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可以代表台灣嗎?
台灣(福爾摩沙)全球志工團 陳世雄博士
美國沒有外交部,國務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s,
DOS)統籌各州(邦)及外交事務。DOS網站上的台灣地圖顏色與中國不同,表示台灣與中國互不隷屬。國務院網站:「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 (U.S.) acknowledging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譯文:PRC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U.S.)認知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中三個公報,上海公報、建交公報、八一七公報都呈現上述的文句。但我們要注意到:「美國認知中國對於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之立場」,這只是中國自己的見解或立場而已。
根據(1971)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蔣介石的代表被聯合國驅逐出境。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唯一合法的中國。直到(1979),美國與中國建交,並與聯合國體制外的中華民國(金馬)斷交。隨後公布美國的聯邦公法(Public
Law 98-6)《台灣關係法》第二條 1.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台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台灣統治當局(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f Taiwan)的「當局」是一個公眾業務機構,不是政府或國家。1979年起,美國與台灣統治當局建立非官方的關係,台灣當局係受美國之託付統治台灣的機構。然而台灣當局的另一個身分是聯合國體制外的中華民國(金馬)。聯合國體制內的中華民國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
在(2018/03/16)成為聯邦公法(Public Law 115-135)的《台灣旅行法》第二節 (5) 明示:美國內閣成員與其他高階官員訪問一個(country),是美國與其他(country)關係深化與廣化的指標。(原文:(5) Visits to a country by United States Cabinet members and other
high-ranking officials are an indicator of the breadth and depth of tie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ch country.)此處的country可以是地域或國家,但這由美國來決定到底是地域或國家。台旅法第三節指示美台各等級文武官員可互訪,此法意味台灣統治當局或許可進一步成為台灣(自治)政府或台灣自由邦,甚至成為國家。
根據《台灣關係法》,美國政府成立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並在台灣設置「美國在台協會辦事處」。1979/03/01外交部成立對等機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國辦事處」1994年更名為「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各地的代表處。台灣當局在美國及沒有邦交的國家使用「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的名稱,既然美國聯邦公法《台灣關係法》及《台灣旅行法》都用「台灣」的名稱為什麼「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不改為「台灣經濟文化代表處」呢?總統府、行政院及民進黨與時代力量的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應盡速處理此一黨國時代的誤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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