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5日 星期四

撤銷的定義

撤銷的定義

蕭曉玲

我發現有一些所謂的懂法的人到我的臉書留言,說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論,也讓許多不懂什麼叫做撤銷原處分的人為之誤解。於是就有人說無論如何應先讓蕭老師復職再說,至於賠償金的部分就不用太計較了。除此之外,還有人指控我就是愛錢根本居心叵測。更誇張的是台北市府傳出這樣的謠言:「聽說蕭曉玲這樣死纏爛打的原因是他要選台北市長,她一旦拿到四百多萬的賠償金時,就會拿這筆錢來打選戰。」

因為這些謠言都是狠狠的中傷我,還故意混淆視聽,誣賴抹黑。而這些謠言的背後真正的原因是,柯市府不肯真正的面對行政法第117條的撤銷處分。也就是說柯文哲想耍賴要欺騙台灣人和台北市民。在此跟大家說明何謂撤銷原處分。請大家上網去查去年9/21日台北市政府的新聞稿,上面說得很清楚:「即日起撤銷蕭曉玲的解聘處分,『解聘案自始至終無效』。」上面這句話很重要。自始至終無效,代表當初的解聘不存在。所以我被解聘的這九年來我的薪資還有年資是不是應該照算呢?這是依行政法117條撤銷處分作成的決定啊!請問這叫賠償金嗎?不是哦!而是馬政府和現在柯市府口口聲聲說得依法行政吧!

再來,這份新聞稿的依據從何而來?是依據去年9/14台北市政府內簽的公文而來的啊!(但是我現在遲遲拿不到這封公文,柯市府裝死,到現在還不給我)至於大家要問那市政府的撤銷依據又是從何而來?我告訴大家,撤銷依據是之前的法務局長楊芳玲行文去問法務部,法務部在8/31回函給楊芳玲,跟法務局說要依117條撤銷蕭案,請貴局自行酌處,把球丟回台北市。結果楊芳玲眼看無法擋住我的撤銷案加上大巨蛋案,只好辭職。因為當初說於法無據,結果法務部說可以啊!因此才有了9/14的撤銷原處分的公文,並且由柯文哲先對外放消息,接著教育局的新聞稿。

所以不是蕭曉玲愛錢,而是撤銷原處分的定義就是這樣。我的身分就是中山國中的音樂老師,按照撤銷的法律依據,我本來就是應該要回去的。中山國國中如果不讓我回去,按照法條,校長要被拔掉啊!所以教育局根本是配合國民黨議員在演戲啊。先說要依法行政,這是曾燦金當時對媒體公開說的。接下來又放話說這筆錢有困難,玩兩面手法。這樣大家懂了沒?但是行政法117條規定我的薪資年資照算,職位也要回復,這一切本來就是我應得的。加上廉政委員會也無異議的通過撤銷處分啊!真正不守法,知法玩法的是柯市府好嗎!

還有我在此鄭重聲明,我不會參選,無論是市長或市議員,因為我有我的堅持,撐到現在,是為了落實轉型正義,討回我應有的公道及名譽。我不懂算計不懂權謀,更不懂政治,但是我懂得什麼叫做公平正義,什麼叫做核心價值。我想這些是柯市府跟柯文哲不懂的地方吧!否則你們不會用這種詐騙手法來騙選票,來欺騙台灣人吧!

PS. 最近我考慮把跟柯市府當初派人跟我協商的內容全部和盤托出,讓大家明白柯文哲是怎樣的人,或者做成影帶,一集一集的播出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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