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7日 星期四

戒嚴、軍法審判、酷刑:景美人權文化園區走訪

戒嚴、軍法審判、酷刑:景美人權文化園區走訪

人權講師 蔡百銓



三坪大的小牢房裡,能夠塞進二、三十個人嗎?戒嚴期間,國民黨就是這麼折磨政治犯的。(右圖)男士裸著上身,擠在馬桶旁邊;(左圖)女士輪流睡覺。每人睡半夜,醒者為睡者揮紙驅暑。

景美人權文化園區最初是軍法學校所在地(1957-57)。而前警備總部設在台北市青島東路,1967/8年把其兩個單位遷來景美園區:軍事法庭(軍法處)負責審判政治犯;看守所負責關押政治犯,也把一部份囚犯轉送到綠島。景美園區距離新店安坑刑場不遠。有人繪影繪形,述說夜間常有冤魂返回園區、故地重遊。12月初我將帶領學生訪問園區,預先編寫講義(前往景美園區交通:捷運大坪林站一號出口,右轉穿越馬路。在民權路48號前面,搭乘公車918或是綠3、綠6。約十分鐘後,在莊敬中學站下車左轉)。

(一)戒嚴背景:合法佔領、非法統治

戰後中國國民黨統治台灣,乃是「合法佔領、非法統治」(謝聰敏評語)。

194586日與9日美國對廣島與長崎投下原子彈,15日日本天皇立刻向盟軍宣布投降。17日杜魯門總統批准美軍參謀長聯席會議擬定的《一般命令第一號》(General Order No.1),並且授權麥克阿瑟將軍(西南太平洋戰區的盟軍最高指揮官),於92受降儀式上對日本發布,命令各地日軍就近向盟軍司令官投降。

蔣介石奉麥克阿瑟將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派遣陳儀前來台北,1025在中山堂接受安藤利吉總督投降。蔣介石是代表盟軍前來託管台灣的,不是根據《開羅宣言》前來光復台灣的,因為台澎主權仍然操在日本手中。《開羅宣言》不是國際條約,不具備約束力

日本戰敗離開台灣,仍然保有台澎主權,直到1952428《舊金山和約》生效才放棄。根據第四號《日內瓦公約》規定,國民黨政府只能維持現狀。但是國府卻完全顛覆現狀,例如擅自改變台灣人民國籍、發行新台幣(每元兌換舊台幣四萬元)、228事件屠殺台灣人民、三次戒嚴等等。在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後,中國國民黨繼續統治台灣,根據的是佔領原則(principle of subjugation)。

在另一方面,蔣介石統治台灣有何合法性? 1949年元月蔣介石剛在南京宣布引退(下野,辭去總統職務),195031卻在台北宣布「復行視事繼續行使總統職權」。查考中華民國憲法,根本沒有「復行視事」這個名詞與相關規定。請問李登輝與陳水扁也可以自己宣布「復行視事繼續行使總統職權」嗎?

(二)軍法審判,草菅人命

1949520日台灣開始第三次戒嚴,持續到1987715,長達38年又56天。在這段黑暗歲月,軍事與情治機關權力顯赫。它們可以限制人民自由與權利,(包括集會結社、罷工罷課、遊行請願、言論、講學、新聞、遷徙等),甚至可以檢查私人信件。特務干擾台灣人民生活各個層面,對於政治與社會、文化衝擊鉅大。

凡是批評時政、涉嫌匪諜、主張台獨或是共產主義、甚至只和異議份子來往,都可能遭到逮捕,交給軍法審判。而軍事法庭草菅人命,蹂躪人權。寧可錯殺一百,不可錯放一人,造成許許多多冤案、錯案、假案。

軍法審判的根據

戒嚴期間,軍法審判在兩大前提(速審速決、審判不對外公開)下,都是見不得人的黑箱作業。國府以軍法審判人民,主要根據兩道法律:(一)1949年元月公佈實施的《戒嚴法》,根據第八條台灣全境都是戒嚴地區,全體非軍人都應受軍法審判;(二)19496月公佈實施的《懲治叛亂條例》,根據第十條台灣全境都是接戰地域,軍事機關得以自行審判所有刑事案件。

在文明國家,軍法審判就跟一般司法審判一樣,總得秉持一些基本原則。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九條規定「人人都不應該受到任意逮捕或拘禁、放逐」,第十條規定法庭必須公正與公開審訊,第十一條規定無罪推斷原則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九條規定人身自由與逮捕程序,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應該獲得公正裁判等。  

景美園區備有文宣傳單《軍事法庭:空間復原展示》,副標題「196877年間軍事法庭審判案件年表」,列出那段歲月的44宗軍法案件名稱,包括作家柏楊的大力水手漫畫案、名廣播員崔小萍與醫生陳中統的意圖顛覆政府案等。陳中統服外役,協助醫務室醫官。他藉著工作之便,收集入獄的政治犯名單,偷偷送到外界,打破國府台灣沒有政治犯的謊言。底下簡介四宗軍法案件:

美新處與花旗銀行爆炸案

最荒謬的冤案,莫過於兩樁爆炸案:197010月台南美國新聞處、次年2月台北花旗銀行。兩案直到如今都還未破案,當時情報單位卻藉機逮捕大約二十位異議人士。19759月景美軍事法庭宣佈:謝聰敏判刑九年九月、魏廷朝與李敖八年半等。
成功大學:革命黨案、大陸社案---
教官應該回到軍中去!在戒嚴期間的校園裡,特務老師監視學生,特務教官與特務學生監視老師與學生,連學生也會受到軍法審判。我的母校成功大學學長就曾涉及兩樁叛亂案件。

