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9日 星期四

自決建國的第一步

自決建國的第一步

大學校院退休教職 陳世雄

(1992)中華民國(金馬)開始立法委員直接民選,(1996)開始總統直接民選,邦交國卻由199630國逐漸減少到201720國,原因何在?在中華民國(金馬)佔領下的台灣住民包括台灣籍、中華民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籍與多重國籍,他們選出的總統與立法委員要代表那一國?受命代理佔領並統治台灣與澎湖的台灣統治當局[1979/01/01之前的中華民國(金馬)政府]所依據的憲法是否可施行於佔領地台灣與澎湖?台灣領土的歸屬未定,但為什麼全世界只有美國有資格訂立美國國內專屬的聯邦法案《台灣關係法》(TRA)?下列各段落將揭曉這些問題。

根本的問題始於(1946)中華民國行政院以《節參字第0397號訓令》強迫台灣本籍住民(二戰結束前已登錄戶籍簿冊的住民與其後裔)一律恢復中華民國國籍。(1952)《舊金山和約》(SFPT)才簽署生效,也就是日本(1946)仍未放棄台灣主權,強迫台灣本籍住民更改國籍的行事違反《國際法》,因而英國與美國在同年3月與8月,相繼發表不予承認的外交抗議書。(2009)美國BROWN法官判決文提醒:「台灣住民陷入沒有國籍的政治煉獄中」之後,才有不少台灣本籍住民與中華民國(KM)的人豁然驚醒,發現台灣與澎湖是中華民國(KM)代替同盟國佔領的地區,台灣住民沒有國際公認的國籍。選出的中華民國(KM)總統及立委當然不可能被國際上重要的國家承認,而(1996 ~ 2017)邦交國也減少10國。

《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1971/10/25):「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它的政府的代表爲「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聯合國體制內的中華民國已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體制外的中華民國被公認為固有疆域僅剩金門與馬祖的中華民國(金馬)。雖然中華民國(金馬)可賦予其占領地區的台灣本籍住民選舉總統及立法委員的權力,但因(1946)強迫台灣本籍住民更改國籍的行事違反《國際法》在先,所以選出的總統與立法委員自是不能合法的代表中華民國(金馬)或台灣統治當局。中華民國(金馬)是主權自主的國家,但宣稱台灣是主權自主的國家,官方名稱是中華民國(金馬)的說辭並不被國際接受。

《開羅公報》(1943/12/01)是一篇喊話性質的簡短共同聲明文稿,美國檔案局認為它明顯不符合正式規範的國際條約,世界上並沒有任何國家承認該公報的國際法效力,也沒有正式認定台灣與澎湖的歸屬。美國總統(1945)簽署《General Order No. 1》,盟軍太平洋總司令麥克阿瑟據此Order,命令蔣介石代替盟軍佔領台灣與北越。中華民國(1949)失去中原,成為仍代替同盟國佔據台灣的殘存國家中華民國(金馬)。《舊金山和平條約》(1952/04/28)生效,由日本在美國舊金山與49個同盟國代表簽訂以結束二戰,但中華民國並沒有簽署。後來日本與中華民國(KM)在台北簽署的《中日和平條約》於(1952/08/05)生效。這兩和約都只宣告日本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海諸群島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並沒有認定台灣與澎湖歸還的對象。中華民國(金馬)將憲法施行佔領地區(台灣)不被國際認可。

《舊金山和約(SFPT)(1952)生效,SFPT內文明載美國是台灣及澎湖的主要佔領國。美國聯邦上訴法院(2009/04/07)宣判:《舊金山和約》並未聲明哪一個政府對台灣行使主權。《舊金山和約》一般性的做了確認美國是「主要佔領國」,但並未表示行使了些什麼。然而(1979)美國在與中華民國(金馬)斷絕外交關係的同時,公布《台灣關係法(TRA)》用以關切並維護台灣住民的福祉及台灣海峽國際水域的安全與和平。TRA是有強制力的聯邦法案,行政部門必須執行條文中規定的事項,並且向國會報告。美國國會(參眾兩院)通過對台《六項保證》(2016)4: There has been no change in our longstanding position on the issue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隱約顯示美國(主要佔領國)擁有台灣的法理管轄權(法理主權)迄今未變。

中華民國(KM)在台灣的政局紛亂,其癥結在於中華民國(KM)佔領下的台灣住民的國籍不明,台灣領土的歸屬未定,台灣當局所依據的中華民國(金馬)憲法施行於佔領地。台灣住民的籍貫未確定的根本轉型正義問題尚未解決之前,所有的改革只是皮毛。美國及台灣統治當局若真有意讓台灣住民成立台灣自治政府或Taiwan State,則首先要做的事是進行人口及住宅、全台土地、地上物及建築物等三項普查。台灣當局即刻可進行的人口及住宅普查要依據個人意願與資格重新登記,籍貫分為:台灣籍、中華民國(金馬)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籍、其他國籍。如此,台灣住民的公投、制憲、入聯,才能合乎國際法理與慣例並被國際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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