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台灣正名公投案
若通過,
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
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不能把責任
全推給中華奧會!
扁聯會榮譽總會長
陳水扁 總統
勇弟:針對民間推動東京奧運台灣正名公投,外交部長吳釗燮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被問到若公投通過正名,是否啟動正名程序時回答,公投是民主政治之下人民行使權利的常態。就程序而言,政府受到公投結果所拘束,但若是要向國際奧會提出任何說明或主張,是透過中華奧會。中華奧會根據憲章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政治影響。
勇哥:外交部長吳釗燮既稱就程序而言,政府受到公投結果所拘束。《公投法》第 30 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勇弟:2020東奧正名盼以「台灣」名義參加奧運。不過國際奧委會(IOC)曾在今年5月4日來信,強調IOC執委會已做出決議,不予核准「中華台北」名稱變更。這樣還有必要力挺公投通過嗎?
勇哥:1981年簽訂「洛桑協議」之前,我國曾用三次台灣(1960、1964、1968)之名參加奧運。甚至1976年蒙特婁奧運,加拿大要求我國以「台灣」之名出賽,但我方拒絕而退出。可見參加奧運的隊名、隊旗、會歌都是可以改的,我們如向國際奧委會申請變更,這是我們的權利,只要國際奧委會同意就好。
勇弟:國際奧委會在中國的政治壓力下,今年5月4日來函表示不會核准「中華台北」的名稱變更,顯然有違奧林匹克憲章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規範,是可以在國際奧運總部所在的洛桑地方法院打國際官司的!
勇哥:記得當年奧林匹克憲章中禁止任何形式之歧視,並在第64、65、66條規定參加奧運會之國家奧會於開幕、頒獎及閉幕典禮中必須使用國旗、國歌。名古屋的執委會決議案在對照之下,有不符憲章規範之處。國際奧會委員徐亨及中華奧會曾向國際奧會總部所在地的洛桑地方法院提出訴訟,控告國際奧會名古屋決議案違反奧林匹克憲章,同時向法院提出假處分,希望能停止國際奧會通訊投票的效力,避免因訴訟時間影響到中華奧會參與1980年冬季奧運的權利。假處分申請最終遭法院駁回,中華奧會的冬奧代表隊於是退出比賽。「而控告國際奧會違憲的部份,則經法院裁定國際奧會敗訴,認為其行為似違背其憲章之精神及文字,特別是憲章第64、65及66條之規定。另裁定開庭費100瑞士法郎由國際奧會負擔,並補償原告徐亨500瑞士法郎的訴訟開銷」。
小勇:敬請大家在11月24日務必要領東奧台灣正名公投票,全力支持並幫忙拉票。只要公投過關,為實現公投內容的必要處置,那就是政府的責任,包括在洛桑法院提起訴訟!
資料來源:[新勇哥物語]-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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