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台灣主權歸屬
人權講師、前民進黨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幹事 蔡百銓
戰後蔣介石奉麥克阿瑟將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代表中美英蘇四個同盟國,由何應欽將軍派遣陳儀前來台灣,10月25日在今台北市中山堂接受安藤利吉投降。現場牆壁上張掛著蘇美中英四個同盟國國旗(蔡百銓取自維基百科「台灣光復」條文)
陳儀(右)接受日本第十方面軍參謀長諫山春樹將軍(左)遞交投降書(取自維基百科中山堂台北市條文)
台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前,不過為我國一託管地帶性質,何能明言為剿共的最後堡壘與民族復興基地?
-蔣介石致電陳誠,1949年元月
所以我今天特別提醒大家,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1949年】年終,就隨大陸淪陷而已經滅亡了!我們今天都已成了亡國之民,而還不自覺豈不可痛?
- 蔣介石自述,1950/3/13
美國不會改變它對於台灣主權的立場。
- 雷根總統「六項保證」之五,1982/7/14
戰後中國國民黨統治台灣乃是「合法佔領、非法統治」(謝聰敏評語)。本文整理有關戰後台灣主權資料,引用維基百科許多相關條文。本文再度修潤後將會併入拙作《台灣與聯合國兩盟約:從世界人權宣言談起》,作為教科書。敬請讀者不吝指教,以免誤人子弟。
《開羅宣言》(1943/12/1 )
《開羅宣言》規定中美英三國堅持對日作戰直到日本無條件投降為止,日本把滿洲與台灣及澎湖群島歸還給中華民國等等。《開羅宣言》不是國際條約,不具備國際法約束力。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條約彙編》(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收錄這篇宣言,但是國務院每年出版的《有效條約彙編》(Treaties
in Force)都會收錄《對日和約》或稱《舊金山和約》卻不曾收錄《開羅宣言》。
戰後蔣介石奉麥克阿瑟將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接受日本投降與軍事占領台灣,但是中國國民黨一貫強調根據《開羅宣言》光復台灣。如果是後者,那麼中華民國應該同時取得台澎主權,怎麼台澎主權仍然握在日本手中而且直到1952年4月28日 《舊金山和約》生效才放棄?更嚴重的,如果強調《開羅宣言》,來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也能以中華民國繼承國家的身分,根據《開羅宣言》要求光復與接收台灣。
《波茲坦宣言》(1945/7/26 )
1945年7月26日杜魯門與邱吉爾、史達林在波茨坦會議上,由杜魯門與邱吉爾、蔣介石聯合發表《波茨坦宣言》(Potsdam Declaration,台灣一般翻譯為波茲坦公告)。主要內容是聲明在戰勝納粹德國後繼續合作擊敗日本,並且要求日本根據《開羅宣言》規定的方式無條件投降。蔣介石未參加波茨坦會議,只在公布前簽署;而史達林則礙於1941年《蘇日互不侵犯條約》而未簽署。史達林在1945年8月8日 對日宣戰後才補簽署《波茨坦宣言》。就像開羅會議一樣,蔣介石與史達林避不見面。
日本裕仁天皇宣布投降(1945/8/15 )
1945年8月6日與9日,美國分別在廣島與長崎投下原子彈。8月8日 蘇聯出兵占領滿洲國(中國東北)。8月10日 裕仁天皇透過瑞典與瑞士政府,向中美英蘇四國照會接受波茨坦公告。
蔣介石《布告台灣民眾文》(1945/9/1 )
「本年8月14日 ,日本政府已答覆中美英蘇四國接受7月26日 波茨坦三國宣言之各項規定,無條件投降。依此規定,台灣全境及澎湖列島,應交還中華民國。本府即派行政及軍事各官吏前來治理,凡我在台人民,務須安居樂業,各守秩序,不得驚擾滋事。所有在台日本陸海空軍及警察,皆應靜候接收,不得逾越常軌,殘害民眾生命財產,并負責維持地方治安。其行政司法各官吏,交通金融產業教育各機關,在本府未派員接收以前,亦應照常奉公,不得破壞毀損,舞弊營私。如敢故違,定予懲辦。特此布告。中華民國34年9月 國民政府主席 蔣中正」。
