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學良槍殺致死原因並不單純
楊上民
司法是在保護懂法律的人,而懂法律的人幾乎全都是在為財團服務,像尤瑞敏的孩子蔡學良在軍中當軍械士,看管軍械及子彈,蔡學良槍殺致死原因並不單純,就沒有懂法律的人肯出面相助,蔡學良槍殺致死原因如下:
蔡學良於94年8月24日起服役於被告防空砲兵指揮部第954旅第625營第1連,擔任士官職務。
防砲第一連於97年5月9日借用陸軍臺東地區指揮部太平營區靶場實施國造T65式步槍25公尺歸零射擊訓練。原僅表訂上午6時30分至11時15分實施T65步槍射擊訓練,惟第一連連長高中良未以書面資料呈報營部核准,即擅自決定當日下午將未實施歸零槍枝操作歸零完畢。
當日下午實施歸零射擊過程,係高中良擔任靶場指揮官兼射擊線安全軍官、少校劉世偉為安全督導官、中尉鍾正宏係、彈藥軍官、一兵林峰億為彈藥兵。
第一靶位射擊手許志銘於下午進行第一波射擊所使用之槍械有螺絲、彈簧過緊之故障情形,第一波射擊完畢之後,共5靶位射擊手、助教,均前往標靶區看靶。
依規定高中良須留在射擊線管控安全,對於擅入射擊線人員須予以制止及排除;林峰億依規定,在下一波射擊手,就射擊位置,且經射擊指揮官下令發放時,始可發放彈藥。在此之前不得發放彈藥,致步槍及子彈同置一處之狀態。而安全督導官劉世偉負有管控射擊過程之安全義務,若有違反靶場安全情事發生,其應即時排除。
然當時高中良竟擅離職守,離開射擊線,而與第一波射擊手及助教,前往靶標區看靶。劉世偉亦未盡督導之責,未制止高中良此等違規情事。而鍾正宏對林峰億擅自違規提前發放行為亦未加制止。上述各該人因違反規定,致對於蔡學良依規定原不得前往射擊線第一靶位及拿取槍枝一節,均無法發現與及時制止,造成蔡學良為排除許志銘槍枝螺絲、彈簧過緊之故障,乃至第一靶位射擊位置拿取T65步槍。因該步槍尚有一顆子彈卡在槍膛內未擊發,致其排除故障時,該槍因槍枝走火擊發子彈射中其頭部意外致死。
蔡學良為軍械士,負責看管射擊區後方預備槍枝,其當日在第一靶位後方看管預備槍枝,於第一波射擊結束後,高中良與射擊手與助教前往看靶,蔡學良即趁看靶空檔,走向第一靶位,旋因T65式步槍槍擊腦碎裂傷致死。
故障槍枝不可能擊發子彈造成蔡學良傷亡
第一靶位射擊手許志銘於下午進行第一波射擊所使用之槍械有螺絲、彈簧過緊之故障情形。在槍械有故障情形下,則子彈並未擊發,何需有5靶位射擊手、助教,均前往標靶區看靶?當時高中良竟擅離職守,離開射擊線,而與第一波射擊手及助教,前往靶標區看靶,並不是事實。高中良是想藉不在現場來推卸槍殺蔡學良之責任。
排除槍械有螺絲、彈簧過緊故障,並非蔡學良之專長,蔡學良也不會排除。蔡學良依規定原不得前往射擊線第一靶位及拿取槍枝,何以會至第一靶位拿起T65式步槍自殺?何況是有故障之T65步槍,如何能擊發自殺呢?
既然是有故障的T65式步槍,該步槍就不可能擊發子彈,則蔡學良不是有故障的T65式步槍所槍殺,事理至明。如果說蔡學良是由另一枝步槍所殺,那麼蔡學良就不是自殺,是他殺致死的。
何況,根據97年3月15日「空軍防空砲兵第625營第一連」主官高中良保證書,保證對各式械彈及爆材及零附件(含二級料件)等,實施特別清點,清點結果均料帳相符。而清點的步槍5.56公厘T65式國造,有126支在庫,於97年5月9日以前,似乎並未有提用清冊,顯示「蔡學良為排除許志銘槍枝螺絲、彈簧過緊之故障,乃至第一靶位射擊位置拿取T65步槍,因該步槍尚有一顆子彈卡在槍膛內未擊發,致其排除故障時,該槍因槍枝走火擊發子彈射中其頭部意外致死」,似乎是事後偽造之情節。果真如此,推斷蔡學良是他殺,不是「槍因槍枝走火擊發子彈射中其頭部意外致死」。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