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兩種錢 與馬宋比較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碩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 陳致中
上週跟幾位律師聊到扁案與馬案、宋案的比較,有助於釐清很多真相。
簡單說,扁案涉及兩種金錢,第一種是國務機要費(總統的特別費),本件必須與馬英九比較:
馬案特別費當時被起訴只有領據(不用發票)部分,也就是媒體報導的匯給馬大姊、匯給周美青生活費、匯到美國讓女兒刷卡等。法院判無罪的理由正是用「領據視同原始憑證、一旦領出即視同花光、至於花到哪裡不究」,以及「公、私款混同的大水庫理論」;相比之下,國務機要費因公用於二十一項對美、日等機密外交共一億三千三百多萬,已超過起訴之一億零四百多萬,更一審也判決無罪,為什麼不能適用馬案標準?
再者,馬案特別費還有另一半的他人發票部分,也就是大家熟知的養狗(馬小九)花費、女性內衣發票等,當年還未起訴,仍繼續調查,直到二○一一年五月三日立院通過首長特別費除罪化,馬案也一併除罪解套了。結果,國務機要費到現在第二波擴大除罪化,連那些「根本不是特別費」的助理費、業務費、出國考察費、村里長事務費等都除罪光了;但民國三十八年就開始,全台灣最早的特別費—國務機要費仍被政治性、針對性排除!
再談第二種,政治獻金、選舉結餘款匯到海外帳戶,這部分必須跟宋楚瑜比較:
根據監察院對宋楚瑜興票案的調查報告,認定宋楚瑜當年參選省長,事實上一共結餘政治獻金六.二億新台幣(如有申報不實,這是行政罰問題);其中三.八億透過三、四十個親友部屬當人頭匯到海外帳戶。雖然如此,監察院認為這些金錢屬於宋楚瑜的合法財產,要匯到哪裡,或許有道德評價問題,但終究不是貪污違法的問題。
宋楚瑜選省長,可以有選舉結餘款,阿扁總統選兩次市長、兩次總統,難道不可以有選舉結餘款?我聽過有些人到今天為止還是持一個論調:阿扁總統的海外帳戶就是貪污、就是洗錢,那請問你要不要一起指控宋楚瑜?
特別費與政治獻金,歷史共業,同一套標準,不要差別待遇,不應天壤之別,如果馬無罪、宋無罪,扁也是無罪!
《本文已刊登於2013-6-11的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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