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業非公用事業=被掏空的台灣
綠色消費者基金會董事長
方儉
台灣人受到《三民主義》的洗腦教育,傻傻分不清「公用事業」、「公營事業」的差別,以為這兩者是相同的,但是其實差異非常大。在《中華民國憲法》中108條、144條有關公用業,明定「除了法律定之外,公用事業應公營」。即使對於「民營公用事業」,在民國18年(西元1929年)就制定了(比1947年才有的「憲法」還早18年)《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公用事業,英文是public utility,或簡稱utility,是指和公眾利益攸關的事業。舉凡食、衣、住、行、育,到生老病死,都包含在內。所以水、電、瓦斯等生活必需的資源、能源外,交通(馬路、號誌、公共汽車、計程車、火車、捷運、高鐵、郵局、快遞),通訊(電話、網路、無線電、有線電視、無線電視),教育(學校、幼稚園、補教),醫療(醫院、診所、藥局),甚至到現在的便利商店,老人長期照護,都和民生有很大的關係。
雖然各國對「公用事業」的界定不盡相同,但是像電力這樣現代生活一分一秒都不能缺少的能源,幾乎沒有國家不把「電」當成「公用事業」。(我很希望有人能舉個「電業不是公用事業」的國家的例子給我看一看)
各國不論是資本主義、社會主義,都會深入考量「公用事業」的公共性、公益性、公平性,因為如果公用事業處理不當,將可能會動搖國本;輕則有人丟官、破產,重則國破家亡。
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全盤接受「台電版」的《電業法修正案》,在2016年10月20日強行通過行政院院會送立法院。立法院立即一讀付委,2016年12月14、15日通過委員會逐條審查的二讀程序,進入朝野協商階段。12月19日通過立法院第一次朝野協商。12月21日蔡英文總統公開喊話,要求速過《電業法修正案》。
朝野立委也出乎尋常的給蔡英文面子,在一團和氣下通過了95%以上的條文,還好施小惠的宣稱「為鼓勵生育,積極營造有利養育之友善環境,減輕育兒之經濟負擔,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之家庭用電,應給予家庭十二歲以下兒童每人一定用電度數電費之減免。」成為近日電業法修正案的唯一各大媒體的《電業法》利多消息。
這多虧台電公司的公共服務處上下數十人,和多年來每年至少30億元敦親睦鄰的「功效」,在蔡英文520上任後鮮見朝野對重大法案的「一致態度」。
我詢問過許多朝野立委,問他們為何這麼「順利」的支持這部《電業法修正草案》,其中的問題那麼多,而現行的《電業法》也沒有什麼問題,在行政、組織、業務的運作上也沒有太多問題,而這次「大修電業法」卻充滿了漏洞(如主管機關又加上電業管制機關,雙頭馬車制,以及台電公司拆分為控股母公司、發電業、輸配電業、公用售電業的營運方式),經濟部、台電連個組織圖、作業流程圖都無法畫出來,恐怕未來消費者要繳費給誰都搞不清楚。
但是每個立委都告訴我,電業法太專業,他們不太了解其中的內容,相信台電的專業性,應該沒有問題。這就好像一個一天到晚出狀況的駕駛告訴修車廠:「我的車壞了,你要幫我修這修那,換這換那」。而修車廠的113名修車師傅沒有人會開車,也沒有人懂車,就聽這司機的話,把「該修的修、該換的換」。
你相信這部車(電業法)已經開了70年,而且台電還到處宣揚自己的業績表現在全世界都名列前矛,還有什麼理由要修呢?
要修的理由不外乎:1) 防止缺電,2) 電費不要漲,3) 發展綠能,4) 節能減碳,5) 2015非核家園,6) 電業自由化。
但是我們仔細閱讀修正案96條法條,沒有一條或多條能夠對得上號的,也沒有任何具體的說明、解釋,讓大眾信服。
可是台電就有辦法「擺平」113位立委。電業法修正案即使民間反對聲浪不斷,在立法院也是「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公民團體只能徒呼負負,莫可奈何。
我試盡很多方法讓行政院立委們了解現在《電業法》完全沒有修的必要。我也公開表示成立「公民電力公司」,以消費者的自主權、選擇權、議價權的最基本「菜市場哲學」,就能同時解決1) 防止缺電,2) 電費不要漲,3) 發展綠能,4) 節能減碳,5) 2015非核家園,6) 電業自由化這六大電業困境,但也是狗吠火車。
我在1月年假期間發現《電業法修正案》第2條第2款規定「發電業: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銷售電能之非公用事業,包含再生能源發電業。」其中「非公用事業」的「非」不是誤植,而是故意的條文。
我請教了數位在電業方面經驗豐富的前輩,沒有人相信「電業是非公用事業」。
「這等於完全否定了電業存在的意義,以及長期世人的認知!」一位前輩很驚訝的指出,這一來,電業就失控了,因為原來國家有《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條例」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電業法就是一般法)。但這《條例》開宗明義第1條:「凡民營公用事業,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監督之。」奠定了電業法修正案要去電業公用事業化的動機。
為什麼會有《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完全拜孫文的「發達國家資本,節制私人資本」所賜,但是又要把一些公用事業的特權、好處、甜頭分給皇親、國戚們,又不願光明正大做,才有這《條例》。其中明訂9項公用事業的第1項就是「電燈、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
張景森干冒大不諱,要把「發電業」劃成「非公用事業」,卻保留輸配電業為公用事業,所圖為何?
