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段線、11段線之外
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 沈建德
聲索南海主權,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分別以9段線、11段線主張,因兩者均係歷史權利,說服力如何有待證明。菲律賓及越南所持理由也都是在「講故事」,唯有台灣具備法律依據。
民進黨屢次宣稱堅持南海主權,但只有口號沒有內容,是空心的。但上月30及昨天,本人曾2度投稿建議「剩餘主權」,也未獲重視。「剩餘主權」的法律根據如下:
原來,舊金山和約第2條把西沙、南沙和台澎分開放棄,分別載在己款和乙款。但在中日台北和約卻是寫在第2條一起放棄,原文為「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這顯示西沙、南沙與台灣有所關連,原是台灣的行政區,而舊金山和約的簽字國,對此變更無異議,當然表示默認。這對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爭取南海主權大有助益。
把西沙、南沙和台澎寫在一起在同一條約文放棄的原因是:1952年3月5日下午中日和會第4次非正式會議時中華民國代表團副團長胡慶育對日本團員木村4郎7說南沙曾是台灣轄區的一部分,而西沙,日本表示從未侵佔。
這一來,台灣(不是中華民國)主張南海主權便有例可循,至少可主張剩餘主權。因在舊金山和約簽署前,美國首席代表杜勒斯談到琉球歸屬時曾說明,有些盟國主張由日本放棄給美國,有些則主張歸還日本,但最好的方式是允許日本對琉球有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而由美國託管。
最後舊金山和約第3條就是這樣定案,原文為「日本對於美國向聯合國所作任何將北緯29度以南之南西群島(包括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置於託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其唯一管理當局的建議,將予同意。……。
1951年9月4~8日,杜勒斯在舊金山和約簽字現場除表示台灣託管自治獨立之外,並提出「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說」獲盟國支持。雖然他說的是琉球,但此例剛好可援用來爭取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南海主權,使台灣成為唯一有法律根據的聲索國。
圖: 杜勒斯與舊金山和約簽字現場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