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連署聲明】黃世銘檢察總長應立即下台
【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64條規定:檢察總長對於各級檢察機關的檢察官有指揮監督權,而各檢察機關的檢察長對於所屬的檢察官也有指揮監督權,檢察官有義務服從上述檢察首長的命令,檢察總長或各級檢察長並得親自處理檢察官的事務,或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的檢察官處理。前述規範事項即為檢察首長的「指揮監督權」、「職務承繼權」及「職務移轉權」,又可稱為社會大眾所熟知的「檢察一體原則」。
檢察總長黃世銘身為全國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如今卻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而且涉案情節重大、違法事實明顯,遭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試想:祇要黃世銘檢察總長繼續在位,依據現行法制對全國的檢察官保有形式及實質的指揮與監督辦案權限,將如何確保檢察官在該案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黃世銘檢察總長一旦以「被告」身分至法庭應訊,起訴他的基層檢察官,同時身為黃世銘的下屬、依法須受檢察總長職務上指揮,那麼在法庭上的攻防,檢察官對現任長官是否得以毫無顧忌地實施公訴?尤其,檢察總長在法庭上被下屬論告違法失職的細節與內容,將是何等荒謬且難堪的情境?
再者,一旦該案件進入審判程序階段,淪為被告卻仍在職的檢察總長,無論於一審獲致「有罪」或「無罪」判決,都將對檢察或司法造成傷害。「有罪」,則檢察體系瀕臨分裂崩解,其所代表國家訴追的公權角色,諸多承辦案件必遭質疑;「無罪」,則更啟人疑竇,社會各界難免認定檢察總長是否係利用權勢或「實質影響力」干擾審判,導致了扭曲或不正義的無罪結果。甚而,當初起訴的基層檢察官,是否會遭秋後算帳,面臨「濫行起訴」的責任追究呢?因此,只要檢察總長持續帶職受審,無論判決結果如何,最後都將導致社會信任破產,檢察與司法淪為最大的輸家。這將是國家不幸、未來政局更混亂的源頭。
為了維護檢察與司法的尊嚴,確保國家與社會的安定,檢察總長黃世銘必須立即辭職下台。同時,我們呼籲全國人民,無論您是否從事與司法或法律相關的工作、也無論您過去有無觀察或深思本次事件,只要關心台灣前途,大家都挺身而出,嚴正要求黃世銘下台。
連署人:(依姓氏筆畫排列)
林鈺雄教授(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林峯正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林永頌律師
林珮菁律師
吳景欽教授(真理大學法律學系主任)
吳佶諭律師
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
高仁川教授(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張天欽律師
袁秀慧律師
陳傳岳律師
陳耀祥教授(台灣法學會常務理事)
許惠峰教授(文化大學法律學系主任)
許志雄教授(嘉義大學公共政策所教授)
黃帝穎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楊芳婉律師
廖福特教授(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
賴中強律師
顧立雄律師
羅承宗教授(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助理教授)
... (名單陸續增加中)
林鈺雄教授(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林峯正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林永頌律師
林珮菁律師
吳景欽教授(真理大學法律學系主任)
吳佶諭律師
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
高仁川教授(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張天欽律師
袁秀慧律師
陳傳岳律師
陳耀祥教授(台灣法學會常務理事)
許惠峰教授(文化大學法律學系主任)
許志雄教授(嘉義大學公共政策所教授)
黃帝穎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楊芳婉律師
廖福特教授(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
賴中強律師
顧立雄律師
羅承宗教授(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助理教授)
... (名單陸續增加中)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