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建國公投或台灣獨立公投
台灣(福爾摩沙)全球志工團 陳世雄博士
大開民主倒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將最高領導人改為終身職,變成到頂的極權專制國家。慶幸的是台灣住民及人民團體未曾被中國統治,可以自主決策並行動,也就是「自決」。建國是從無到有的過程,獨立是從某個界定的範圍內分離而出。建國或獨立在基本假設上歧異,其後續程序不同,但最後的目的相同,即建立一個主權自主的國家,或主權獨立的國家。中國沙文主義者對獨立懷有惡意與仇恨的心理,動輒以武力統一嗆聲。為避免獨統對抗,筆者曾為文「拋棄統獨,自決建國」詳述其理,載於(台灣守護周刊,No.299)。但不少民眾仍將建國與獨立混為一談,其實我們可將台灣獨立建國運動分為兩大類型並論述如下。
壹、台灣主權未定論及法理建國派
此派認為台灣的主權未定,中華民國沒有台灣的主權,它是台灣的代管政府。此派主張根據《國際法》台灣可以用民族自決或住民自決的方式建國,經由國際法理的公投過程,可被正式承認為主權國家。建國程序為台灣住民進行建國公投或先成立台灣(自治)政府,美國整編台灣佔領軍成為台灣維和部隊,中華民國政府所有的權利移交台灣政府,申請加入聯合國。此派認為台灣沒有修憲的問題,只有自決建國過程的問題。
追溯歷史,依據《馬關條約》(1895)中國已割讓台灣主權給日本,同年奉清廷為正朔的台灣民主國宣布建國,但台灣民主國成員戰敗,放棄台灣逃亡中原,失去台灣主權。在清朝結束後已二度無台灣主權可讓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舊金山和約》(1952)日本放棄台灣的主權。在中國(清朝廷)及日本先後放棄台主權之後,美國為台灣首要佔領政權,且美國參眾兩議院(2016)先後通過《六項保證》第4項「美國對於管轄權及於台灣的問題從未改變。」因為美國國會知道佔領並不擁有主權,而且有關台灣主權的問題未解。美國總統當然也知道不能簽署使之成為聯邦法(Public Law)。若全世界有任何國家宣稱它擁有台灣的主權,亦即拿出國際條約或聯合國決議為證明,那麼獨立公投是正確的。但台灣主權未定,台灣住民需向佔領國爭取「成立建國委員會」的公投。
貳、修憲正名與中華民國是台灣派
早在20世紀中葉,中華民國(ROC)已經結束所謂「反攻大陸」的主張,此派認為ROC已在台澎金馬落地生根。然而ROC的名稱經常帶來國內外到底是那一國的困擾,因此多數人主張修憲正名,成為一個新的國家。有一部分台獨人士訴求「修憲、正名、獨立」,亦即在憲法層面上與中國脫鈎。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等部分人支持此種做法。此派民眾不否定現有的台灣統治當局,認定已經取得在台灣的事實建國,但仍需以公投從中華民國中切割出去,達成法理獨立,並申請加入聯合國。問題在於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怎麼切割?
另外,部分此派人士認為法理獨立並不重要,目前只要維持現狀、國家正常化才是接下來的目標。呼籲再度修公投法,使之可以修憲、變更領土、制憲、加入聯合國,經由這些過程來實現台灣國家正常化,即「中華民國在台灣」或「中華民國是台灣」,有人稱之為「華獨」。在(1996)總統及立委直選之後,此派前輩曾經宣稱「台灣與中國是特殊國與國的關係」與「台灣、中國,一邊一國」。但結果使得中華民國的邦交國逐漸減少,也沒有任何國家與台灣統治當局建立外交關係。
上述壹與貳兩大台灣建國運動的最終目標都一樣是建國、入聯,但是基本假設及過程都不同。回顧2017年底,美國為何要阻擋要修正的公投法可以修憲、變更領土?因為違反《國際法》佔領不可擁有主權的基本原則,華獨人士不可假設或認為台灣已經建國或台灣就是ROC。台灣住民要先成立一個首要佔領國的美國承認的台灣政府,不是現在的台灣統治當局(ROC政府)。台灣住民(出生地是台灣、澎湖與台灣周邊島嶼的人及其後裔)必須先公投成立台灣政府籌備處或台灣建國委員會。此委員會須籌劃並進行許多前導作業,然後在美國視導下指示ROC政府循序轉移政權給台灣政府。其實「人民作主基金會」不必再冒寒風、苦雨、烈日每天接力靜坐、禁食向政府要求再修新公投法,基金會可與贊成自決建國的政黨及團體直接進行聯署「成立台灣建國委員會」的提案,公投題目及但書有如(台灣守護周刊,No.324)所刊載的文章「全民公投成立台灣建國委員會」,並進行公投,開始進行台灣的建國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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