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巴馬說「美國沒有在南海的領土主權」
紅柿(張繼昭)
五月三十一日我發表一篇「不要胡亂解釋舊金山條約(SFPT)與台灣關係法(TRA) 」,拿出舊金山條約的原文,證明有些團體主張的「SFPT的第23條和第4條証明美國是台灣澎湖的主要佔領國」不對而且不實。
據[自由時報六月三日]的報導,歐巴馬六月一日在白宮對一批到訪的東南亞青年領袖發表談話指出,若國家間爆發爭端,應依據國際機制來化解爭端。歐巴馬說:「美國並非亞洲區域爭議的一方,也沒有在南海有領土主權的宣示,但做為一個亞太國家,確保相關歧見依據國際標準,透過外交途徑和平化解,是與美國有利害關係的。
這是非常重要的宣言。1952年4月SFPT生效。條約第2條b「日本放棄臺澎的主權」,以及第2條f「日本放棄新南群島(南沙與西沙)的主權」。美國從來沒有表明過對此二地區的領土主權,因此有些人就擅自說「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國」。
現在美國的最高統帥歐巴馬說,美國沒有在南海有領土主權。那麼美國對臺灣也一樣沒有領土主權。這樣完全證明,主張「美國是臺灣的主要佔領國」是胡說八道。
另外他們主張「台灣關係法 第15條規定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所以美國承認台灣政府」也不對。《臺灣關係法》第十五條指出:「臺灣」一詞是指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當局(Taiwan
Authorities) ,以及任何接替的政治實體(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換句話說;依台灣關係法,從1979年1月1日起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但承認「臺灣治理當局」(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但是「如果將來」有接替治理當局的政治實體,美國也會承認。
換句話說,美國承認「臺灣治理當局」,但也留下「任何接替的政治實體」給臺灣人能夠打倒現今的治理當局而實質獨立的可能性。但現在的美國只能承認臺灣治理當局,不是同時承認其他政治實體。美國不可能同時承認兩個政治實體。
「臺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制定的國內法。國會沒有行政權,當然不會授權給任何團體在「治理當局之外組織政府」。也就是說,美國不可能承認台灣民政府(TCG)或美國臺灣政府(US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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