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總統律師團聯合聲明
爰就民進黨前發言人徐佳青女士,於赴美演講時,未親身經歷且未經確實查證,卻指稱陳水扁總統曾收受營造業者數十億元之政治獻金乙事,此虛矯情節,不僅無端引發社會爭議,使陳水扁總統之清白再次壟罩陰霾,進而撕裂支持者情感,已蒙受司法冤抑多年之陳水扁總統,其盼望之正義將待何時方能守得雲開見月明,為正視聽,導正偏差言論,本律師團特發表聲明如后,以捍衛陳水扁總統之名譽及權益:
(一)扁案是眾所周知的「政治迫害」案件,倘真有上開徐佳青女士所指涉之情節,當年傾一國之力,窮盡各種手段追訴陳水扁總統之檢調機關,怎會輕易放過任何一絲一毫打擊陳水扁總統之機會?
過去陳水扁總統其孤身一人,面對國家機器即特偵組排山倒海而來的訴追,有龍潭購地案、國務機要費案、二次金改案、外交零用金案、偽證案、妨害國家機密案等等,不只有最高法院刑五庭所為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迅速在五都大選前將扁定罪,罕見地在上訴三個月內就「自為判決」將龍潭案及陳敏薰案確定,違背最高法院審案之慣例,已讓外界質疑。此外,對於公務員之定義,前開最高法院判決竟又搬出被棄置不用之舊見解「實質影響力」說來定罪,全然為陳水扁總統「量身打造」般地羅織罪證。又國務機要費案一審審理時,公開抽籤由周占春法官該庭審理,卻臨時撤換法官,無怪乎始終遭受政治干預審判之批評。另尚有特偵組教唆辜仲諒涉犯偽證乙事,族繁不及備載。而種種以國家機器追殺卸任之陳水扁總統之作為,實讓人瞠目結舌,此事又發生在馬英九政府主政期間,肇致扁案始終無法擺脫是典型的政治鬥爭案件之陰影,亦讓外界見識到台灣司法黑暗墮落的一面。然,換言之,假使真有徐佳青女士所指涉之情節,當年欲除陳水扁總統而後快之「司法黑手」,豈有不見縫插針、興風作浪之理?因此特偵組尚不敢再進一步指訴,而徐佳青女士所作所為,無非是讓有心人士大作文章,甚至再進行所謂誤導外界之「依法調查」程序作為政治操弄手段,縱然最終如前開追溯陳水扁總統之案件已多數真相水落石出、判決陳水扁總統無罪,惟陳水扁總統之清譽早已再受不白之辱,多年之冤抑及無妄牢獄之苦,又有何人能夠為其平反?
(二)徐佳青女士,係民進黨內優秀之年輕世代,亦位居發言人之要津,其舉止不僅為個人,更是代表全黨而動見觀瞻,然其僅憑虛矯之事實、未經查證,即發表不當言論,徒增社會動盪不安,已失政治人物應有之分際。
陳水扁總統在任八年期間,以推動台灣之民主化落實為己任,並肯定言論自由為我國全體國民之應有權利,因此在其所涉可受公評之事項,無不虛心接受社會各界之指教,以擺脫過去戒嚴、專制之遺毒,使政治不再成為「一家之言」。惟此並非允許任何人可以虛構、虛偽之事實發表言論而誤導社會大眾,尤以,徐佳青女士身為民進黨發言人,其言行作為,倘輕率不實,不只容易成為有心人操弄之題材,更讓黨內支持者之信賴蕩然無存。我國實務見解就此亦有明言:「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即徐佳青女士就此未為事先查證,便率而陳述虛矯之事實,並不符法律保障言論自由之要件,且其乃政治人物,此率然指控發言之作為更有未洽!也係荒謬,令人難以置信!
(三)徐佳青女士如無事先查證,應鄭重道歉,還陳水扁總統一個公道!否則民進黨任由此種荒謬發言,還何需敵人?
徐佳青女士固有個人之言論自由,但對於陳水扁總統是否涉有收受不法或不當獻金之發言,屬嚴重損人名節之指控,應要有相當之事證及查證方得為之。另陳致中個人是否入黨,是否參與立委選舉係其個人自由,不該以不認同之意見來抹黑一心為國為民奉獻之陳水扁總統,此種種誇大言行,更是讓親者痛、仇者快,反而讓近日被指摘收受科技業大老兩億元捐款、弊案纏身之馬英九,在此全身而退,如此,正義公理焉得昭彰!為免誤導,弭平無謂爭議,特發此聲明澄清!
辯護律師 洪貴參
石宜琳
鄭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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