《一般命令第一號》(1945/9/2 )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8月15日 裕仁天皇宣告無條件投降後,由美軍參謀長聯席會議(Joint Chiefs of Staff)制定的。該軍事命令經杜魯門總統於8月17日 核准,授權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元帥在9月2日 受降儀式上對戰敗國日本的代表發布,然後再由日本帝國大本營對全體日軍發布。其內容為解除日本武裝的指示。《一般命令第一號》規定日軍正式投降的流程,要求各地日軍司令官立即聯繫各指定的同盟國司令官或其代表。
9月2日麥克阿瑟率領同盟國的代表,在東京灣密蘇里艦上,正式接受日本外相重光葵率領的降伏代表團11人呈上的降伏文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同時頒布《一般命令第一號》。第二次世界大戰正式結束。這道軍事命令的開端如下:
「一、日本帝國大本營遵奉日本天皇之指示,下令所有日本軍隊向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元帥)投降。茲令所有日本國內外之司令官,使在其指揮之下之日本軍隊以及日本管制之軍隊,立刻停止戰鬥行為、放下武器、駐在其現時所在之地點,並向代表美國、中國、英國、蘇聯之司令官,如下列指定或如盟軍最高統帥所追加指定者,無條件投降。應立即連繫指定之司令官或其指定之代表,並接受盟軍最高統帥對於詳細規定的指示變更,各司令官及其代表之命令應馬上完全地執行。
甲、在中國(滿洲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印度支那境內的日軍高階司令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應向蔣介石大元帥投降。…」
蔣介石接獲麥帥《一般命令第一號》後,發佈《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命令第一號》:
「根據日本降書及聯合國最高統帥對日本帝國所下的《第一號命令》,茲對中國戰區內中華民國(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除外)、台灣及越南北緯16度以北地區之日本陸海空軍,頒佈本命令。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 蔣中正」。
陳儀在台北接受日軍投降(1945/12/25 )
1945年蔣介石(中國戰區最高統帥)代表中美英蘇四個同盟國,派人在三個地點接受當地日軍投降:(一)9月9日 何應欽上將(中國戰區受降最高指揮官、中國戰區陸軍總司令),在南京中央陸軍軍官學校大禮堂,接受岡村寧次上將(大日本帝國支那派遣軍總司令)投降;(二)9月28日 盧漢將軍在越南河內總部(原法國駐越南總督府),接受日軍第卅八軍司令官土橋勇逸投降;(三)10月25日陳儀代表何應欽/蔣介石將軍,在台北市公會堂,接受安藤利吉(日本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台灣末代總督)投降。
其實台灣隸屬於太平洋戰區而非中國戰區。有趣的是,這座公會堂(今中山堂)就是1895年6月17日 日本總督樺山資政舉行始政式的地點。公會堂原址是滿清時代台灣最高行政單位布政使司衙門,也曾是台灣民主國唐景崧總統府十天。
陳儀在公會堂受降典禮上宣布:「臺灣日軍業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在南京投降,本官奉中國陸軍總司令何、轉奉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之命令,為臺灣受降主官。茲以第一號命令交與日本臺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將軍受領,希即遵照辦理。」接著陳儀就以這項命令與受領證,交給日本台灣軍參謀長諫山春樹將軍,再轉交給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將軍。安藤利吉在受領證簽字完畢,就由日軍代表把受領證呈交受降主官陳儀。陳儀審閱受領證無誤後,立刻命令日軍代表退去,仍由引導官引導日軍代表離場。
為什麼戰後台灣與越南同樣由蔣介石派人代表麥克阿瑟受降,日後卻步上不同命運?早在9月2日 日本向麥克阿瑟呈遞《降伏文書》當天,胡志明領導的越盟(越南獨立同盟)就在河內發表《越南獨立宣言》,宣布建立越南民主共和國。但是台灣卻是群龍無首,甚至「歡天喜地」準備迎接祖國來臨。同盟國除了把屬於太平洋戰區的台灣,交給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之外,還能交給誰?