197112月成大學生蔡俊軍與吳俊宏、鄧伯宸等十九人成立成大革命黨(另說成大共產黨),半夜遭到逮捕,無人知其下落。原來他們囚在景美的警總看守所仁舍牢房,刑求逼供。蔡吳兩人判處死刑,後來改判無期徒刑。其他學生也都判刑入獄。
1972年成大「大陸問題研究社」胡添培等六名學生遭到逮捕。胡添培在卅八天後返校,繼於六月畢業典禮當天直接從校園內帶走。他們六人都判感化三年。

成大學生關懷國家不落人後。早在194733工學院(成大前身)學生就曾出面協助維持台南市公共秩序,5日進軍嘉義水上機場,10日返校解散。而鄭南榕曾在成大就讀,林飛帆成大政治系畢業。

黃華:《台灣政論》叛亂案

戒嚴摧殘言論自由。1975年黃信介與康寧祥、張俊宏等人創辦《台灣政論》,黃華擔任副總編輯。1976年黃華遭到特務逮捕與軍事法庭審判,以叛亂罪判刑十年。這是他第三次坐政治牢,前後累積長達廿三年。扁政府期間,黃華擔任國策顧問。

黃華是永遠的民主鬥士,終身不懈,標竿型人物。1939年他出生於臺北州基隆市,1955年海軍士官學校畢業。他在臺灣大學圖書館擔任工友,勤奮自修,飽覽民主與人權著作,更進一步投入民主行動。

(三)酷刑與虐待

地獄在哪裡?就在國民黨的監獄。政治犯飽受酷刑與虐待。例如三坪大的牢房,竟然塞滿二、三十名囚犯。還故意把馬桶置放在牢房內,臭氣沖天。

政治受難者歐陽剣華以畫筆,為歷史作見證。他畫出獄中百態,栩栩如生。本文附出幾幅圖畫,例如坐老虎凳與灌辣椒水、坐飛機、學狗爬狗叫、螞蟻上樹、綁大拇指吊起毒打、拔指甲等酷刑。這些圖畫翻拍自景美園區出版的小冊《冤獄、求生與揚名:歐陽劍華與張常美的生命故事/展覽專刊》裡的刑求系列。此外,我也曾聽說施明德半夜被拖出去,打掉整排牙齒。政治犯郭振純半夜被扔到愛河等。
女政治犯的悲歌

女政治犯遭遇特別悲慘。她們難以啟齒,外人不便詢問。歐陽劍華畫了兩幅:吊髮痛打與坐麻繩。曾有某女士告訴我,台灣人民受過日本統治,習慣夜不閉戶。228事件期間,蔣軍士兵經常半夜闖入民宅,性侵婦女,特別是在人煙稀少的鄉村地區。這類事件根本無從查起。

聯合國嚴禁酷刑(刑求)與虐待囚犯。《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規定:「人人都不應該受到酷刑或是殘忍、不人道、侮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聯合國甚至特別制定與推動《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與《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所謂「強迫失蹤」意指綁架或暗殺異議人士,讓他們從人間蒸發。

走訪景美園區,心情特別沉重。到了表演廳,適逢「無垢舞蹈劇場」彩排《花神祭》。承蒙林麗珍老師與石玲玲小姐恩准,得在現場觀賞。無垢劇場固定在此處練舞,為肅殺的園區帶來溫馨氣息(2015/9/8)。敬請參考前文:民報2015-08-11蔡百銓「監獄獄人權: 景美人權文化園區走訪1



1 坐老虎凳與灌辣椒水:把政治犯綁在板凳上,腳跟墊磚塊。獄卒搖動齒輪,磚往上頂,腳關節倒彎,痛不可忍。再以手帕掩口鼻,往口鼻灌辣椒水,讓人痛不欲生。

2)坐飛機:政治犯不守規矩,獄卒反綁他的手腳於背後。穿一木棍,抬往各監牢,向獄中眾犯示威。


3)赤身露體,學狗爬狗叫:特務命令政治犯趴在地上,學狗爬狗叫,強迫他吞食自己的痰與鼻涕,否則毒打。

4)螞蟻上樹:政治受難者郭振純親身經歷。把政治犯剝掉衣服,只剩內褲。手腳鐐烤,全身塗滿蜜糖水。丟入草叢,讓螞蟻爬滿身噬咬,痛癢不堪。

  
 5)綁著大拇指吊起毒打:政治受難者黃天自述:遭大拇指綑綁吊起來痛打,幾近昏厥。一個月後槍決處死(謝聰敏也受過這種酷刑)。

 6)拔指甲:不認罪的受難者,獄卒以老虎鉗夾住它的指甲後,殘忍拔出。


   
 7)吊髮痛打:某懷孕之女性政治犯,被特務以自身長髮懸吊於橫梁上痛打,胎兒和著鮮血落到地上。


(八)坐麻繩:政治受難者柏楊於獄中親眼所見:把女性政治犯脫光褲子,兩邊各有刑警一人,抓住臂膀進退拖曳,使其下體鮮血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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