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臺灣光復節」
楊上民
摘取自美國行政部門的簡報
在臺灣的日本投降儀式,只標明了軍事佔領的開始。
中華民國是違反國際法的,例如在1945年10月25日所宣佈之臺灣光復節,以及在1946年1月12日將當地民眾集體歸化等等。
自1945年10月25日起,在臺灣的「中華民國」,其地位是「代理佔領軍」的地位。
自1949年12月10日起,中華民國已經獲得在臺灣的第二種地位,那就是「流亡政府」。作為流亡政府,中華民國永遠不能獲得「作為臺灣的合法政府」之國際合法性。
在臺灣,中華民國一直實施控制已超過70年,不過,它不能援引國際法的「時效原則」,企圖主張擁有臺灣領土的所有權(即主權),這是因為國際法規定,「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
在觀看這四份影音報導後,我們的結論必然是「中華民國在臺灣」不是一個主權國家。我們可以將我們的發現總結如下:中華民國沒有主權。
雖然1945年10月25日的受降儀式,是代表盟國舉行,但隨後的軍事佔領則是代表征服者,也就是合法的佔領者。而作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98%以上對臺灣的軍事攻擊,是由美國軍事力量所為,所以美國是臺灣的征服者,也因此對臺灣的軍事佔領負有全部責任,包括所有必要的重要計劃。自1945年10月25日起,由蔣介石帶領的中華民國軍事團體,是行使代理佔領軍的角色,這是他們在臺灣的第一個法理地位。
在臺灣,日本的投降儀式標誌著交戰行為的結束,以及軍事佔領的開始。日本對臺灣的主權,一直維持到戰後的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時,才被放棄。因此,當中華民國在1949年12月初,將中央政府遷到佔領了的臺灣時,中華民國已經遷出中國國土之外,因而立即取得了流亡政府的地位。在戰後的和平條約中,臺灣並未給予中國,而是仍然停留在軍事佔領的法律條件中,美國仍然是作為主要佔領(權)國。
在臺灣的中華民國,保留了上述兩個法律地位,即(1)代理佔領軍,以及(2)流亡政府。直到今日這些地位並沒有任何變化。在最基本的層面上,臺灣地區仍然是美國的一個聯邦機構,「美國軍政府(USMG)」,管轄下的海外領土。如上所述,「臺灣」或「中華民國」都不符合被認定為具有主權並獨立的國際法律標準。
附加說明:世界第二次大戰太平洋戰區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時,戰爭就結束了。在這個條約裏頭,日本將臺灣放棄了,而沒有指定一個收受國,為了進一步澄清這點,我們必須認清:
(a)在1952年4月28日之前,臺灣一直是日本的主要領土。
(b)在1945年10月25日,並沒有「臺灣光復節」。
(c)在1945年10月25日的投降儀式並沒有標記著「戰爭結束」,而只是臺灣軍事佔領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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