蔣介石復行視事(1950/3/1 --)
就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來言,蔣介石統治台灣有何合法性?1949年元月蔣介石剛在南京宣布引退(下野,辭去總統職務)。但是1950年3月1日 他卻在台北自己宣布「復行視事,繼續行使總統職權」。謝聰敏先生質疑:「查考《中華民國憲法》根本沒有『復行視事』這個名詞與相關規定」。請問李登輝與陳水扁是否也可以自己宣布「復行視事,繼續行使總統職權」嗎?
不久後,1950年3月13日 蔣介石也坦誠說道:「所以我今天特別提醒大家,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1949年年終,就隨大陸淪陷而已經滅亡了!我們今天都已成了亡國之民,而還不自覺豈不可痛?」而更早,1949年元月他曾致電陳儀(台灣省主席兼警備總司令)就曾指出:「台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前,不過為我國一託管地帶性質,何能明言為剿共的最後堡壘與民族復興基地。」
蔣介石承認中華民國已經滅亡,其實中華民國領土還剩下金門與馬祖。1960年代美國政府開放移民政策,給台灣與澎湖出生者兩萬名配額,給中國出生者也兩萬名配額,而金門與馬祖出生者隸屬於中國項目下。1979年《臺灣關係法》中的「臺灣」範圍也未包含金門與馬祖。
《舊金山和約》(1951/9/8 )
1950年6月韓戰爆發。1951年九月四日 至八日,52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戰爭紀念歌劇院」開會。八日49個國家的代表簽署《對日本和平條約》(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與會國家包括戰敗國日本,不包括陷於分裂狀態的中國與韓國。《對日和約》根據第廿三條規定的複雜計算方法,於1952年4月28日 正式生效。《對日和約》起草人為美國國務卿顧問杜勒斯,在台灣俗稱《舊金山和約》。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但是它未指定台澎主權究竟交給誰,因而產生台灣地位未定論。其實根據主權在民(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原則,台澎主權當然落在台灣人民手中,而蔣軍繼續佔領台灣只能說是根據先佔原則(principle of
subjugation)。此外,和約第六款「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也未提及主權交給誰,伏下目前的南海主權糾紛。
《舊金山和約》無一字提到《開羅宣言》與《波茲坦協定》。另一方面,同盟國(其實只有美國)軍事佔領日本,從1945年9月2日 日本正式投降開始,直到1952年4月28日 《舊金山和約》生效後結束。
《中日和約》(1952/4/28 簽訂,1972/9/29 作廢)
在《舊金山和約》生效的同一天。1952年4月28日《中日和平條約》在台北賓館由葉公超與河田烈簽字,同年8月2日生效。日本稱此條約為《日華條約》或《日華和平條約》。1972年9月29日 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日本宣布《中日和平條約》作廢。
《中日和約》第二條重申《舊金山和約》有關台澎主權的規定:「茲承認依照公曆1951年9月8日 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中日和約》第十條規定台澎人民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應被視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中國國民黨自稱中華民國光復台灣,應該是根據《中日和約》第四條的擴大詮釋。該條條文說道:「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1941年12日9日以前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1952年5月13日 中華民國外交部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詮釋:「《中日和約》第四條廢止1941年前中日間所有條約協定,臺澎自然恢復為《馬關條約》前中國領土地位。」
葉公超的詮釋
1952年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台澎】 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並說:「基於這些領土原來就是我們的,以及現在被我們所控制,更加上日本已經在《中日和約》中放棄。因此,它們事實上還給我們。」
他在立法院針對《中日和約》的質詢「福爾摩沙與澎湖的地位如何」時說明:「福爾摩沙與澎湖先前是中國的領土。當日本放棄對於福爾摩沙與澎湖的主張後,只有中國具有接管的權利。事實上,我們現在正在控制它,無可置疑的,它成為我們領土的一部份。但是微妙的國際情勢讓它不屬於我們。在目前的情況下,日本無權將福爾摩沙與澎湖移轉給我們;日本即使想移轉,我們也不能接受。在《中日和約》我們已經制訂條文表明包括福爾摩沙與澎湖合法的居民為中國國籍,此條文可能對未來任何福爾摩沙與澎湖歸還我們時的障礙稍做彌補。」
