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及農會直選廢除選舉連記法 消弭派系壟斷及黑金
2013年3月5日林金忠先生於自由時報發表「為什麼民進黨在農業首都農會選舉摃龜」,探討民進黨為何在台中選舉敗給顏清標。原因很簡單,就是人民團體及農會需要直選。本律師曾於2005年3月10日民進黨執政時代投稿自由時報及向行政院提出建言,事實上這是六十多年來人民團體(含政黨)的共業,也是民國兩黨制定的「人民團體選舉辦法」長期採用限制連記法習於違憲違法,以致造成派系分贓及惡鬥,危及台灣基層民主制度的嚴肅課題。
國民黨過去為維護其外來政權正當性而操控人民團體,其在選舉行政命令『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中第四條違法置入選舉限制連記法等,藉選舉方式搞派系分贓,操控所有人民團體。及至全國性選舉的總統,全民直選時則因沒有地方派系奧援而失去政權。但其培育的地方派系則仍掌控農會、商會、工會、職業公會、各宗教團體等地方資源,所以地方選舉仍可藉著選區劃分不公、黨產挹注與地方派系的利益交換及而勝選。
農會由於是間接選舉制度,成為地方派系的禁臠,阻礙有才有能有賢者進入競爭的事實,也是今天台灣人民團體面對的問題。沒有派系奧援的人才根本無法在該黨出線,例如林義雄即是明顯例子。而該讓派系問題惡化的行政命令為何民進黨不願廢呢?說穿了乃是民進黨執政後也仿效國民黨大搞派系,享受慣了派系可以藉換票、交換利益的方式壟斷社會國家資源之甜頭。
個人就創辦及加入人民團體多年經驗,認為內政部頒佈的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違憲違法之情形如下:
一、
憲法第129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所謂平等選舉也就是「一人一票,票票等值」。但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竟採用財團選舉累計投票制的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讓少數比例的人靠派系結盟,以交換利益換票的方式壟斷大多數席次及團體全部資源,違反上開憲法規定及按比例選出代表之民主基本原則。
二、
民法第52條規定『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又『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但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其規範社團總會之決議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次查人民團體法第16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為一權。』惟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竟違背母法而規定『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但以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規定一會員多權已抵觸民法及人民團體法一人一權之規定,故依法律優越及法律保留原則,應為無效。
三、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既屬行政命令,內政部或行政院不必修法即可立即廢除,回歸憲法及民法之選舉單記法,使基層民主選舉制度合憲合法。但民進黨執政七年來仍囿於違法行政命令而不自知。其黨內代表及中常委等選舉仍因襲舊制,以致造成黨內派系林立。蓋派系為惡鬥,將因派系利益凌駕國家利益及人民利益之上而失去人民支持,失去政權。
民國兩黨制定的人民團體選舉辦法長期採用連記法,習於違憲違法,以致造成派系分贓及惡鬥,是制度性分贓,買票只是其中一小部分理由。本律師曾向執政之民進黨內政部長等提廢除人民團體選舉辦法之建議,均置之不理,才會讓馬英九這個『中國來的難民集團』最大派系霸佔國民黨,進而霸佔台灣。
《本文已刊登於2013-3-14 台灣守護周刊第61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