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7日 星期四

台灣論壇:臺灣與中華民國(流亡政權)並非連體嬰


臺灣與中華民國(流亡政權)並非連體嬰

原著:陳大衛 (TISNM)
整理:陳世雄 (TFGVR)

《臺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 TRA)
{From AIT website:
定義
第十五條:為本法案的目的
1. 「美國法律」一詞,包括美國任何法規、規則、章程、法令、命令、美國及其政治分支機構的司法程序法;
2. 「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1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上述「定義」的兩個名詞必須認識清楚:其一是美國法律,其二是臺灣。因為美國使用不成文法,第十五條 1. 是要直接明白的告訴我們《臺灣關係法》是美利堅合眾(聯邦)國的聯邦國內法(Public Law 96-8),聯邦法還有許多其他的法律,例如:美國的司法判例或者是其他任何美國政治分支機構的決定都可適用為美國的法律。關於第十五條 2. 換言之,從197911日以後,所有美國政府官方文書內已沒有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這個名詞而只有臺灣統治當局。{參照(TRA)第二條 1.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19791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實際上中華民國是一個不再被美國承認的政府,而只是一個流亡政權(Power in exile),因此中華民國早晚必須離開臺灣,撤回自己的領土金門和馬祖。參照《全面命令第一號》(General Order No.1),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是受託佔領臺灣的一個流亡政權,並不包括臺灣,怎麼可能中華民國是臺灣呢?就好像西藏(圖博)流亡政府暫駐印度的德蘭薩拉,但圖博流亡組織可以是印度嗎?當然不可以。

再者,(TRA) 第十五條2. 明確寫著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可以取代目前在臺流亡的治理當局,因此任何新的治理當局是一個選項,臺灣人您知否?有一項事實很清楚,那就是金門、馬祖不包括在《臺灣關係法》的臺灣定義之內。此法明確的告訴我們臺灣和中華民國(金馬)是兩碼子事、臺灣與中華民國(金馬)的名詞定義是完全分開的、不相干的。中華民國僅是流亡在臺灣的外國組織,「Chinese Taipei中國的臺北」這個名詞就是ROC流亡在臺灣臺北市的意思,流亡組織在臺灣沒有自己的土地,最終必須要離開臺灣。美國就好像是外科醫師,給「臺灣」這個名詞的定義做了一個清晰且完美的切割。ROC這個流亡組織在1949年因中國國民黨在中國內戰被共產黨打敗,基於人道被美國收留,滯留臺灣至今。但當美國改變「外交政策」承認臺灣為一個「國家」或「自治政府」,新的「治理當局」在美國的支持並承認組織成立時,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就必須離開臺灣,回到自己的土地金門與馬祖,那時所有在臺灣的中國元素皆必須被清除,包括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的黨產都必須移交給「接替的治理當局」-台灣新政府。

《臺灣關係法》早已寫下規範讓臺灣人思考和參照,可是臺灣人長期被洗腦教育及政客們的喪失天良而被蒙蔽不自知。蔡英文治理當局理應清醒過來,「臺灣不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不是臺灣」,重複這些字句,澄清並強調臺灣和中華民國不是連體嬰。如今史上最好的機會已經降臨臺灣,我們已很清晰的注意到美國政府正在改變她對臺灣的政策。尤其是川普總統最近重新提名現任中央情報局局長蓬佩奧為新任國務卿及國家安全顧問等鷹派人物。其中國家安全顧問約翰波頓(John Bolton)主張對中國要採取強硬政策的鷹派人物,他強硬主張應派遣更多美軍駐守臺灣及移防更多沖繩Okinawa的美軍駐守臺灣,{法源:《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及第4},以對抗中國的挑戰。波頓更重申應從新檢視「一個中國」政策;所謂「一中」就是全世界只有一個中國叫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中華民國。當年197911日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也應同時承認臺灣Taiwan是一個國家,應將中華民國拋之腦後。曾任美國駐聯合國代表的波頓支持臺灣加入聯合國成為國際社會的一員,他於201849日上任美國國家安全顧問職位。

時代的巨輪正在推動人類走向公平正義的道上,美國理應檢討她的「一中政策」,改變她對新舊臺澎住民的態度,適時考慮承認臺灣是一個「新國家」或「新政府」以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其依據的理由與法源皆很明確、那就是《舊金山和平條約》已從1952428日生效迄今66年,和約第23條明示美國被盟國指派為「首要佔領國」;第4條美國政府對臺灣有管轄權(含分配權及處分權),臺灣從此成為美國託付台灣統治當局(1979/01/01之前的中華民國政府)的佔領地與保護地。據此,美國完全有合法性及正當性來承認臺灣為一個「新國家」。{參照:《六項保證》(Six assurance) 4. There has been no change in our longstanding position on the issue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漢譯:4. 美國對台灣主權的長期立場沒有改變。}

接續2017920日美國國務院在其官網將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齒輪牌旗子下架、2018316日美國川普總統簽署了眾參兩院國會通過的《臺灣旅法》(TTA),其中第二節 (5) 明示:美國內閣成員與其他高階官員訪問一個國家,是美國與其他國家關係深化與廣化的指標。{原文:(5) Visits to a country by United States Cabinet members and other high-ranking officials are an indicator of the breadth and depth of tie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ch country.} 自從197911日臺灣關係法TRA生效以來,美國國會在制定TTA時,首次使用「國家」這個名稱來描述臺灣(非中華民國)和美國的深厚關係。

《臺灣關係法》內文的台灣統治當局(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f Taiwan)的「當局」是一個公共事業機構,不是政府或國家。美國與台灣統治當局(受美國之委託統治台灣的機構)建立非官方的關係。試著想像一下,在國際《戰爭法》、《佔領法》的規範下,首要佔領者(美國)決定讓被佔領者(臺灣、澎湖)自由飛翔,進而依「法律形成力」擁有自己的「領土主權」時,那麼新舊臺澎住民將依《臺灣關係法》第二條採用和平的方式與程序、成立有別於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新體制」,此即美國的政策。美國總統依憲法第二章所被授與的職權承認「耶路撒冷」是以色列的首都;美國總統有權承認某個政權是一個新國家,這是總統的行政權。如果主客觀條件俱備,當川普總統「能」承認或宣佈臺灣是一個國家時,臺灣根本就不需要宣佈「獨立」而自然的成為一個新國家,其他自由世界的國家也必將跟進承認臺灣是一個「新國家」。當美國不再用模糊政策,而依「清晰政策」時:讓我們終結中華民國佔據台灣的現狀,Let Taiwan be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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