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日 星期五

台灣論壇 談扁案程序不正義 ——洪英花2016年8月22日在高雄臺灣公義行動教會演講

談扁案程序不正義
——洪英花2016822日在高雄臺灣公義行動教會演講

主持人張博士、蔡部長、許教授、鄭議員、各位長輩以及現場的先進,大家午安!很抱歉喔,今天我要用中文說話。

我日常生活也都會使用台語,因小時候講台語會被罰錢,所以論述思考被養成中文模式。當了法官30幾年,都是聽訟、指揮訴訟,講話比較小心,不敢逾越。而且不常公開演講,演講起來比較生硬。請大家諒解包涵。

小英總統520就職談到司法改革,二度被在場觀禮民眾掌聲打斷,可見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殷殷期盼。

我今天要跟各位報告「陳總統龍潭案的程序不正義」,也是司法改革必須要重視的一個議題。

陳總統龍潭案被臺北地方法院將「法定法官周占春合議庭」不當撤換成「沒有審判權的蔡守訓合議庭」,違反程序正義。蔡守訓合議庭所作成的判決,按照最高法院判例,根本就是「沒有審判權之裁判」,依法當然無效。

個人從不評論個案,因為法官角色關係,擔心沒看過卷證就評論怕不夠嚴謹。但是陳總統龍潭案,不用看卷,從相關報導就可以知道它不當換法官,嚴重違反程序正義。違憲又違法方面,可以從兩方面來探討,第一,違背法定法官原則,第二,違反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

以下我要針對龍潭案如何違背「法定法官原則」及「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所產生的程序不正義來說明:

第一:關於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什麼叫「法定法官原則」?就是各個法院收到案件以後案件如何分配給法官。用什麼標準分案?也就是法院必須依照事先所確立的一般、抽象規則,隨機公平的將案件分配給法官,照這種標準所分配出來的承辦法官,就是「法定法官」。簡單的說,譬如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今天有50件新案進來,就以電腦或人工隨機抽籤方式,分配出每個案子的承辦法官,例如我抽到甲案,我就是甲案的「法定法官」,不能事後把我任意撤換。總之,「法定法官原則」的內容包括:一、應以事先一般抽象的規範來明訂案件的分配;二、不得事後刻意操控給特定法官承辦,以達干涉審判目的。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1011項明文規定「任何人有受法定法官審判之權利,不得剝奪」,我國憲法16條、80條也規定「法定法官原則」,憲法第16條明定人民訴訟權的保障應該包含實體正義及程序正義雙重保障,實體正義、程序正義就像正義之鳥的一對翅膀,若程序正義翅膀斷了,正義之鳥恐怕不能飛翔?另外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干涉」,憲法第1680條最終目的均都是在保障「人民有受公正法院審判的權利」,明定法定法官原則。

為什麼我說扁案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陳總統被起訴之龍潭案,是卸任元首受到司法追訴的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本案在民國97 1212日經台北地院以該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5點、38點採取公開人工抽籤分案方式,由周占春組成審判庭,周占春審判長就是龍潭案的「法定法官」,那麼龍潭案第一審判決應該由周占春審判,但眾所周知,最後竟換成由蔡守訓合議庭下判決,顯然違反「法定法官原則」,所以我說它程序不正義。

事實上換成蔡守訓合議庭審判,也違反了我現在要講的第2部分,違反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5點、38點。

第二:關於違反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

一開始,臺北地院就以陳總統龍潭案是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按照當時台北地院分案要點第5點、38點規定,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是不能「後案併前案」的,那什麼情形可以「後案併前案」?照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43點規定,在一般案件有幾個人共犯一罪的情形,才可以「後案併前案」,龍潭案既然先經台北地院「庭長審核小組」核定為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因此在被起訴當天,就沒有移併給起訴在前的國務機要費案,而分給周占春審理,在周占春審判長兩次將阿扁總統無保釋放後,台北地方法院竟然依據刑事庭分案要點第43點,事後以「後案併前案」為理由,將龍潭案移併給審理國務機要費案的蔡守訓那一庭審理,嗣後蔡守訓合議庭將陳總統予以羈押。如果龍潭案必須併給蔡守訓審判長承辦,為何不在龍潭案起訴當天就移併,卻在「周占春審判長將阿扁總統兩次無保釋放」後,再以「併前案」方式換法官。台北地方法院的作為前後矛盾,令人匪夷所思,也明顯違反台北地院分案要點第5-『社會重大矚目案件不能後案併前案』之規定。

