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
國家的司法不該是中國黨的私法
台灣醫社社長 郭正典
台灣的司法是台灣向前進步的最大阻礙,也是台灣的寧靜革命無法讓台灣成為一個真正民主國家的根本原因。中國國民黨一向把司法據為己有,幾十年來都如此,毫無法治國家的觀念。自2008年政黨輪替以後,中國黨更變本加厲地把司法當作私法,用它來打擊政敵迫害政敵,已達毫無顧忌的地步。台灣如果要轉型為一個有民主、法治、與人權的國家,司法必須國家化,就像軍隊必須國家化一般,否則台灣永遠是中國國民黨治下的黨國,並不是一個真正的民主法治國家。
2008年政黨輪替後有許多位扁朝的政府官員頻頻被檢察官追訴,但最後卻都判無罪。雖然司法最後還給那些扁朝政務官公道,但是「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那些遭受檢察官濫權追訴及法官枉法裁判的綠營政務官已經身心俱疲,名譽受損。更重要的是,馬英九已成功地透過那樣惡質的司法操作將「貪腐」的標籤貼在民進黨政務官的額頭上,一方面讓民進黨人從此人人自危,沒人敢聲援冤屈情形更嚴重的阿扁總統的各項案件,另一方面也替全世界最大的黑金政黨漂白,替他的2012年連任鋪路。2012年馬英九果然成功地連任中華台北的區長,那些濫權的司法人員居功厥偉。但這樣的胡作非為已讓人民的憤怒累積到無以復加的地步。
綠色逗陣之友會經過半年多的討論,在今年3月4日舉辦「破繭/檢行動記者會」,呼籲人民挺身反抗惡質司法,維護人權與法治,並且邀請陳傳岳、顧立雄等20多位律師組成義務律師團,自2013年3月20日起以每週一案的方式向5個無罪定讞案件的12位檢察官及調查員提出濫訴之訴,追究他們的罪刑。那5個案件的承辦檢察官分別是:劉錦仁、蔣志祥、王清杰(吳明敏案);周士榆(吳澧培案);朱朝亮、高峰祈(謝清志案);林文亮(蘇治芬案);朱朝亮、吳文政、陳明進、王森榮、蘇隆興(許添財案)。第一波控告惡檢行動是由曾被指控貪污最後無罪定讞的前民進黨不分區立委吳明敏採取的控告行動。吳明敏在3月16日向台中地院遞自訴狀,控告陳信安、李清峰、高怡欣三名調查員在偵辦他被檢舉收賄案時,疑有筆錄造假、教唆證人作偽證等情形。第二波控告惡檢的行動是由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針對他被控洗錢罪獲判無罪定讞一事委由律師提起自訴,控告時任特偵組主任檢察官的陳雲南、檢察官蔡宗熙涉嫌濫權起訴罪,並控告法官蔡守訓、李英豪涉嫌誣告罪。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沒有公平、公正、公開的司法,整個社會必然失序,最後走向崩潰。台灣在2008年政黨輪替後司法人員的表現讓人徹底失望,檢調辦綠不辦藍的猖狂情形令人浩歎!尤其是陳水扁總統被馬政府用「押人取供」、「無限期羈押和延押」、「中途換法官」、「教唆偽證」、「恐嚇證人咬人」、「一審無罪後在馬英九的司法宴後改判有罪」以及「最高法院史無前例的自為判決,並創設違法違憲的實質影響力說」等等方式判處重刑,最令人嘆為觀止。扁案審理過程的無法無天數度引起國際人士的側目,而聯名抗議。但馬政府不為所動,照樣用司法手段予以重判。如此明目張膽地把國家的司法當作中國國民黨的家法在使用,不禁讓人憶起當年的大獨裁者蔣介石。政治受難者黃溫恭當年的罪名是匪諜叛亂罪,1952年他自首後受軍法審判,被判處15年徒刑。但判決書到了蔣魔頭的手中,蔣魔頭直接在簽呈上加刑,將原判的15年徒刑改為死刑,黃溫恭因此難逃一死。類似的情形不只黃溫恭一案。蔣魔頭數度親批「判處死刑可也」、「應判死刑」、「改處死刑」、「處以極刑可也」、「應即槍決可也」等等。由此可見中國國民黨治下的司法其實是他家的家法。向來崇敬蔣屠夫,並肯定他為「功大於過」的馬英九,其行事方式顯然有蔣魔頭的遺跡,所以台灣才有這樣令國際人士側目的扁案。
扁案是台灣解嚴後最嚴重的政治迫害案。綠色逗陣之友會的「破繭/檢行動」如果只以那十四位扁朝政府官員的案件為標的,難免予人見樹不見林之譏。我們希望這一波波的「破繭/檢行動」是台灣司法除弊的先聲,只是個開始而已,其最終目標是要讓司法國家化、公平正義化,而不是被中國國民黨挾持,據為該黨的私法。國家的司法不該是中國黨的私法。因此,我們更希望「破繭/檢行動」能進一步以扁案為主要標的,將中國黨馬政府的濫權檢調人員及枉法裁判的不公正司法人員全部都揪出來,讓他們在陽光下接受全民及國際人士的審視,負起應負的政治及法律責任。政治人物及司法人員濫用國家賦予他們的公權力就該被批評、解職、甚至判刑。若不如此,台灣將一路沉淪下去,國不成國,且民不聊生。
《本文已刊登於2013-3-21 台灣守護周刊第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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