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被政治迫害的官司之推理
楊上民
郭瑤琪收取賄款之判決理由謂:「李清波遂以電話囑咐李宗賢於取得鄭宜芳所匯款項後將之結匯成美金,並於同年7月4日送往郭瑤琪前開職務宿舍。李清波復於翌(30)日上午電話提醒李宗賢務於同年7 月4日晚間將美金裝在茶葉罐內送去。嗣李宗賢銜父命與鄭宜芳聯繫確認金額為美金二萬元後,即要求不知情之朔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朔豐公司)會計徐翠秀辦理結匯與準備茶葉罐事宜,徐翠秀旋先於95年7月3日自朔豐公司於華南商業銀行南港分行(下稱華銀南港分行)所開立158100017358號帳戶提領新臺幣三十二萬四千八百元,並結匯為美金一萬元,且於同年月4日自朔豐公司於華銀南港分行所開立158990000509號之OBU帳戶,轉帳美金三千一百四十六元至該公司於同分行所開立158970009898號外幣存款帳戶後提領美金七千五百元,旋再由上開158100017358號帳戶提領新臺幣八萬二千零五十元,並結購美金二千五百元及補足匯差後,遂連同前揭美金一萬元及美金七千五百元,將共計美金二萬元現鈔交予李宗賢收取。李宗賢將美金二萬元置於徐翠秀代為準備之馬口鐵製圓型茶葉罐底,再於其上以半透明蕾絲袋盛裝半臺斤散裝茶葉遮掩、封蓋後,於95年7月4日晚間10時許,持往郭瑤琪所居上開職務宿舍,交由郭瑤琪親收,郭瑤琪明知南仁湖公司擬參與上開臺北車站商場標租案之投標,而該標租案係屬其法定職權得指揮、監督臺鐵局之業務事項,且李宗賢奉李清波之指示所交付之美金二萬元,乃李清波為使郭瑤琪能利用職權幫助其經營之南仁湖公司參與臺北車站商場標租案投標,所致贈之賄款,竟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
郭瑤琪辯稱,有收到茶葉但是並無美金。檢警也無郭瑤琪有收到美金二萬元之證據。法官僅憑證人李宗賢片面之詞,判決郭瑤琪八年有期徒刑,這樣沒有犯罪證據的判決,是欲加之罪。
判決書指「李宗賢將美金二萬元置於徐翠秀代為準備之馬口鐵製圓型茶葉罐底,再於其上以半透明蕾絲袋盛裝半臺斤散裝茶葉遮掩、封蓋後,於95年7月4日晚間10時許,持往郭瑤琪所居上開職務宿舍,交由郭瑤琪親收」。被指為收賄茶葉罐的數目,李宗賢原先的說詞是「兩罐」,後來筆錄變成「一罐」。茶葉罐的顏色,李宗賢原先說詞是「絕對不是紅色」,後來筆錄卻改為「紅色」。裝茶葉的袋子,原先的說詞是「塑膠袋」,後來筆錄變成「絲質蕾絲袋」。茶葉罐的材質,原先說詞是「鐵罐」,後來筆錄變成「厚紙」。比對證人李宗賢和南仁湖集團會計小姐的證詞,放錢的位置,兩人說法不一。
楊上民推理:
判決書記載的「李宗賢將美金二萬元置於徐翠秀代為準備之馬口鐵製圓型茶葉罐底」與南仁湖的會計小姐出庭作證及李宗賢的證詞都有出入。
南仁湖的會計小姐出庭作證,美金放進茶葉罐是放在茶葉罐的「兩邊」。但,負責送到茶葉罐郭手上的李宗賢,他的證詞則是說放在茶葉的「底部」,也就是茶葉下面。
南仁湖的會計小姐只說美金放進茶葉罐是放在茶葉罐的「兩邊」,並未進一步說明是一罐或是兩罐,是鐵罐或是紙罐,是用什麼包裝。只說美金放進茶葉罐是放在茶葉罐的「兩邊」。這麼說,是把美金裝入空茶葉罐。空茶葉罐如何有「兩邊」呢?
李宗賢最初在調查局的筆錄中所描述的美金是裝入茶葉罐的「底部」,是兩罐紅色的鐵罐,用手提塑膠袋包裝。這麼說,是把美金裝入裝有茶葉的罐之「底部」,則裝有茶葉的罐必須將茶葉倒出,才能把美金裝入裝有茶葉的罐之「底部」。
李宗賢的證詞前後不一,又與南仁湖的會計小姐出庭作證裝錢的茶葉罐不同,裝法也不同。南仁湖的會計小姐出庭作證,美金放進茶葉罐是放在茶葉罐的「兩邊」。但是,負責送茶葉罐到郭瑤琪手上的李宗賢,他的證詞則是說放在茶葉的「底部」,也就是茶葉下面。
郭瑤琪辯稱,有收到茶葉但是並無美金。檢警也無郭瑤琪有收到美金二萬元之證據。法官僅憑證人李宗賢片面之詞,判決郭瑤琪八年有期徒刑。這樣沒有犯罪證據的判決,與其說是欲加之罪,不如說是政治迫害。
李宗賢曾經被他父親趕出公司。而且調閱李宗賢的個人經濟狀況,其實很差(缺錢,存款很少)。以他的經濟能力卻又在外享有少東之名,不無可能因此掉包,把美金拿走,祇送茶葉,盜走公司公款中飽私囊,卻怕父親責怪,而誣陷郭瑤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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