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8日 星期四

保護兒童免於性侵害,請修改《刑法》提高到18歲

保護兒童免於性侵害,請修改《刑法》提高到18

人權講師 蔡百銓

保護未滿18歲的兒童免於性侵害,就跟正名制憲同樣重要,否則難道我們想要建立一台灣性侵國?

林奕含生時遭到性侵,究竟是在13歲還是滿1617歲?台灣媒體討論這種問題。但是旅美政論家廖東慶指出:美國法律保護18歲以下兒童。如果男女共處一室而出事鬧上法庭,法官只聽18歲以下少女說詞,不聽色狼花言巧語。不管林奕含願不願意與陳星上床,美國法院都會判決陳星強暴未成年少女罪,沒有所謂誘姦或合姦議題。林奕含生時詢問過與強暴相關的法律問題,結果大失所望。如今補教老師採取實名制,掩耳盜鈴,能夠解決性侵害問題嗎?

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與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對象都是指未滿18歲之人。前者第一條稱「為本公約之目的,兒童係指未滿18歲之人,後者第二條稱「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18歲之人」。本文採用聯合國定義,稱18歲以下之人為兒童。

但是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刑法》保護兒童免於性侵害卻只到16歲,等於開放1618歲的兒童讓色狼嘗鮮。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刑法》為母法。前者第二條稱「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及第233條之犯罪」。而《刑法》第227懲罰「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猥褻之行為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為猥褻之行為者」,遺棄1618歲這個年齡層的兒童。

更可惡的是,《教師法》獎勵男老師性侵女學生,保障他們濫用特殊權力關係」之罪行!陳昭如教授2017/03/23「全校包庇的教室性侵案:曾經強暴我的老師,成了育幼院院長」指出:男老師性侵女學生而遭到停聘,可以不必上課,每月坐領兩、三萬元的半薪。兩年期滿後,還可以一次領回剩下的半薪,並且返校繼續任職。男老師食髓知味,當然也可以繼續嘗鮮。


色狼如有本事,就請對成年人下手,不要欺負兒童。《刑法》性侵害包括兩種行為:性交、猥褻茲建議修改《刑法》,把所有成年人對於未滿18歲兒童之性交行,一律科以《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同時把保護兒童免於猥褻也提高到18(本文作者著有《邁向人權國家》等書)      

1 則留言:

  1. 沒有完美的法條, 但我們得追求儘量做到最好. 如果要兼顧保護和自由, "原則禁止, 例外申報於監督下進行" 是我目前想到就好的解法.
    如果考慮到隱私問題, 師生戀或是其他權勢間的交往(含未成年) 如果是真心的, 沒有見不得人的. 經過輔導和關係人的知情, 於一段時間後, 雙方可以如常人正常的做想做的事, 可能可以減少很多不幸.
    沒有申報的, 弱勢的一方可以主張被性侵, 而不用如現在法律規定, 要證明是非自願, 性侵才成立, 給予某些權勢者有機可乘. 適度的陽光, 應該會是防止有權勢者利用隱瞞的手段, 一而再, 再而三的誇張行為的合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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