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解放民族獨立
楊上民
「臺灣獨立建國運動」歷經許多先賢先烈的奮鬥,累積到今天,臺灣人才有一點自由生存的空間,但距離獨立建國的總目標仍然有一段很長的道路。
臺灣獨立建國之所以路途坎坷,乃因存在著不少理念認識模糊的迷思,讓社會大眾陷入以訛傳訛的困境,失去反抗外來政權的意志與決心,也削弱了人民抗爭的信心與勇氣。
為此,我特別編撰一些簡要問答,針對臺灣獨立建國運動的內涵提出說明,以釐清整體運動的方向:
一、臺灣要從哪裡獨立?
臺灣於1895年由中國清朝政府因戰敗而被割讓給日本,日本則因1945年戰敗投降,臺灣的主權就歸屬於盟軍的主要戰勝國之美軍佔有。自1945年10月25日起,在臺灣的「中華民國」,其地位是「代理佔領軍」的地位。
常聽人說,臺灣人民享有「人民主權」,實際運用上,這只意味著在這個非法中華民國(ROC)憲法權柄之下,臺灣人民被給予投票權,選出它們所謂的「民意代表」到不同層級的地方議會、立法院、總統職位等等。
在臺灣,中華民國一直實施控制已超過70年,不過,它不能援引國際法的「時效原則」,企圖主張擁有臺灣領土的所有權(即主權),這是因為國際法規定,「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
而日本於1952年簽訂舊金山和約,放棄臺灣的相關權利,但臺灣的主權未明確規定歸屬於任何國家,自然應屬於臺灣人民所有,但臺灣的主權仍然歸屬於盟軍的主要戰勝國之美軍,因為按照國際法法規定,「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
看到古巴在美西戰爭後的條約規定,和臺灣在二次大戰太平洋戰爭後的條約規定,兩者都是美國所征服的領土,且尚未達到最終的政治地位。
換句話說,它們都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被仍在政治上一個懸而未決的狀態。然而,正如古巴的情況一樣,美國行政部門官員應該在臺灣培育地方團體,好集結起來組成他們自己的平民政府(簡稱「民政府」)。這就有待未來適當時機,由臺灣人民再做決定。
所以,臺灣是臺灣人的國家(Country),不隸屬於世界上的任何國家。
臺灣雖然不隸屬於任何國家,但卻持續遭受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非法侵占,殖民統治臺灣。他們以一套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憲法,虛構「一國兩區」以欺騙臺灣人民,剝奪臺灣人民的公民投票權利、限制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以「分立式」兩票制扭曲民意機構立法院的組成設計,迫使臺灣人民在殖民統治體制之下艱苦求生。
臺灣人必須先確認自己的身份。臺灣人是臺灣民族(Nation),不論先來後到,不分種族血緣,都是具有共同政治前途、經濟利益與社會文化價值之臺灣民族的一份子。
所以,臺灣獨立是以防衛性之「臺灣民族主義」,反抗侵略性之「中華民族主義」,追求臺灣民族的獨立,不再接受中華民族主義各種形式的壓迫。
臺灣人民必須從哪裡獨立出來,推翻流亡政府的中華民國殖民體制,就是臺灣「民族獨立」的第一項目標。
二、要如何做到臺灣民族獨立?
1945年,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奉盟軍第一行政命令,來臺灣代表盟軍接受日本投降,卻於委託受降管理期間,在臺灣搜刮擄掠,而於1947年爆發228民族大屠殺事件,其後也進行白色恐怖統治。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在中國內戰中戰敗而流亡到臺灣,以軍隊非法佔據臺灣,並實施長達38年的軍事戒嚴高壓統治,強奪人民與國家資產據為黨產,以中華民族主義進行愚民洗腦的殖民教育。
直至1979年,經過高雄美麗島雜誌的非暴力人民革命抗爭,才於1987年解除戒嚴令。之後1990年「野百合學生運動」非暴力抗爭成功,才有「萬年國會」的改選與「總統直選」的空間。再經1991年教授與學生組織「100行動聯盟」之非暴力「反閱兵,廢惡法」的革命行動,才解除了刑法第一百條「言論叛亂罪」唯一死刑的魔咒。
三、建立擁有臺灣主權的憲法
面對外來政權,超過半世紀殖民體制的壓迫與剝削,很慶幸地臺灣人選擇非暴力抗爭的方式,逐步完成階段性的目標。可惜臺灣人卻迷惑在臺灣已經是一個民主國家的陷阱裏,不了解統治政權的權力來源,最重要的就是統治體制的合法性,其次才是人民的支持度。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自始以來,都缺乏在臺灣統治的合法性,選舉活動只是人民表達對政黨候選人的支持度而已。
在一部臺灣人民未曾參與制定之流亡政府憲法之下,不論是誰執政,都不會擁有臺灣主權的合法性。
臺灣人民要脫離殖民體制的壓迫與剝削,必須了解臺灣真正的歷史事實,掌握社會情勢的脈動,然後擬定睿智的戰略,以堅決的意志及行動的勇氣,遵守非暴力抗爭的紀律,建立人民抗暴的信心,爭取更多民眾的了解與支持,才能從階級、區域、族群、文化等差距懸殊的現狀中,自力更生地「自我解放」出來,凝聚人民及公民社團的力量,逐步解決人民受到不公不義的壓迫,完成臺灣民族獨立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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