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6日 星期四

如何化解維持現狀的僵局


如何化解維持現狀的僵局

台灣(福爾摩沙)全球志工團 陳世雄 博士

針對中共機艦頻頻繞行台灣,美國五角大廈前官員表示美應派遣航空母艦繞行台灣(LTN2018/04/22)。台灣友邦史瓦濟蘭(2018/04/20)將國名改回被殖民前的國名-「艾史瓦帝尼王國」,正式擺脫英國殖民留下的痕跡,而正好在當地出訪的台灣蔡總統,也見證了史瓦濟蘭改名的這一刻。美國國會亞太小組主席約霍議員(Ted Yoho)和夏波議員(Steve Chabot)近日在會談時認為台灣可以是一個國家,而現在正是美國要檢討對台灣政策的時間了(注:夏波是《台灣旅行法》原始提案人)。然而有鑒於ROC政府仍以維持現狀為主要政策,台灣住民如何讓台灣正名並且讓國際承認?

其實維持現狀是由美國定義的,ROC政府沒有置喙的餘地。當美國國務院將Taiwan網頁的ROC白日旗撤除時,就是告訴台灣統治當局(1979之前的ROC)Taiwan不等於ROC。正在台灣訪問的美國商務部官員易思安曾認為台灣的AIT有一天會變成美大使館。但是ROC政府若依然維持現狀,美國是否有權力讓ROC政府改變現狀?答案是有權力。因為《舊金山和約》(1952)條款23b規定美國是首要的佔領政權(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自從二戰之後,蔣介石受美國總統《全面命令第一號》(General Order No. 1)的指令,派遣中國國民黨的軍隊佔領台灣,到現在ROC仍然是受託代理佔領的政權。

美國如何可使受託佔領台灣的ROC政府被動地改變現狀?菲律賓曾經是美國的殖民地,美國曾於1934訂立聯邦成文法(Public Law 73-127)《菲律賓獨立法》改變菲律賓當時的現狀。台灣不是美國的殖民地,但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政權,有權力訂立《台灣獨立法》並終止台灣統治當局的託管。台灣住民及台灣人民團體也可以根據《舊金山和約》(Article 23a)及《聯合國憲章》(Article 76bArticle 77b),主動連署請求美國終止台灣統治當局(1979/01/01之前的ROC政府)之託管,並且繼(Public Law 96-8)《台灣關係法》與(Public Law 115-135)《台灣旅行法》之後訂立《台灣獨立法》(Taiwan Independence Act)。按照法案的規定及程序,台灣建國並加入聯合國,可以共同維護亞太地區及台灣海峽的安全與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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