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獨立是國際協議不是一廂情願,竊台賊不會告訴你,台灣人不要以為台灣是中華民國
沈建德
1.
大西洋憲章(1941.8.14):羅斯福和邱吉爾在艦上宣佈,尊重所有民族選擇政府的權利;希望被武力剝奪主權及自治權的民族,重新獲得主權與自治(圖1)。就台灣而言,就是恢復台灣主權自組政府。
圖 1
2.
聯合國宣言(1942.1.1):遵守大西洋憲章。中華民國為簽字國(圖2、3)。奠定戰後台灣獨立的法律基礎。
圖 2
圖 3
3.
開羅會議(1943.11.22-26) 公報:日本必須放棄殖民地、託管地。美英不同意蔣介石的要求,台澎歸中國,無人簽字。
4.
雅爾達議定書(1945.2.4-11):從敵國 (日義殖民地、託管地) 分離的領土交聯合國託管。
5.
聯合國憲章(1945.6.26)第77條:確認雅爾達議定書。
6.
聯合國憲章(1945.6.26)第76條:確認大西洋憲章,領土託管的最終目的是讓它獨立。中華民國也是簽字國。
7.
波茨坦宣言(1945.7.26)第8條:實施開羅宣言,日本放棄殖民地、託管地。
8.
日本降書(1945.9.2):接受波茨坦宣言,等於接受台灣獨立。
9.
對義大利巴黎和約(1947.2.10):義大利放棄利比亞及索馬利蘭。
10. 聯合國#289決議 (1949.11.21):利比亞應於1952年1月1日獨立。索馬利蘭由義大利託管10年,到期獨立。兩國都已如期獨立。
11. 舊金山和約(1951.9.8)第2條2款: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台灣從日本分離,適用聯合國憲章第76和 77條,託管、自治、獨立,如利比亞及索馬利蘭。
中華民國,為了佔領台灣,1947年發動228事件殺光台灣精英。所以1951年舊金山和約雖然簽了字、1988年至今總統3度由台灣人做,台灣還是沒有建國,反以為是中華民國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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