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迷思 台北和約
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
沈建德博士
常有人問,(1)台北和約第4條廢除馬關條約,(2)第10條視台灣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表示台灣已交給中華民國,不是這樣嗎?不是!
(1) 國際條約有兩種:
(a)為Executory Treaty:
締約國於約中訂明的情況發生時,享受權利或履行義務,不限次數,直至條約效期屆滿為止。例如同盟、通商、引渡等條約。1901年中國辛丑和約中,庚子賠款的分期付款屬於這一類。
(b)為Executed Treaty:
締約國於約中訂明的事項,一經辦完,便造成永久狀態,不因後來發生的情況而變更;如果締約國不訂新約予以改變,該狀態繼續存在。例如劃界、領土割讓等條約。1895年的馬關條約就是實例。
圖1所示,聯合國保管的台北和約第4、5兩條就是在談義和團庚子賠款尚未賠完的,中華民國可以不必付給日本,而不是在講馬關條約,因它已處分完畢,除非再訂新條約,把台灣交給中華民國,可是沒有,故中華民國在台灣是非法的。
由此看來,從法的途徑也是一條路,可以趕走中華民國,不必天天和中國糾纏。
問題(2)台北和約視台灣人為中華民國國民:
在台北和約第10條,中文版的寫「就本約而言」、日文版「本條約的適用上」而英文版為「For the purpose of the present Treaty」,英文版最清楚,「把台灣人視為中華民國國民」,是為了台北和約而設,亦即,事實上不是。
和約的笫14條規定,「遇有解釋不同,應以英文本為準」。
可見,台灣人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解決中華民國而不解決,自作孽怪誰?
圖1. 聯合國保管的台北和約中文版第4、5、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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