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憲璋案
楊上民
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李憲璋在台北縣淡水經營民宿,為慰勞員工,讓員工梁乾昌、楊明璋、宋進財等人參加「驛站」旅行社旅行團去中國旅遊。當時李憲璋並沒有隨同梁乾昌等人出國,一直都在臺灣。梁乾昌在出國登機前,經在機場招攬保險的業務員招攬,臨時分別向「台灣人壽」、「國泰人壽」二家投保「旅遊意外險」共五千萬,保險受益人是連上瑩。李憲璋並不知梁乾昌有投保。
梁乾昌於民國96年12月16日旅遊在中國墜落山谷死亡。梁乾昌意外死亡時,李憲璋人在臺灣,並不知梁乾昌有投保,當然無預謀教唆殺害梁乾昌詐領保險金之意圖。教唆殺人之理由既然不存在,顯見其他被告遭警方屈打成招而做不實供詞。法院判李憲璋教唆殺害梁乾昌,就是根據這沒有證據力之不實供詞。李憲璋被關在龜山監獄已經七、八年了。此案件必然是法院為圖利保險公司免賠償保險金而誣陷李憲璋。這是自由心證下的判決。
如此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竟然判決李憲璋無期徒刑。本案明顯證明法官不顧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用其自由心證作判決。若說有損司法威信,應該是法官沆瀣一氣用自由心證作判決的結果。
粱乾昌在中國死亡事件,經中華民國海基會認證的「大陸地區黃山風景區公安局死亡通知書」、「刑事科技術法醫學鑑定書」、「安徽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報告」、「安徽省公安廳物證檢驗報告一份」,均無外傷,胃內無藥物殘留,亦無被他人加害致死之跡象之報告。所以中國沒有認定遊客梁乾昌被害而死亡,因此而結案。<見保險公司引用中國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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