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4日 星期日

陳世雄_不要沉迷在沒有出路的迷宮之中



不要沉迷在沒有出路的迷宮之中


圖:美國1787年的制憲會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來源網路

摘要:台灣人民踏入不同的迷宮已經七十多年還找不到出路。讓我們先制定一部具有交集的憲法備用吧。

喜樂島聯盟推動獨立公投,美國在台協會(AIT)前理事主席卜睿哲日前就此事致函喜樂島聯盟總召人郭倍宏表達擔憂(自由時報,2019/02/13)。美國在台協會(AIT)同日明確表示,美國長期政策反對片面改變現狀的行動,「我們不支持台灣獨立公投」。AIT不是官方機構,但AIT明確呈現美國國務院有關台灣關係網頁的文句:「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support Taiwan independence.)」那麼台灣獨立建國這道歷史難題如何解?

(1979/01/01)為分界點,該日之前主張獨立是對的,台灣人可向中華民國爭取獨立。(1978/12/31)及之前,美國與中華民國仍有邦交,對於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統治,美國少有干涉;因為《開羅公報》(1943)「福爾摩沙與澎湖群島必須歸還中華民國。」《波茨坦宣告》(1945)「開羅公報的條款必須實現。」此宣告有美、蘇、英、中簽署,具有法律效力。自(1945)台灣回歸中華民國,至(1978)美蘇英都與中華民國政府斷交後,台灣不再屬於中華民國政府,而成為被複式佔領(Double-entry occupation)的地域。複式佔領即為根據(1952)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美國是台灣首要佔領政權,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流亡政權[台灣治理當局]也同時佔領並防衛台灣。

因為獨立是從一國分裂而出,而台灣不是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從何分裂?主張台灣獨立,不就是承認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有台灣的主權?而這可能是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的要因。(1978/12/31)之後,台灣人民要「自決建國」才是正途,「自決建國」是被外國(/)外來政權軍事占領下共同生活的所有人用公投自由選擇自己的主張並承擔結果。雖然台灣人民想要用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三、本公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都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尊重此種權利。」爭取自決權。令人失望的是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流亡政權雖然簽署,但因已被聯合國驅逐出境,締約無效。美國則對第一條到第二十六條持保留態度未簽署。至此,自決建國的航程又觸礁。


宣布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的《台灣關係法》「第二條:一、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台灣統治當局(在19791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1)、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2)、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台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二、美國的政策如下:1)、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台灣之人民間廣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基本上是在維護法理上擁有台灣主權的台灣人民之安全與國際水域台灣海峽的和平。台灣關係法關切的是台灣人民。我們出生在台灣這塊土地的事實無從選擇,但我們可以選擇治理台灣的政權或自己決定建立自己的政府。然而很糟糕的是很多台灣人民不知道自己是台灣的主人,在複式佔領與佔領者隱瞞真相及阻撓改革的情況下,過著統戰大鍋裡溫水煮青蛙的日子。台灣人民必須警醒,拋棄將那些認為兩岸一家親、兩岸你儂我儂及簽署兩岸和平協議的統派。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核心價值,我們台灣人民怎麼有資格去修改佔領者的憲法及法律呢?更何況是在複式佔領的狀態之下。制憲行動可以凝聚理念與願景相似的人,認同並愛護台灣的民眾需要成立制憲籌備委員會,先匯集歷年來的台灣國憲法草案或台灣政府基本法草案,整理出幾個版本。然後廣邀支持及保衛台灣的人士再度選擇並修訂某個草案。經過三讀,制憲籌備委員會自辦或由台灣治理當局辦理公投複決。自從(1979/01/01)台灣被複式佔領已經超過40年,美國及台灣治理當局(ex-ROC)不能無視於台灣逐漸被中共併吞的狀況。美國及台灣治理當局必須支持台灣人民根據新憲法成立一個反抗中共政權,能被各國承認的台灣政府,進而加入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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