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5日 星期四

陳俊銘死亡案之疑點

陳俊銘死亡案之疑點

楊上民

陳俊銘生前於1014241214分寄簡訊父母「爸媽保重」,却於1014241355分,在成功嶺營區發生身中13道刀傷倒臥在血泊中,經營區派駐醫師劉永輝現場急救,並送至彰化基督教醫院仍不治。

其給父母請安之簡訊與事發時間相差1小時41分。這請安之簡訊,却被法醫師蕭開平解釋作「最後遺言」,而認定陳俊銘係「自為」,即「自殺」,實在很不合邏輯的說法。

民國101511430分許,彰化市立儐儀館解剖室,在檢察官葉建成確認無誤下,實施解剖工作。

但解剖人蕭開平於101710日具結謹本所知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距離陳俊銘死亡時間10142414時許,已經過77天。

10151日在彰化市立儐儀館解剖室解剖,但法醫師蕭開平却遲至101710日具結謹本所知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前後相差70天,這其中必然有可作弊的詐術存在。

依法醫師蕭開平解剖及組織病理學切片觀察結果,及解剖結果,發現左腕有至少4道猶疑性淺嘗試平行切割傷,及6道較深之平行切割傷,傷口排列精緻密集狀。以上均非致命傷,其在右頸部有「z」型3道幾乎連續之深切割傷,其深度達頸部血管損傷,大量出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照說人一旦有自殺的意念,其在頸部有「z」型3道幾乎連續之深切割傷,這時人已經完全無知覺意識,不可能再舉刀連殺10道割傷。就算陳俊銘先舉刀連殺10道割傷,這時自殺的感情意志已經遭傷痛所喚醒,不可能再頸部有「z」型3道幾乎連續之深切割傷。所以陳俊銘之刀傷,純粹是外力所造成,不是自殺。

首先推定有他人持刀要殺陳俊銘,被陳俊銘用左手抵擋,才造成左手脘近脘關節2.5公分處有平行的深淺切割傷6道深達2.5公分,另有4道淺猶疑傷;然後兇手再持刀砍向陳俊銘之右頸部3刀,造成深度達頸部血管損傷,大量出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法醫師蕭開平並不是在兇殺案現場,無從理解事發經過,但必須把留在現場之兇刀,做傷口比對,看是否刀刃與傷口吻合,法醫師蕭開平並未做此比對,僅憑陳俊銘生前給父母請安之簡訊,就斷定陳俊銘是「自為」,超出法醫對屍體鑑定之範疇,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相字第351號之偵查,竟然採信此超出法醫對屍體鑑定之範疇之報告,而認定陳俊銘是「自為」,實在有違檢察官偵辦調查之職責。因此,陳俊銘是「被殺」之事實,檢察官葉建成應該從新偵辦,以昭雪陳俊銘之冤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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