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邊一國行動聯盟常務監事 郭正典
洪秀柱15日宣布她的小額捐款已突破一千萬元。洪秀柱還沒成為正式的總統候選人之前為何可以募款,而我當初要參加民進黨的總統候選人初選時為何不能募款?
依據「政治獻金法」,政黨及政治團體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即可收受政治獻金,並無期間之限制。但擬參選人收受期間則有限制,只能在法定期間內收受政治獻金。在總統及副總統選舉方面,該法的規定是:總統及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可收受政治獻金。
所謂擬參選人指的是在法律規定可以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內已經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的人員。所以不一定是已經依法完成登記參選的人(即所謂候選人)才是擬參選人;在法律規定可以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內,只要是有意登記參選公職的人員都是擬參選人。
馬不久於2012年1月14日連任當選中華民國總統後,任期將在2016年5月20日結束。「政治獻金法」裡的「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1年起」規定表示2016年的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可以收受政治獻金的起始日是2015年5月20日。又2016年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期將在2016年1月16日舉行。故同法裡的「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表示2016年的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的截止日是2016年1月15日。簡言之,2016年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的法定期間是2015年5月20日~2016年1月15日。
我曾在2015年2月15日到民進黨中央黨部領表,擬參加民進黨總統副總統選舉的初選。我領表的日期在2015年5月20日之前,依法不能接受政治獻金。而且向民進黨登記參選所需的500萬元登記費必須在領表及登記當天付清。由於時間緊迫且無法接受外界捐款,我無法登記參加民進黨的總統初選。
民進黨將黨內初選登記截止日訂在擬參選人接受政治獻金的法定開始日之前,似有利用政治獻金法的規定排除經濟弱勢者參賽之嫌。民進黨這種作法合法嗎?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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