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田書簡.台灣.中日台北和約
黃虎旗復國黨籌備會執行長 黃清雄
對日金山和約於1951年9月8日經同盟國各國議妥簽字。其實,中國被認為不適格參加對日和平會議。世人鮮有細究個中源由。
二次大戰期間,中國分裂為四,計有滿州國、蔣介石集團之國民政府、共產黨之蘇維埃人民政府及汪精衛南京政府。蔣某遠避四川山後,以驅逐在緬甸之日軍為計,勾引美英兩國,遂由美國羅斯福總統召集1943年11月開羅軍事會議,在開羅戰略宣言(以下簡稱戰略宣言)上蔣某出言霸道搶奪台澎。蔣氏集團吹擂該戰略宣言,引起不少中國人質疑,徒然助長共黨聲勢。1949年內戰大敗,蔣某流亡潛入台灣。
美英蘇三大國均有默契,有鑒於1945年初雅爾達密約作為戰後東亞戰略佈局的基礎,中國政府在對日和平會議上乏善可陳,一旦再度玩弄霸氣奪取台灣,對東亞和平成事不足,敗事有餘。中國代表終於被擋在金山和約會場之外。依國際法,金山和約第二條乙項規範(同類於丙項庫頁島規範),凸顯了1895年台灣民主國的主權延續不斷。
美蘇兩超強姑息,以爆發韓戰,讓1952年中日台北和約成為煙幕,犧牲台灣人復國權利,安撫蔣氏流亡政府。外長葉公超(1952.3.25)向日本談判代表河田烈說:「中日台北和約實施範圍問題,我方考慮大體上採用貴方稿件。我方此舉在求儘量符合吉田首相函件之措辭與語氣,俾使貴國議會及國民,無從再提非議」。(見中華民國外交問題研究會編篡:「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的關係」,1966年,p.173-174)蔣方形同戰敗國。
葉公超外長低聲下氣,不忘日本談判團團員木村四郎七(1952.3.07)坦言:「在吉田首相致杜勒斯先生函(書簡)中,將日方簽約之立場,敘述甚明。吉田首相指出在目前情況下商訂一解決中、日全面問題之條約,殊非可能」,該函說:「中日雙邊條約之條款,關於中國國民政府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控制下及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這段指示性文辭證實蔣氏「控制台灣」,竊據台灣為中國殖民地,而非佔有台灣。(見「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的關係」,p.92)
蔣某流亡團1952.4.28簽訂中日台北和約,凸顯1943年開羅戰略宣言不足採信。所謂光復台灣,全屬鬧劇。蔣某在簽訂台北和約的前後,不敢也無需嗆聲開羅糗事,因可利用雙邊和約掩飾流亡體制。台灣人被蒙蔽,未能識破流亡者的詐術。台北和約侵犯台灣主權,我們應訂4月28日為台灣喪權日,誓言復國-恢復台灣民主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