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2日 星期四

中華民國不得在臺灣徵兵

中華民國不得在臺灣徵兵

楊上民

中華民國在台灣強制對19歲及以上的男性徵兵,估計每年超過155,000新役男因強制性徵兵被召集,根據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同年,中華民國將它的中央政府遷至台灣,1949年,台灣仍處於軍事佔領,治理當局在被佔領的領土,對其居住於領土範圍內的人民,施以徵兵政策是被允許的嗎?日內瓦第四公約,關於戰時對平民之保護第51條,證實這個答案是「否」,之後台灣有在法律上成為中國領土嗎?如同大多數人都知道,日本對台灣的主權是在19524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舊金山和約)生效才結束,但台灣並沒有給予中國。

在談到在舊金山和約,19541014日的美國國務院文件指出,日本已放棄自己對這些島嶼的權利和所有權,而且其未來地位是故意留下未定的,而美國作為打敗日本的主要勝利者,在台澎的最終未來裡,有其利益存在,中華民國於194912月將其中央政府遷出中國國土,已成為一個流亡政府,很明顯的是一個非主權實體,此外,國際法不承認一個流亡政府,藉由任何動作、方法或程序,使其成為目前居住所在地所承認的合法政府,非主權國家,對居住於領土範圍內的人民,施以徵兵政策,是被允許的嗎?美國法院的判決已確認,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

事實上,我們可以說,在舊金山和約,台灣關係法,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一個中國政策,或自1940年代末至今,由美國三軍總司令所發出的任何聲明或行政命令,沒有任何條款可以被用來解釋:

1、授權架構一個「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運作或
2、視中華民國憲法為台灣真正的「組織法」。

台灣關係法(TRA)討論「人權」的一些細節,請參閱22USC3301(C)Human rights,本章中包括的任何內容均不得違反美國在人權方面的努力,尤其是對於所有的約2300萬台灣居民的人權,全體台灣人民的人權保護和改善,現重申為美國的目標,在人權方面,我們不斷地要問的問題,中華民國是根據哪裡的法律基礎,在台灣的土地上維持一個國防部?並對當地台灣民眾施以強制徵兵政策?當然,被徵兵至一個其法律效力被質疑的中國叛軍政權,是嚴重侵犯了所有本土台灣人的人權,因此,很顯然地,本土台灣人都有權利對這個徵兵問題,獲得一個詳細的回答。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一個流亡政府,而且不是一個主權國家。此外,因在1952年二戰後舊金山和約,並沒有將台灣授予中華民國,且因沒有通過中華民國憲法(見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所以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的權利,徵兵法在台灣,很難說是合法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