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明辨是非
敬向社員前輩報告:
感謝大家這二年來的支持與幫忙,讓北社有能力參與太陽花學運、去年11月29日白色力量推倒高牆、照顧反黑箱課綱高校生,盡知識分子責任,引領社會向上提升。在此向各位社員先進致謝。
唯近日紀文清、吳文洲、陳達成等社員,因北社繳交20萬元給台灣社,向法院提告本人侵占、偽造文書,另王思為參選疑義,說明如下:
(一) 台灣社是北、中、南、東(台東、花蓮)、客、青社各社的整合溝通平台。各社每30人有一代表(北社有6位代表)。每年每社每一代表須繳一萬元作為經費,於2011.1.15台灣社社員大會再確認此案。
2013.10.3張炎憲社長過世,台灣社已無經費。2014.11.30、2015.1.25二次在高雄召開台灣社會議議決,台東、花蓮各繳10萬元,北社(會員代表數2倍)繳20萬元,隨後南社、中社亦各繳10萬元給台灣社。北社共6位代表,2011~2015的費用需繳30萬元,北社繳20萬元後,尚欠台灣社10萬元。
2014.12.8及2015.1.12北社理監事會議中有向理監事報告,並獲無異議通過。並在2015.7.6再確認通過在案。該款項由北社會計直接撥給台灣社,本人並未經手。
(二) 每次理監事會議都會再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以免登載不全。2015.5.11的會議紀錄也因記載疏漏,經吳文洲理事提出更正後,於2015.6.8再重新修正會議紀錄。
麥克風與錄音機錄音不良,記載疏漏難免,但會在下次會議再確認或修正,並無偽造文書犯意。
(三) 王思為先生2013年11月經入會審查通過後,迄今未遵守章程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於入社時繳納社員入社年費完成入社手續。因此王君未正式取得社員資格。又本社秘書長一職,章程並未規定必需具有社員資格才能擔任,因此王思為先生不能據此而認定其當然具有社員資格。
註1:第七條第二款:凡認同本社宗旨、具備任一領域專業能力者得申請加入本社。
申請時應填具入社申請書,經二名以上社員推薦,理事會議無異議通過,始得成為社員,並繳納年費。
第九條: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決議及繳納年費之義務。
第卅一條第一款:社員年費為新台幣5,000元,於社員入社時繳納。
註2:新版社員手冊是王君擔任北社秘書長期間所提議編輯刊印,以方便互相聯絡,而王君是其中唯一不符資格者(未曾繳交入社費與年費)。
註3:20150817千齡法律事務所函北社,稱王君於8/12郵撥NT$15,000元給北社乙事,更足證實(1)其8/7存證信函所述「…本人近日已繳交該會費…」係屬謊言; (2)未在8/4截止登記時間前繳清入社費。既已逾期,無法破例,讓其參選。
註4:每次社員大會及募款餐會都會同時發出繳交社費通知,2014、2015年兩次募款餐會王君皆有參加,而社員須繳年費方可獲得免費餐券,秘書長可以不知道嗎?
註5:北社遭蒙上述不實誣告,除說明事實真相,也擬提告上列人員,以維謢社譽。
晚輩 張葉森
敬筆
201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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