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3日 星期四

大水庫 馬英九有 陳水扁沒有

大水庫 馬英九有 陳水扁沒有

台灣醫社社長 郭正典

扁子陳致中寫了一篇「扁案兩種錢 與馬宋比較」,隔天就有法務部檢察司出面說明馬英九前經起訴之特別費為何無罪,陳水扁總統的國務機要費為何有罪;也說明宋楚瑜的海外匯款為何未被起訴,而陳水扁總統的海外匯款為何被起訴且判刑確定。

馬英九市長被市議員顏聖冠質詢時曾答說那些特支費都用在公務跟公益上,且與私人生活費分得很清楚,表示他知道特支費不能用於私務上。但馬市長還是把特別費領出後直接匯入其私人帳戶,再轉匯給家人並用於家中日常開銷。事情被揭發後馬才趕快把錢捐給公益團體。這種偷錢被發覺後才趕快還錢的戲碼,法官竟然說馬個人財產用在公務用途的金額大於其所領取的特別費金額,所以認定馬沒有將款項非法納為己有,好像真的一樣。

馬英九的特別費中,報帳時也用了不實發票及不實犒賞清冊,這部分當年檢方放水沒起訴,馬也害怕下台後繼續被法辦,故藍營主導的立法院於二一一年將首長特別費除罪化。最近的會計法修法回到原點,馬英九卻已在數年前就享受成果,合理嗎?之後綠營想要修法讓「國務機要費」也適用除罪,卻被藍委阻擋迄今。陳水扁公私帳分明,雖然用於公務的金額遠大於國務機要費的金額,但因報帳時也用了一些不實發票,就被法官認定為公款私用,合理嗎?

宋楚瑜將鉅款匯往美國置產,雖然金錢來源交代不清,檢察官竟不認為有貪污洗錢嫌疑。阿扁將選舉結餘款及政治獻金匯往海外,檢察官卻根據找人作偽證的證詞認定那是貪污所得,馬政府再以換法官、司法院長摸摸頭等方式讓法官以自創的「實質影響力說」判阿扁重罪。這種嚴重違反程序正義的判決竟然能夠成立至今,法務部檢察司竟然還有臉說阿扁的錢「已被證明為特定重大犯罪的犯罪所得」,其臉皮之厚及勇氣之大實非常人可比!

《本文已刊登於2013-6-13的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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