣軍隊佔領台灣與澎湖,並任命陳儀為台灣省行政長官,自此台灣成為盟軍的軍事佔領地。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在中原(中華民國固有疆域)建國,中華民國成為殘存國家中華民國(KM)(1950)韓戰爆發,美國政府決定重新資助中華民國(KM)。美軍顧問團(1951/05/01)在中華民國佔領的台灣成立,美軍及軍事顧問駐台。麥克阿瑟(1951)在美國參議院軍委會和外交委會的聽證會表示:在法律上,台灣仍然是日本帝國的一部份(legalistically Formosa is still a part of the Empire of Japan)

《舊金山和約(SFPT)》及《台北合約》(1952)生效,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的主權,但沒有規定台澎歸屬的對象;而SFPT明載美國是台澎的主要佔領國。第一次台灣海峽危機(1954),美國與中華民國(KM)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條約中的中華民國(KM)是指台灣、澎湖及南海諸島。(1955)越戰發生後,在一江山島戰役(1955)及第二次台灣海峽危機(1958)金門炮戰,美國都協助中華民國(KM)運補、防衛、撤退或提供武器及彈藥。日本外務大臣小坂善太郎(1961/03/15)在參議院回應有關台灣歸屬於中國的論點時,提出澄清:我方依據降伏文書遵守波茨坦宣言。但是所謂的降伏文書,具有的只是停戰協定的性質,並不具處分[台灣]領土的性質。

聯合國(1971)驅逐蔣介石在聯合國的代表出境,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上海公報》(1972)中美兩國關係走向正常化,符合所有國家的利益。《建交公報》(1979)美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PRC),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817公報》(1982)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並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因為後兩公報對於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只承認中國的立場,沒有國際條約或聯合國決議案的法律效力,台灣是否為中國的一部分,不可由公報就此定案。日本外務省副大臣武正公一(2010)表示:日本並未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只是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有關台灣的法定地位,日本沒有加以認定的立場。

《台灣關係法(TRA)(1979/01/01)美國與中華民國(KM)斷交,《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終止,美國以TRA關切台灣住民的安全。自此美國與台灣統治當局[中華民國(KM)]變成非官方關係,而以美國在台協會(AIT)與華盛頓特區的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O)為相互對照單位。TRA一方面在保護台灣住民,另一方面在維護台灣統治當局[中華民國(KM)]的政權正常運作與台灣海峽的和平,例如:中華民國(KM)第一次人民直選總統(1996),美國派遣「獨立號航艦」戰鬥群部署台灣東北海域,又自波斯灣加派「尼米茲號航空母艦」戰鬥群前往台灣東部海域,確保民主競選期間台灣與台海和平。此後每次總統選舉,美國都部署航空母艦戰鬥群到台灣附近巡弋,以維護台海與台灣的安全與和平。

台灣人(2008)在美國法院控訴美國政府,宣稱自己是美國國民(不是公民)。主訴人林志昇提出:美國國會立法總統簽署的《台灣關係法(TRA》既不承認中華民國(KM),也不承認台灣統治當局是國家,基於美國管轄權(主權)及於台灣並且對台灣擁有法理主權的考量,台灣人有義務對美效忠並應擁有美國的國民身分。經判決,法院認為「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國」,但誰是台灣法理上或事實上的主權者,不是司法問題,而是一個政治問題;而在政治問題尚未解決的原則下,法院無法判決此類案件。此案上訴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最後以不受理結案,因為此案不在司法審理的範圍。但是美國法官(2009)的結論:台灣住民(the inhabitant of Taiwan)沒有國籍,沒有自己的政府,生活在中華民國(KM)的政治煉獄之中。

美國眾議院院會(2016/05/16)通過決議案《HCR 88》,參議院院會(2016/07/06)複決通過議案《SCR 38》是2016520總統就職前後美台關係的重要法案《六項保證》。法案最重要的是第四項:美國在「管轄權(主權)及於台灣」問題上的一貫立場沒有改變,亦即不會正式承認中國(PRC)或台灣當局[ROC(KM)]擁有台灣的主權。(2016/12/23)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2017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案》美台間軍事交流不設限制。這法案可加強台灣海峽的防衛並維護台灣安全。

多年來美國或有抬面下介入歷年台灣的民主化行動。然而在陳水扁政府「一中一台」的建國,與馬英九政府「一中原則」的統一行動上,兩者都被抑制;而台灣統治當局仍然趨向「維持與美國友好、被援助並維安的現狀」,既不可以立即建國,也不可以投降中國而統一。蔡英文(2016)「維持現狀」的競選口號讓她當選總統,並於(2016/05/20)就職,但這個現狀是由美國定義的。蔡曾表示全面執政後,若多數民意要以公投決定台灣前途,則現狀或可以改變。葉望輝(LTN2017/08/15)建議台灣推動州政府層級的外交關係;美國人會尊重台灣住民追求民主的理想,也相信台灣人可以用公投等民主方式,決定自己的未來。
綜上所述,美國總統(1945)命令蔣介石的軍隊佔領台灣。《舊金山和約》(1952)明載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國。美國聯邦法案(Public Law 96-8)《台灣關係法》(1979)不但保護台灣住民與台灣當局,也維護台灣海峽的安全與和平。美國法院(2008)判決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國。對台《六項保證》(2016),美國在「管轄權(主權)及於台灣」問題上的一貫立場沒有改變。《2017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案》美台間軍事交流不設限制。上述的美國總統行政命令、國際條約、美國法院判決與聯邦法案都明顯指出美國是決定台灣地位的權責國,美國國務院現今已不將Taiwan與中華民國(KM)旗幟並列(見圖)。為了避免台灣海峽成為中國內海,為了亞太長久的和平,為了台灣住民的人權,崇尚民主與人權的美國終究必須協助台灣住民成立台灣國或台灣自治政府,或至少促使台灣成為Taiwan State, U.S.



1 則留言:

  1. 根據歷史文件和條約和美國法院判決說出台灣狀況最完整的見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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