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0日 星期四

日本時代與日本殖民統治

日本時代與日本殖民統治

蔡百銓
                    
最近教育部調整歷史課綱,以「日本殖民統治」代替「日本統治」。殖民統治如果可以未實施憲法當作標準,那麼日本統治台灣確實是殖民統治。而根據同樣標準,國府在1987年解除戒嚴以前的統治也應該稱為殖民統治。

台灣對於日本統治的評價一直爭論不休。上個世紀日本侵略中國非常殘暴,一般「外省人」對於日本人恨之入骨是非常合情合理的。但是台灣人對於日本推動現代化建設卻感恩戴德,這就構成藍營心中所謂的「皇民史觀」。世界上最痛恨日本與最喜歡日本的不同族群聚在台灣,當然無法避免屢起勃谿。台灣非藍即綠,滔滔者天下皆是也,誰以易之?然而藍綠雙方難道無法以更大的智慧與包容心,化除某些過度情緒性的衝突?       

日本時代

日本統治台灣的時期,藍營學者稱為「日據時期」,綠營稱為「日治時期」。夷考日本統治台灣是根據馬關條約,於法有據,難以謂之為日本竊據(日據)。日治時期說法比較正確。但是藍綠為了一個名稱而互如水火則大可不必。雙方不妨放棄各自的堅持,一齊改採不涉及意識形態的「日本時代」。
   
「日本時代」是台灣耆老對於日本統治時期的稱謂。這個名詞是從台灣民間泥土蹦出來的,既本土,又客觀中立,為甚麼不沿用?比較俚俗的稱謂還有「日本仔時代」、「日人仔時代」。有些偏遠地區甚至出現「四腳仔時代」。四腳仔意指狗。歷史研究應該兼顧傳承與沿續性。史學界何必發明台灣耆老從未聽過的日據或日治時期而爭執不下?

何況從音韻學角度聽之,「日本時代」不論以閩南語或漢語發音,抑揚頓挫,鏗鏘有力。而日治與日據時期則讀來很不順耳。「日治、日據」連續兩個去聲 (第四聲),「時期」連續兩個陽平(第二聲),非常繞口。

日本殖民統治

日本統治台灣雖然依法有據,卻是不折不扣的殖民統治。殖民統治究竟應該如何定義?本人採用一種標準:在正式實施憲法之前的統治,都可以稱為殖民統治。日本遲至19454月才在台灣實施日本憲法,此時才可算是結束殖民統治(有些綠營學者甚至不知道日本曾在台灣實施憲法,我特地向郭宏斌牧師求證)。但是這距離日本戰敗離開台灣只有短短四個半月。當時兵荒馬亂而未見績效,因此日本統治時期以「殖民統治」涵蓋之並無不宜。準此以衡,國民黨來台灣初期也是殖民統治,直到1987年解除戒嚴與實施憲政才可算是結束。

日本殖民統治台灣可以根據其主要法律依據而分為三個時期:

(一)《六三法》時期(1896-1906):189663日本政府公布《六三法》,授權臺灣總督得以頒布具有法律效力之行政命令。早期總督都是武官,宛如土皇帝,集行政權與立法權、司法權、軍事權於一身;

(二)《三一法》時期19071921):1907年元旦日本政府開始在台灣實施法律第三十一號三一法》。新法六三法差別不大,明定總督之行政律令不得牴觸日本本國或在台灣施行的法律。1914林獻堂成立「台灣同化會」,追求台灣人與日本人平等地位。1919年日本改派文官擔任台灣總督,另設台灣軍司令官掌管軍事權,同時對台灣人民實施同化政策1920年元月留日臺灣青年在東京成立新民會

(三)《法三號》時期 (1922-45)1922年元旦日本開始在台灣實施法律第三號《法三號》,把日本的民法與刑法、商法施行於台灣。1921新民會開始推動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1921-34),要求日本帝國議會設置臺灣議會,並把台灣總督的立法權交還給台灣人民。1936年隨著中日關係惡化,日本又派遣軍事將領擔任台灣總督,並且對台灣人積極推行皇民化運動,包括獎勵國語家庭、打壓漢文、改用日本性名、徵召台灣人從軍等等。一切就緒後,19454月日本才開始在台灣實施日本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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