我國憲法第8條明定「人民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所謂法院是指有審判權的法官,國家刑罰權之發動,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蔡守訓合議庭對陳總統是「沒有審判權」的法院,蔡守訓合議庭對龍潭案根本沒有審判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作成的違法違憲裁判,自始、當然絕對不生效力。本案發生時本人也曾針對這問題投書發表:蔡守訓審理扁案違法違憲、聲請釋憲是權利也是義務、普通法院法官不得侵越大法官釋憲權、扁案判決自始無效、違反人性尊嚴的失根司法等文章,要蔡守訓停止審判,聲請釋憲,皆無回應。

若連卸任元首都無法獲得人權保障,就像人民沸沸揚揚所質疑的,有可能是政治清算的犧牲品,那麼人民對司法還有什麼寄託?

龍潭案是程序有重大瑕疵的裁判,陳總統因此入監服刑,現保外就醫中,很多鄉親對此問題非常關心,既然判決無效,如何回復正義?有人主張提非常上訴,有人則比較贊成特赦。

就我個人意見認為:

龍潭案無效判決雖然對任何人均不生效力,依照最高法院判例、及大法官135號解釋的見解,無效判決仍具有形式之拘束力,既屬重大違背法令,照道理可以提非常上訴,讓案子再回到台北地院由周占春審判。但針對這部分,陳總統98115日聲請釋憲,981016日大法官665號卻做出了錯誤不當解釋,認為龍潭案換法官沒有違憲,因為非常上訴一定要有違法事由,大法官665號解釋似乎已經阻斷了非常上訴之路。

再看看665號當時做成解釋的政治氛圍,有李震山大法官提出嚴厲批判:「北院依據分案要點換法官,違反我憲法第16條、80條程序正義之保障及『法定法官原則』。」媒體大篇幅報導他的不同意見書,我簡單讀一下:

「台北地院依照內部分案要點,換掉阿扁總統龍潭案周占春審判長,違反憲法第16條丶80條法定法官原則。對於本號解釋以國權重於人權的態度作成結論,深感不安」、「雖然無力說服多數意見,仍提出不同意見書,盼有助於人權應積極保障之見證。」本人也投書自由時報,以未能捍衛憲法的憲法法庭一文,批判質疑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是未能捍衛憲法,但真的撼動不了它的效力。

另外還有許宗力、林子儀、許玉秀等三位大法官雖認為北院依照分案要點第43點、10點換法官不違憲,也提出意見書,主張換法官沒有讓當事人事前表示意見或事後救濟之機會,也違反正當程序的保障。

有些鄉親可能認為特赦無法還給陳總統清白,其實特赦也有匡正司法冤獄及違法裁判的意義存在。針對特赦這部分我再做一個說明:

我國憲法及歐美總統的赦免權都是針對誤判、冤獄及嚴苛刑罰的救濟方式。我國學者陳運財也倡議特赦是對於誤判的救濟。陳運財教授認為,我國憲法第40條關於赦免權之行使,應可視為「再審及非常上訴」以外的「第三種非常救濟程序」。

紐約州佩斯大學法學院的拉爾夫.施泰因(Ralph Stein)教授指出,總統特赦權的另外一個目的是使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部門之間能夠相互制衡。他說:“..如果總統認為某項聯邦定罪是沒有正當理由,他有權力取消定罪

另外,俄亥俄州首都大學法學院教授丹尼爾.科比爾指出,總統特赦權是為司法不公提供了一個安全閥,所以呢,特赦事實上也可以彌補不公正的裁判。


最後,我個人覺得,龍潭案若要提非常上訴,不僅要經過時間的凌遲,而且照我國現有的刑事訴訟制度確實有窒礙難行之處,現階段我覺得特赦也是可以救濟龍潭案的程序不正義,以上報告,感謝大家指教,祝大家健康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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