1952年5月13日,中華民國外交部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載明:「查舊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
蔣軍合法佔領、非法統治(謝聰敏評語)
蔣介石軍隊佔領台灣,本質上就是戰勝國佔領戰敗國日本的領土。國府在這段六、七年軍事占領期間(1945/8/15 -1952/4/28 ),對於台澎完全沒有主權,只有治權。
根據第四號《日內瓦公約》(?)規定,戰勝國佔領並未移轉主權,只是獲得合法管理權;佔領軍應該尊重當地人民生命、尊嚴和財產;佔領軍取得和使用公共或私人財產應該有所節制。是故國府只能維持現狀,不得破壞現狀。然而陳儀擅自完全顛覆現狀:1946年元月強迫台灣與澎湖人民「恢復」中華民國國籍並且回溯至1945年10月25日 ;1947年爆發二二八事件;1949年發行新台幣(一元換舊台幣四萬元);1950年5月更把日本人留在台灣之公私房地產登記為中國國民黨黨產或是中華民國國有、臺灣土地銀行行產等。
三次戒嚴
國府在台灣曾經戒嚴三次。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發後,兩度短暫戒嚴:第一次從2月28日 至3 月1 日,第二次從3月10日 至5月16日 。在第二次戒嚴期間,還有清鄉行動。3月26日 陳儀發布「為實施清鄉告全省同胞書」,軍警以清查戶口、追繳武器等方式,逮捕或殺害異議份子(筆者在解嚴前後十多年,經常遭到管區警察蒞臨「檢查戶口」,原來這是清鄉工作的殘餘)。
第三次戒嚴是因為國共內戰而起:1949年5月19日 陳誠(臺灣省政府主席兼警備總司令)頒布戒嚴令,宣告自20日零時起實施。直到1987年蔣經國總統宣佈該年7月15日 起解嚴為止,前後持續38年又56天。
台灣治理當局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蔣介石的代表被趕出聯合國,中民國政府喪失國際法人資格。此後美國就以臺灣治理當局(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稱呼中華民國政府。1979年元旦簽訂的《臺灣關係法》也以臺灣治理當局稱呼中華民國政府。
儘管美國標榜一中政策,1982年7月14日 雷根總統宣布對台灣的六項保證(six assurances),其第五項明言「美國不會改變它對於台灣主權的立場」。
政治必須遷就現實!
綜上所述,蔣介石根據麥克阿瑟將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接管台灣,不是中華民國根據《開羅宣言》或《波茲坦宣言》光復台灣。蔣介石也承認中國民國只是託管台灣,而且中華國已於1949年滅亡。如今中華民國領土只剩下金門與馬祖。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沿用中華民國名稱而未更改,美國也以台灣治理當局稱呼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存在台灣確實非常詭異與荒誕。
但是誠如本文開頭所言:歷史講究史實,政治必須遷就現實。1945年台灣人民確實「歡天喜地」迎接陳儀,因為陳儀政權劫收台灣與二二八事件等,才會變成「呼天搶地」。而在1987年解除戒嚴、1991年廢除《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與《懲治叛亂條例》、朝野修憲七次、政黨輪替三次等等之後,如今台灣是以《中華民國憲法》治理。此時再說中華民國是外來政權,可能有一點牽強,也等於是跟蔡英文準政府過意不去。
結語:勤修內政,追求終極獨立!
考察國際政治的殘酷事實,台灣目前是在中美兩國共管之下。中美兩國都標榜一個中國,雖然內涵大不相同。獨派團體可以繼續發揮創意,在國內外宣揚台灣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如想脅迫蔡英文政府更改國號與宣示揚棄一個中國,等於要求蔡英文準總統挑釁中美兩國。
形勢比人強。誰不想當台灣共和國國父?今年2016年二月時代力量立委提出《台灣與中國協議監督條例》草案,遭到民進黨立委說服而改稱《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任憑太陽花世代再怎麼天然獨,理性衡量整個大局就不得不乖乖就範。與其為了一個名稱而在國內外搞得雞飛狗跳,何如好好制定一份真正能夠保障台灣利益而且不被對岸中國排斥的監督條例。打統獨口水戰不必本錢,邁入立法程序才是真正嚴格學識考驗。
勤修內政,厚植國力,這是目前台灣能夠操之在我的選項。唯有壯大國力,台灣對外發言才有份量。連馬英九都標榜終極統一,獨派團體也應該可以把時間拉長,追求終極獨立(2016/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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