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0日 星期四

美國對臺灣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美國對臺灣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楊上民

臺灣的中華民國

古時候各朝代所稱的中國指的是都邑,也就是現在所稱之首都。至孫文時才把朝代泛稱為中國,而此中國所指的是東南亞大陸地域。因此孫文所稱的中國是指大陸地域,並不含臺灣。可知孫文所稱的中國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如今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敗而取代,所以中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流亡到臺灣,過去的中國是中華民國,已成為歷史,不能再稱中國,祇能權稱「臺灣的中華民國」。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第2項:日本放棄對臺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第3(信託統治):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 (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留臺灣之財產有處分權

4(財產)
(a).依據本條b.款之規定,在第2條所列舉區域內,對目前正管理該地區之當局與其居民(包含法人在內),就日本與日本國民之財產、請求權與債務之處分,以及該當局對日本與日本國民,就該當局與其居民在日本之財產與包含債務在內之請求權之處分,應依據日本與該當局之特別協議為之。第2條所列舉區域內之聯盟國與其國民財產且目前尚未歸還者,應由管理當局依現狀歸還(前項所稱之國民,在本條約中皆包括法人)
(b).日本承認前述第2條與第3條中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

請聯合國解決臺灣地位的屬權爭端

根據聯合國憲章及舊金山和平條約,顯示聯合國對臺灣地位的屬權爭端美國,聯合國及美國都有義務出面排除。因為臺灣地位的屬權爭端,根據聯合國憲章第第34條規定:安全理事會得調查任何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磨擦或惹起爭端之任何情勢。以斷定該項爭端或情勢之繼續存在是否足已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

如臺灣地位的爭端再不解決,會使聯合國引用聯合國憲章第34條及第42條,會逼得聯合國採取必要之空海陸軍行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聯合國憲章第42條:安全理事會如認為第41條所規定之辦法為不足或已經証明為不足時,得採取必要之空海陸軍行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此項行動得包括聯合國會員國之空海陸軍示威、封鎖、及其他軍事舉動。

在聯合國憲章中,非法人團體是受到器重及保護的。這是基於聯合國憲章第71條「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得採取適當辦法,俾與各種『非政府組織』會商有關於本理事會職權範圍內之事件。此項辦法得與國際組織商定之,並於適當情形下,經與關係聯合國會員國會商後,得與該國國內組織商定之」。

聯合國憲章中之「非政府組織」,相當於中華民國之「非法人團體」。非法人團體係指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獨立社會組織。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94041494年裁字第637號判例:非法人團體係指由多數人所組成,有一定之組織、名稱及目的,且有一定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為其活動中心,並有獨立之財產,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始屬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訴請聯合國排除中華民國

於是亟需有識之士的臺灣人,共同以「非法人團體」組織,成立「聯合國臺灣黨」,然後以聯合國憲章中之「非政府組織」,向聯合國請願,請聯合國排除「中華民國」侵略臺灣的土地,以免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斷的為臺灣的屬權不斷的發生爭端,而且此爭端會擴張及美國。依國際法而論,臺灣應屬於美國軍事佔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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