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日 星期四

洪仲丘案被告之判決

洪仲丘案被告之判決

楊上民

國民黨的無道,比商紂更為嚴重,有數不清的貪贓枉法的弊害,隨時與日俱增,所以祇有國民黨垮台,臺灣人才會有好的時機,例如洪仲丘一案為例,明明是被集體聯合整死的,却被辯稱病死的,因此18人被告全輕判。所以洪仲丘的父母,可以依據刑法枉法裁判之理由,告法官瀆職罪。雖然也會被以自由心證,判瀆職罪的法官無罪,但這是在掀國民黨無道罪狀之一樁,以增加國民黨之罪行,累積成山的罪狀,自然就會壓垮國民黨。

告法官瀆職罪不是在救司法,是在增加國民黨之罪行使成累積成山的罪狀,自然就會壓垮國民黨。

洪案一審判決18人全輕判。

洪仲丘是被集體聯合整死的,却被辯稱病死的,因此18人被告全輕判。

被整死比被殺死更殘忍,是屬於「使人受重傷致死」之罪,依照刑法第278條第2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審判洪仲丘案的法官,是依照自由心證輕判18人被告,不是根據事實狀況依照法條審判。

有權有勢的被告,可以讓法官依照自由心證輕判,沒權沒勢的被告,縱使是冤枉的事情,法官可以依照自由心證重判。所以說法律的條文祇是備用,不一定要應用。會有那麼多的檢察官和法官,擁有那麼多資金來源不明的財產,都是自由心證運用得法而來的。

賴素如案,因為賴素如是權有勢的被告,可以讓法官依照自由心證輕判,甚或是被判無罪都有能。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洪案一審判決18人全輕判,洪仲丘是被集體聯合整死的,却被辯稱病死的,因此18人被告全輕判。

被整死比被殺死更殘忍,是屬於「使人受重傷致死」之罪,依照刑法第278條第2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法官却依照自由心證輕判18人被告,不是根據事實狀況依照法條審判。

依照26年渝上字第8號判例:證據力之強弱,法院固有自由判斷之權,惟判斷證據力如與經驗法則有違,即屬判決適用法則不當,自足為上訴之理由。

所以洪仲丘的父母,可以依據刑法枉法裁判之理由,告法官瀆職罪。刑法第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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