我們仔細研讀《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不難發現其中的玄機,就是利用發電廠這特權結合財團、不肖官員「掏空台灣」。
過去李登輝開放「民營發電廠」有其背後的政治動機:把發電業巨大的利益分封給對宋楚瑜友善的財團,如楊天生的長生集團、台泥辜振甫家、力霸王又曾、王令麟家族、台塑王永慶家族、遠東徐旭東家族等,藉以架空宋楚瑜。的確,這是有效的利益分配。宋楚瑜此後絕無重大的金援,除了少數自己本業經營出問題的(如王又曾、楊天生)外,這些電廠個個賺得滿鉢滿盆的,誰不垂涎發電廠這塊肥肉。
人心總是不足的。如果發電業還是「公用事業」,即使民營,還要受到監督條例的牽絆,所以要去之而後快。張景森等於是幫他們掃除障礙。這背後的利益比台電的公關能力大得更多。
因為《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對掏空台灣有以下的障礙:
一、 不只受中央監督,還受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的監督。擺平中央還要擺平地方太麻煩。(第3條)
二、 地方政府監督包山包海,舉凡人事、業務、工務、財務都要報給地方政府,而且還要公告。(看來其他的民營公用事業都沒這麼做)(第8條)
三、 民營公用事業,非攤提折舊作為營業費用後,不得分配盈餘。這一來財團能分到的就少了。(第11條)
四、 每年賺的錢如果多於實收資本總額25%,超過額之半數要擴充或改良設備(如環保設施),其餘半數要做為「用戶公積金」,以備減少收費之用。(第12條)﹝註電業法修正案卻規定「電價穩定基金」,而非「用戶公積金」概念,這讓主管機關有更多上下其手的機會,成為經濟部的小金庫、私房錢。
五、 像現在雲林台塑電廠的空污與中部地區霧霾有絕對的關連性,當地可以向地方政府陳訴,由專門技師查明,確有實據者,得呈中央主管機關限令改良。(第14條)﹝按第12條,台塑應該拿大筆發電賺的錢來改善污染管制,做了嗎?雲林縣政府管了嗎?﹞
六、 勞資爭議時應接受強制仲裁,以避免因勞資爭議產生罷工,而影響到公眾權益。(第15條)
七、 民營公用事業所在地區域之人民,對於創辦及投資有優先權。(第18條)現在的民營電廠好像都不符合,所以台塑在雲林麥寮污染,大部份的稅是在台北繳。
八、 民營發電廠營業30年,政府得備價收歸公營。(第19條)
九、 還有一條影響更大的是,除非中央行政院特許外,民營公用事業不得加入外股或抵借外債。(第16條)如果未來不受此限制,外股、外債可以介入、投資、控股,發電業賺的錢,就會「自自冉冉」的流到海外,從此雞蛋流到海外,雞屎留給台灣。
此外,發電業本身大部分都是火力發電,在傳統能源市場中,能源買賣就有15%的回扣,這是公開的秘密。過去蔣家王朝時代,是四大家族的禁臠,現在就不知所踪。不過從王永慶去世後,留下上千億元的「海外基金」成為遺產中的重中之重。勤儉持家的王永慶如何累積出這筆天文數字的財富,非後來進行石油、燃煤發電的能源採購所無法達到的。
我們可以很合理的懷疑,去除發電業的「公用事業」身分後,更可以把財團投資發電廠的利益照顧得無微不至。
為什麼要討好財團呢?我們可以合理懷疑,電業法修正案又有「世界級創新」,就是要求綠能和火電、核電一樣具備有「備用供電容量」。也就是說,太陽能在沒有太陽、風力在沒有風的情況下,也要具備用供電能力。這不是就要向火力電廠買電嗎?
這是全世界電業規定中所沒有的設計。這一來會有什麼後果?
這會造成民營火力電廠才有「備用供電能力」的「綠電入場券」,因為如果我是綠電業者,我怎麼去向火力電廠買備用供電能力?火力電廠憑什麼一定要賣?會便宜賣嗎?
結果造成只有火力電廠有資格發展綠電,因為他們手中才有綠電的「備用電力」。難怪到現在發電大戶財團都對綠電不動聲色,只有一些小咖在圈地。結果小咖白忙一場。沒有「備用電力」,一切都是幫他們作嫁衣罷了。
所以為什麼我一直說未來電業法修正案通過後,電價必漲無疑。(還有無預警停電、坑殺綠電、無法廢核、核災風險倍增的問題,以後再分析吧!)
你以為這些財團是吃素的嗎?台電是吃素的嗎?台電吃了至少3千億核四建廠預算,1度電也沒吐出來。我們還期待什麼?
在我眼中看到電業法修正通過後,除了掏空,還是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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